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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业务上应归属人民银行管理。由于它已进行筹资、融资的经营货币活动,有专人负责业务,有固定营业场所,有明确章程,应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它还未对外吸收存款,来办理结算,但它筹集资金后已进行了融资,如同一些刚开业的金融机构仅以资本金(股金)发放贷款一样,已属于金融性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