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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境外发债常见的担保操作模式,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进一步深化,跨境担保合同不再以外汇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没有完成外汇登记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且境内非银机构可以通过补登记这一方式弥补程序瑕疵.由此,境外发债的安全性与外汇登记这一程序要件没有必然联系,对于债券违约的情形,承销机构也不应为未办理登记即发债造成的投资者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