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电力工业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柱,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电力资源作为环保清洁能源,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电力设施作为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程度直接关系到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近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大,农村旧房拆迁挖断电缆、绿化带占据电力线路通道、煤气开采在铁塔下取土、运输车辆撞击电杆、施工挖断电缆等等一系列破坏行为,严重影响着沁水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关键词]电力保护 需要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县电力设施面临状况: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地处太行、太岳、中条山三大山系之间,全县共有十四个乡镇、21.3万人口。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沁水全县十四个乡镇都要加大绿化面积,栽种在各个乡镇、村庄的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各种风景树骤然增多;其次,随着农村移民小区、移民新村的建设,基层群众借机在电杆下、变压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频繁,许多改建、扩建行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其三,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广大农村群众对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行为直接威胁着电网的稳定运行。所以,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提出几点整改建议。
一、 电力设施面临屡遭破坏
(一)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县各乡镇、村委流动宣传《电力法》等相关内容,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但破坏行为时有发生。
例一:2009年,龙港镇东关村的某居民,为了方便自家楼房的扩建,私自将供电部门已安装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线拆除,任几十个表箱在空中悬挂、风吹雨淋,直到供电企业发现后再次投资2万多元进行了及时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龙港镇洞口村的晋源酒店,扩建楼房时竟然把0.4KV洞口台区北I回主杆的13号—14号电杆之间的输电线路封裹在阳台内,人们伸手就能触摸到电线,造成安全距离不足0.3米,为电力设施和个人生命财产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仅仅2012年,沁水全县发生倒杆、断线、停电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2013年,仅仅由于施工机械、运行车辆撞击电杆引发的停电事件23起,为此,不仅影响沁水县城2.3万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关供电所抢修人员增加出班百余次、抢修费用增加数万元。
(二)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5米、35—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0米、22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5米的范围内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实际上,城建规划部门无视《电力法》安全规定,乱批民房修建手续,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增多、火灾不断发生。
例一:柿庄乡新农村建设、村镇扩张规划时,未考虑当地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因素,导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线42号铁塔下方修建房屋,并把该铁塔围建在院内,任由小孩攀爬铁塔。
例二:端氏镇端氏村在城市建设规划时,未考虑电力线路和台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批准居民在10KV回头817线路一号分支05-15号电杆下面修建临街房屋数十间,造成12根电杆紧贴着新修房屋的墙壁、安全距离严重不足。
据统计,沁水县郑村镇、端氏镇、中村镇、龙港镇等十二个乡镇10KV线路的下方,因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木、挤占电力线路的空间走廊百余公里,导致农村低压台区的供电线路跳闸、停电现象频繁,供电企业多次和当地群众协商,农民个人要求赔偿费用较大,且砍伐树木必须经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批准,解决树线矛盾耗时、费力,增加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破坏电力设施原因分析
综合现场调查结果,造成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破坏电力设施的原因有多种,其中47%是由于农村居民在变压器台区周边新建房屋、旧房改造、拆迁住宅区造成的;4%是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电杆、铁塔周围违章取土、违规挖矿采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于运行车辆撞击电杆造成的;42%是由于部分乡镇、村委和居民占用电力线路走廊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树木严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于个别步伐分子盗窃变压器、电力线路造成的;3%是由于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或下方堆放建筑垃圾、焚烧秸秆荒草造成的,各种各样的破坏行为给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很大难度。
分析上述问题,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县东西长160多公里、南北宽55公里,山大沟深,电力设施大多数分布在山乡村野,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再加上沁水供电公司生产一线的人员数量有限,比如输电运检班仅有4人,承担着全县15条35KV线路、856公里10KV线路的巡视和检修任务,守护力量严重不足,如有问题很难及时到位。
二是部分群众公众意识缺失。市场经济在丰富物质、繁荣市场的同时,更为人们的自由经营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众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考虑电力设施停电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垒砖砌墙、建房造屋、堆放杂物、燃烧垃圾,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危险无所顾忌。
三是少数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近年来,虽然沁水供电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家用电器安全用电小常识》进行宣传普及,但少数散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废品收购点的无照经营者,还是抱着侥幸的心里收购变压器铜芯、变卖电缆导线,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商贩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等规定,为个别盗窃分子偷盗变压器、销售赃物导线客观上大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由于电力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供电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较少,地方政府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法规和安全性要求不太了解,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考虑不周,无意中助长了乡镇村民违反《电力法》等破坏行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视、职能部门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导致一些个人和地方性企业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山放炮、违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筑等现象层出不穷,运行车辆撞坏杆塔、挂断电线等停电事件屡见不鲜。
五是供電企业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行业性法规,执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安系统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
三 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的一些浅见,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总之,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供电企业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自觉提高公共安全意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浅谈电力企业如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赖建超.
[关键词]电力保护 需要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县电力设施面临状况: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地处太行、太岳、中条山三大山系之间,全县共有十四个乡镇、21.3万人口。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沁水全县十四个乡镇都要加大绿化面积,栽种在各个乡镇、村庄的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各种风景树骤然增多;其次,随着农村移民小区、移民新村的建设,基层群众借机在电杆下、变压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频繁,许多改建、扩建行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其三,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广大农村群众对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行为直接威胁着电网的稳定运行。所以,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提出几点整改建议。
一、 电力设施面临屡遭破坏
(一)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县各乡镇、村委流动宣传《电力法》等相关内容,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但破坏行为时有发生。
例一:2009年,龙港镇东关村的某居民,为了方便自家楼房的扩建,私自将供电部门已安装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线拆除,任几十个表箱在空中悬挂、风吹雨淋,直到供电企业发现后再次投资2万多元进行了及时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龙港镇洞口村的晋源酒店,扩建楼房时竟然把0.4KV洞口台区北I回主杆的13号—14号电杆之间的输电线路封裹在阳台内,人们伸手就能触摸到电线,造成安全距离不足0.3米,为电力设施和个人生命财产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仅仅2012年,沁水全县发生倒杆、断线、停电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2013年,仅仅由于施工机械、运行车辆撞击电杆引发的停电事件23起,为此,不仅影响沁水县城2.3万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关供电所抢修人员增加出班百余次、抢修费用增加数万元。
(二)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5米、35—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0米、22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5米的范围内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实际上,城建规划部门无视《电力法》安全规定,乱批民房修建手续,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增多、火灾不断发生。
例一:柿庄乡新农村建设、村镇扩张规划时,未考虑当地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因素,导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线42号铁塔下方修建房屋,并把该铁塔围建在院内,任由小孩攀爬铁塔。
例二:端氏镇端氏村在城市建设规划时,未考虑电力线路和台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批准居民在10KV回头817线路一号分支05-15号电杆下面修建临街房屋数十间,造成12根电杆紧贴着新修房屋的墙壁、安全距离严重不足。
据统计,沁水县郑村镇、端氏镇、中村镇、龙港镇等十二个乡镇10KV线路的下方,因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木、挤占电力线路的空间走廊百余公里,导致农村低压台区的供电线路跳闸、停电现象频繁,供电企业多次和当地群众协商,农民个人要求赔偿费用较大,且砍伐树木必须经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批准,解决树线矛盾耗时、费力,增加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破坏电力设施原因分析
综合现场调查结果,造成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破坏电力设施的原因有多种,其中47%是由于农村居民在变压器台区周边新建房屋、旧房改造、拆迁住宅区造成的;4%是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电杆、铁塔周围违章取土、违规挖矿采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于运行车辆撞击电杆造成的;42%是由于部分乡镇、村委和居民占用电力线路走廊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树木严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于个别步伐分子盗窃变压器、电力线路造成的;3%是由于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或下方堆放建筑垃圾、焚烧秸秆荒草造成的,各种各样的破坏行为给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很大难度。
分析上述问题,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县东西长160多公里、南北宽55公里,山大沟深,电力设施大多数分布在山乡村野,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再加上沁水供电公司生产一线的人员数量有限,比如输电运检班仅有4人,承担着全县15条35KV线路、856公里10KV线路的巡视和检修任务,守护力量严重不足,如有问题很难及时到位。
二是部分群众公众意识缺失。市场经济在丰富物质、繁荣市场的同时,更为人们的自由经营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众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考虑电力设施停电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垒砖砌墙、建房造屋、堆放杂物、燃烧垃圾,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危险无所顾忌。
三是少数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近年来,虽然沁水供电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家用电器安全用电小常识》进行宣传普及,但少数散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废品收购点的无照经营者,还是抱着侥幸的心里收购变压器铜芯、变卖电缆导线,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商贩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等规定,为个别盗窃分子偷盗变压器、销售赃物导线客观上大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由于电力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供电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较少,地方政府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法规和安全性要求不太了解,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考虑不周,无意中助长了乡镇村民违反《电力法》等破坏行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视、职能部门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导致一些个人和地方性企业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山放炮、违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筑等现象层出不穷,运行车辆撞坏杆塔、挂断电线等停电事件屡见不鲜。
五是供電企业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行业性法规,执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安系统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
三 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的一些浅见,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总之,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供电企业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自觉提高公共安全意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浅谈电力企业如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赖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