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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纳入防治范围,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重视。然而该法大部分规定均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农村水污染监督管理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为了保护农村水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当转变立法理念,建立城乡并重的水污染防治机制,细化农村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扩大水污染源控制范围,健全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