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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类绝对无效合同,但仔细推敲其中的第二、三、五款,不难发现这些条款所规定并非一概为绝对无效合同,甚至条款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而且并非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合同法》立法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尽可能地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这样既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又能节约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