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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在北京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现就港澳台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