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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认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没有政治功能派分。但在宪政实践中,行政权既有执行功能,又有政治功能,其政治功能缺乏合法性。行政权的扩张使宪法失序,主要原因是现有宪法没有一套规制行政权非正式来源的有效方案。宪法沉默之处就是宪法危机之所。行政权的非正式来源有其必然性,外在的、事前或事后的、间断的宪法制约机制不足以规制行政权,必须有内在的、事中的、连续的宪法制约机制予以配合。规范主义宪法的有效性必须向生活领域开放;功能主义宪法观的合法性必须获得法治化建构。行政法治模式宜以规范主义宪法为基础,以功能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