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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在食品安全领域,公民意识影响着政府监管政策落实的成效。增强公民意识,促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公民 公民意识 食品卫生监督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也不断强化,这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全面了解并提高公民意识,将提升食品卫生工作的社会效益、是实现食品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意指“城邦的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国家属于公民全体,每个人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公民概念成为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他人和自己的自觉的认识、定位、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观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的总称。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主要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意识、民主和平等意识、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内涵。
二、食品卫生监督与公民意识的联系
食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进行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品卫生监督活动时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民主平等、责任、公德等公民意识密切相关。
1.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的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公民意识水平较高的环境下,一方面食品从业人员从主观上会减少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形成良好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公众支持,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的顺利进行。反之,在公民意识缺失的环境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社会公众支持不够,极大影响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我国当前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少数公民不履行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制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以次充好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民不知法、不守法,实质上是公民意識的缺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认识不清,对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意识的认识不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在经济利益面前以身试法。
2.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公平、正义的保证
食品卫生监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食品卫生监督活动加以制约和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途径。在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管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监督公务人员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监督其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方面是否规范合法,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
3.食品卫生监督是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一定程度上讲,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当食品生产相对人遵法守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扶持保护;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的人和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通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培养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理念的创新
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逐步培养,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强化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应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培养公民意识,实现监管工作理念的创新。
1.培育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食品卫生监督保护的对象之一。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或威胁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确认,从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按照社会角色依法履行其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并重。
2.培育公民的公德意识
食品生产制售环节很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也很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员工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形成遵守法纪的自觉行为,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在食品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食源性疾病,侵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3.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生产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在其法定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售活动,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是其法律责任,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培育公民的民主平等意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理念之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而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更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而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相连。我们要积极发挥工作优势,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扩大食品卫生监督的社会效果,促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李 萍 钟明华:公民教育——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J].教育研究,2002.(10)
[关键词] 公民 公民意识 食品卫生监督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也不断强化,这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全面了解并提高公民意识,将提升食品卫生工作的社会效益、是实现食品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意指“城邦的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国家属于公民全体,每个人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公民概念成为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他人和自己的自觉的认识、定位、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观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的总称。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主要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意识、民主和平等意识、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内涵。
二、食品卫生监督与公民意识的联系
食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进行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品卫生监督活动时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民主平等、责任、公德等公民意识密切相关。
1.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的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公民意识水平较高的环境下,一方面食品从业人员从主观上会减少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形成良好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公众支持,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的顺利进行。反之,在公民意识缺失的环境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社会公众支持不够,极大影响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我国当前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少数公民不履行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制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以次充好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民不知法、不守法,实质上是公民意識的缺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认识不清,对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意识的认识不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在经济利益面前以身试法。
2.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公平、正义的保证
食品卫生监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食品卫生监督活动加以制约和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途径。在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管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监督公务人员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监督其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方面是否规范合法,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
3.食品卫生监督是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一定程度上讲,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当食品生产相对人遵法守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扶持保护;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的人和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通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培养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理念的创新
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逐步培养,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强化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应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培养公民意识,实现监管工作理念的创新。
1.培育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食品卫生监督保护的对象之一。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或威胁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确认,从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按照社会角色依法履行其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并重。
2.培育公民的公德意识
食品生产制售环节很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也很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员工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形成遵守法纪的自觉行为,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在食品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食源性疾病,侵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3.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生产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在其法定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售活动,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是其法律责任,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培育公民的民主平等意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理念之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而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更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而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相连。我们要积极发挥工作优势,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扩大食品卫生监督的社会效果,促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李 萍 钟明华:公民教育——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J].教育研究,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