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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对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如何进行处理,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