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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无疑完善了破产法律制度,但在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上却完全作出了否定的选择,未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这不能不说是新破产法的遗憾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与国际接轨的呼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诉求。
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的界定
个人破产,或称自然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对负债自然人宣告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
对于个人破产中“个人”的内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应当理解为在经济实体破产中因承担无限责任导致的个人破产和一般法律意义上之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具体包括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破产、合伙破产导致的个人合伙人的破产、独资企业破产导致的投资人的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
(二)国外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介绍
1 美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破产法关于个人破产主要是第十二章的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重整和第十三章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其中第十三章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最具有代表性。美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是一个广义用语,普通个人与从事业务经营的个人都是个人债务人,美国破产法不区分商业性破产和非商业性破产。
2 日本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日本破产法将能够接受破产宣告成为破产者的资格称为破产能力。在日本具有民事诉讼之当事人能力者,尤其是具有民事执行能力的债务人,原则上具有破产能力。日本破产法不仅承认自然人都具有破产能力,而且也承认自然人死亡后对继承财产的破产申请,称之为继承财产的破产。
3 德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德国破产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只适用于不从事或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债务人如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其财产关系必须明了清楚,并且不得存在针对其的劳动关系债权。如果债务人负有劳动债务,则会涉及到社会保障机构和财政机构的债权,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是比较复杂而不宜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4 英国破产法有关规定
依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在英国从事贸易或居住在英国的外国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受英国法院的管辖,也可被宣告破产,但是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不在此限。英国破产法第130条规定:死亡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人,于债务人生前足以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的,得依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法院对遗产适用破产程序。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建构
破产是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制度。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因此,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借鉴国外各国立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所拥有的,不受破产程序干预和限制,可以自由支配和处分的那部分财产。自然人破产如果倾其所有清偿债务,债务人将难以维持生计。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各国破产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都设立了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如身体权、名誉权及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另外一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得扣押之财产,如破产人及其亲属必需的衣物、餐具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为建立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直接嫁接进入自然人破产制度。
接嫁接进入自然人破产制度。
(二)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制度实质上否定了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现代破产法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赋予债务人重获新生的机遇。因此,当今各国破产法普遍的做法是确立许可免责制度。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以下债务不能根据破产免责免除,应在自由财产或者破产人再生财产中随时支付:(1)破产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2)破产人已与他人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3)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而必须为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4)破产人违反刑法、行政法而应支付的罚金、罚款;(5)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三)破产和解制度
对债务人来说,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一次避免破产的机会,避免伤及家人和社会活动受限。对债权人来说,通过和解避免债务人破产也可使其获得更加充分受偿的机会。因此,在《破产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一方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任何时候要求和解。
(四)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
人格破产也称资格限制,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或职业权利。自然人与商业组织的破产相比较,在后果上存在重大区别的其中之一就是组织体破产不发生人格破产问题。而自然人受宣告破产后在某些权利及活动范围上要受到制约。
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以求恢复其固有权利的一项制度。复权制度是与人格破产制度相辅相成的,即破产人受种种限制的时间并非无期限,而是允许在一定时间后解除其破产人的身份,使之与其他民事主体获得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已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的所有问题。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我国特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与国际接轨的呼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诉求。
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的界定
个人破产,或称自然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对负债自然人宣告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该自然人身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的法定程序。
对于个人破产中“个人”的内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应当理解为在经济实体破产中因承担无限责任导致的个人破产和一般法律意义上之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具体包括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破产、合伙破产导致的个人合伙人的破产、独资企业破产导致的投资人的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导致的内部成员的破产。
(二)国外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介绍
1 美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破产法关于个人破产主要是第十二章的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重整和第十三章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其中第十三章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最具有代表性。美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是一个广义用语,普通个人与从事业务经营的个人都是个人债务人,美国破产法不区分商业性破产和非商业性破产。
2 日本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日本破产法将能够接受破产宣告成为破产者的资格称为破产能力。在日本具有民事诉讼之当事人能力者,尤其是具有民事执行能力的债务人,原则上具有破产能力。日本破产法不仅承认自然人都具有破产能力,而且也承认自然人死亡后对继承财产的破产申请,称之为继承财产的破产。
3 德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德国破产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只适用于不从事或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债务人如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其财产关系必须明了清楚,并且不得存在针对其的劳动关系债权。如果债务人负有劳动债务,则会涉及到社会保障机构和财政机构的债权,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可能是比较复杂而不宜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4 英国破产法有关规定
依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在英国从事贸易或居住在英国的外国自然人或其代理人,受英国法院的管辖,也可被宣告破产,但是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不在此限。英国破产法第130条规定:死亡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人,于债务人生前足以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的,得依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法院对遗产适用破产程序。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建构
破产是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制度。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因此,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借鉴国外各国立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所拥有的,不受破产程序干预和限制,可以自由支配和处分的那部分财产。自然人破产如果倾其所有清偿债务,债务人将难以维持生计。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各国破产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都设立了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如身体权、名誉权及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另外一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得扣押之财产,如破产人及其亲属必需的衣物、餐具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为建立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直接嫁接进入自然人破产制度。
接嫁接进入自然人破产制度。
(二)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制度实质上否定了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现代破产法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赋予债务人重获新生的机遇。因此,当今各国破产法普遍的做法是确立许可免责制度。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以下债务不能根据破产免责免除,应在自由财产或者破产人再生财产中随时支付:(1)破产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2)破产人已与他人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3)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而必须为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4)破产人违反刑法、行政法而应支付的罚金、罚款;(5)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三)破产和解制度
对债务人来说,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一次避免破产的机会,避免伤及家人和社会活动受限。对债权人来说,通过和解避免债务人破产也可使其获得更加充分受偿的机会。因此,在《破产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一方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任何时候要求和解。
(四)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
人格破产也称资格限制,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或职业权利。自然人与商业组织的破产相比较,在后果上存在重大区别的其中之一就是组织体破产不发生人格破产问题。而自然人受宣告破产后在某些权利及活动范围上要受到制约。
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以求恢复其固有权利的一项制度。复权制度是与人格破产制度相辅相成的,即破产人受种种限制的时间并非无期限,而是允许在一定时间后解除其破产人的身份,使之与其他民事主体获得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已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的所有问题。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我国特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