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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2003年8月,原告某建筑公司获悉第一被告(江西省九江市某林科所)有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同年8月2日原告向该所建设指挥部出具介绍信及法人委托书,委托刘某以原告的名义参加投标。2003年8月30日第一被告编制出施工招标文件,8月31日第二被告(九江市某监理公司)签订代理招标合同。2003年9月15日该项目在九江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招标(包括原告在内的7家公司参加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