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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9世纪90年代以前是西方早期社会救助与措施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由于社会物质财富匮乏,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保障的立法。解决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主要是依靠个人自助、家庭保障、教会救济和慈善机构的帮助,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的救济制度主要是西欧各国早期的济贫法制度。老年保障模式以家庭为主、国家为辅来满足,只有在家庭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组织的介入,国家和社会只起弥补家庭缺失的补充作用。这一阶段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符合补缺型社会福利的总体特征。
关键词 西方国家 老年保障 补缺
作者简介:贺葸葸,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律史;路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63-03
19世纪90年代以前是西方早期传统社会救助制度与措施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经历了从氏族社会到国家的建立,再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急剧转变。老年人的传统经验逐渐失去价值,老年的社会地位有如江河日下,无情的冲击了看似神圣的养老传统,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逐渐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是每个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这一阶段,老年保障主要是家庭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官方救助是老年保障的重要补充,政府“补缺”是这一历史时期老年保障的总体特征。
一、补缺型老年保障的前期发展
在古代和中世纪养老经历了由氏族养老到家庭养老的两个历史阶段。在传统社会老年人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具备领导生产和管理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匮乏的物质条件所决定,老年人的生存权利基本上得不到保障,老年保障常处于缺失状态,以原始社会的氏族自我保障和农业社会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主,没有所谓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一)氏族保障
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集体劳动,生产资料共有,没有所谓家庭的概念,养老只能依靠氏族承担,老年人能否获得赡养和他本身对氏族是否有价值密切相关。
在原始社会,大部分人的寿命不长,但是仍有部分生命力及其顽强的人可以活的更久一些,这部分少数的老年人往往备受尊敬。但是在某些原始社会中,尊重老人的做法同时也包含着遗弃老年人的意义,高龄老年人不能为氏族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有时甚至无法照顾自己,在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中,他们成为氏族的一种负担。在原始社会尽管对年轻的老年人持积极态度是极为普遍的,但是,对那些活过一个“完整”生命阶段的老人却又采取不赡养和加速他们死亡的行为。 为了获取更多的食物,保障青壮年的生存,延续整个群体的发展,很多原始群体采取杀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行为,甚至成为了一种野蛮的社会风俗。人类学家对近代某些仍处于原始生活阶段的土著居民的研究证实了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西方人类学家西蒙斯的研究记录着这样的事实:“在39个保持着原始文化习惯的部落中,有18个部落存在虐待和抛弃老人的习惯。”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杀老、弃老的风俗觉得匪夷所思,但用现代人的思维去思考原始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始社会的生存环境决定了老年人的价值和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食物来源越来越丰富,充足的生活资源为赡养老年人提供了可能。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定居的生活, 有了稳定的生活方式,避免了为狩猎长途迁徙携带老人的不便。这两方面为老年人争取了生存的机会。在自然经济状态下,早期农业的发展,老年人的经验和阅历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老年人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总的来说,这一时期老年人的受赡养程度根本上说和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他們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相关联。
(二)家庭保障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家庭逐渐从社会群体中独立出来,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在农业社会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社会,国家和社会并不承担养老的责任,家庭是老年保障提供的主要单位。部分老年人由于对生产资料和政治权利的占有,相对富有,生活相对安稳些。对那些没有稳定收入和财富积累的老年人来说,他们要一直工作,不断出卖自己的体力,直到力气衰竭。这部分劳动收入仅能为他们提供部分生活来源,养老仍然主要由子女、亲戚来解决,家庭养老是他们重要的保障机制。在农业社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实际是一种相互辅助或互惠机制,农民家庭的户主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出让权利获得子女的赡养。
1.古希腊家庭养老:
古希腊的家庭养老基础薄弱,首先,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已经对家庭群体有了很清楚的分析,他认为家庭群体由三部分组成:主人及奴仆的关系、丈夫和妻子的组合、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可见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以父子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一直比较盛行。在核心家庭内部,男性父家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描述家长在对其子女的权威类似于“王权对臣民的性质”,在古希腊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小家庭,在子女成年后自然应该离开父母,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分离比喻为新生儿与母体的脱离。“家”是真正的乳母一般的家宅,所有的胎生动物生命之初都在这里小住。“儿子出去以后接着便是结婚,似乎从父亲家中出去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家”的条件”。 其次,在古希腊父子共财的意识非常淡薄,古希腊的相关司法文书证实了这一点。古希腊法律规定“所有合法的子女每人有均等的一份祖传遗产”。但是人们普遍认同遗产的继承并不是发生在父亲去世那一刻,而是发生在成年子女离开父母组建自己家庭的时候, 因此父亲失去了对子女的经济控制大权。物质决定意识,父子共财的意识薄弱、核心家庭的组成可能会极大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孝心,因此说古希腊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并不牢靠。
2.古罗马家庭养老:
古代罗马所称的家是指家长权之下的一切人和物,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者家长的法。“家父”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家父”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取得家长权一般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市民。其次,必须是男性。最后,享有家长权的男性市民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在家庭内不受任何权力支配,具有自权人资格。一般罗马的家庭由家长、妻子、子女等成员构成,因而“家父”一般是指家庭里的父亲、祖父或者曾祖父。家父的权力是终身的,在家庭中是绝对的权威,负责维持全家的秩序,以家长权为基础,罗马家庭养老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首先,在古罗马父亲对子女的权力具有政治肌体中的君权相同的性质,父家长对家子人身有支配权,家子的人格依附于家父。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的家长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家长”的权力凌驾于其他一切权利之上。《十二表法》中明文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之下”。家长对家子的人身享有支配权 “我们在合法婚姻中所生我们的子女,处在我们的权利之下……同样你儿子及妻子所生的人,换言之,你的孙子和孙女,也处在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以此类推,同样如此。” 基于父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力,罗马法在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上规定子女和父母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父母有对子女的惩戒权,在早期罗马时代,家父有权对子女采取各种方式加以惩罚,包括监禁、身体刑、甚至死刑,家父遗弃或杀死新生儿;早期法时代就在各种法律文本中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要履行尊敬和顺从的道德义务,例如子女起诉父母要经过长官的同意,否则就是对父母的不敬。儿子结婚必须经过父亲同意等。其次,在早期罗马社会,家庭成员共同劳动,但“家父”是家庭财产权利的唯一主体,家子没有任何独立财产。“家父”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置家庭财产,家子取得的财产也归家父所有。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罗马的经济贸易繁荣,在财产权方面,家长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家庭财产,需要家子帮助经营管理财产,家子的法律地位随着对财产掌握逐渐提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尤士丁尼法典中规定“家子对因他人的自由给予活自己劳作而取得的财物拥有所有权,包括偶然所得或职业所得的所有权,但家父的法定用益权仍保持不变。”尽管家长权在缩小,但是家子的财产权仍然受到家长权的限制。从古罗马的强大的家长权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古罗马的家长对家属享有人身和财产等的支配权,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依附于父母,这为父母获得家庭养老提供了稳固的条件。 3.中世纪的家庭养老:
中世纪的基本社会细胞是核心小家庭,核心小家庭主要由夫妻和未婚的子女组成。到了加洛林时期,核心家庭还是主导型的家庭。欧洲中世纪的家庭养老情况和古代的罗马有明显的区别,蛮族的家庭习俗对于家庭养老的实现缺少必要的约束条件。首先,对中世纪早期蛮族家庭而言,社会的基本细胞仍是核心家庭,父母对于子女的人身缺少支配权。“因为结婚或者青年武士参军为诸侯当随从会割断父系链条,” “父母和子女不生活在一起,儿子有妻子及子嗣就不住在父亲家宅中……儿子结了婚事实上也成了‘一家之父’。” 到欧洲中世纪中晚期以父母及子女组成的核心小家庭仍然盛行,“当时无论在法国,还是在德国和意大利,乡村中以简单夫妻家庭为基础的家庭类型占压倒多数。这种家庭,一般由父亲、母亲以及他们的子女(一般来说未婚,还生活在父亲的屋顶下)组成。” 其次,蛮族国家的家长缺少对子女财产的控制权。根据蛮族社会的传统,家长在家庭财产的转移上,不以家长的去世为前提,通常家长会在子女成年结婚后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是互相独立的,子女对父母无财产依附性。中世纪欧洲核心家庭的盛行和父子经济相互独立削弱了家长对子女的控制,没能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条件,渐渐的家庭中抚养老人的观念弱化了。
二、补缺型老年社会保障的后期发展
早期的老年保障主要依靠的是个人自助,当时的个人往往没有稳定收入和财富积累,老年人的保障主要依靠亲属的赡养,这就是个人保障和家庭保障,这两种老年保障贯穿整个人类老年保障发展的历史。在没有个人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情况下,老年人经常依靠慈善机构的施舍救济来维持老年生活,随后出现了官方救济制度——济贫法制度。虽然济贫法并不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慈善救助法律,只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落后的救助活动,却说明了人类对社会保障需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
(一)慈善事业时代的老年保障措施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西方国家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社会养老的传统,它以慈善事业为基础的。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的救济算起,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时止。这一阶段由于物质匮乏, 国家并没有实施全面的救济制度,老年人的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解决,对一些贫困、孤苦的特殊老人,他们在无法依靠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是个人救助、教会救济和慈善机构的施舍和收养的主要对象。但是依靠慈善救济保障生活的老人,他们得到的帮助有限而且极其不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贫困的实际问题。
1.个人救助:
对老年人的慈善救助是现代正式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在农牧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经济不发达,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足够的帮助。最初社会上一些有条件的人,国王个人、贵族地主、普通市民,特别是经济条件良好的商人对老年人的慈善救济积极参与,将个人财产的部分捐献给贫困的老人。早期的个人慈善行为是人们自发、自愿的向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虽然缺乏正规的形式、广泛性和互助性,但操作简单,执行方便,帮助了大量年老体弱的穷困人口,对未来慈善思想和行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教会救济:
到中世纪的西方,教会组织在基督教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将行善列为基督教的基本准则来约束教徒,“基督教教义认为穷人是高尚的化身,他们是上帝派到人世间的使者,要求人们对不幸者应怀有一颗慈爱之心, 要关心那些生病、年老、残疾和贫穷者。” 基督教在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来组织各种经常性的救济(包括老人),教会组织举办的慈善救济发挥着重要的地位。尽管随着宗教改革,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教会再也无力进行大规模、常规的慈善施舍活动了,但是宗教慈善施舍一直不曾间断,在早期的西方国家救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3.国家的慈善救济:
官办慈善事业是指“由官方开展但尚未制度化的社会救济活动”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人类通过官办慈善事业的发展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经济保障的认识和承担责任,在西方国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大约兴起于6世纪的罗马城邦“在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城邦社会里,市政当局曾用公款和捐款购买谷物,通过廉价出售给丧失劳动收入的老年人,或是将谷物无偿的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随后。欧洲诸国开始了浩浩荡荡的宗教改革,教会的财力大不如前,官方的慈善事业逐渐代替了大部分宗教所举办的各项社会慈善事业,官方的慈善事业的救济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官方救助穷困方面,通过政策的不断调整,1536年英国颁布了《亨利济贫法》,标志着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亨利济贫法》中要求地方官员承担帮助教会分发捐献物的责任,用以救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有特殊需要的群体。
(二)济贫法阶段的老年保障
中世纪末期,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解体,连年的战争使农民失去了职业保障和生活保障,许多老年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貧者无立锥之地。慈善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越发显得杯水车薪。各方力量都迫切需要国家的介入,形成政府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 为了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开始步入常规化、制度化的轨道。一般认为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
英国是福利国家的发源地,其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将济贫制度化的国家,由政府主导的济贫措施属于社会救助的范围,是最低程度的社会保障。16、17世纪英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动荡不安,这一时期王朝内部四处流浪的人数逐年增加,他们失去土地,变成无业者,失去生活保障,尤其是老年人的贫困现象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开始出现,政府部门承担起救助老年人的主要责任,保障老年人所享受的福利和生活开支。贫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圈地运动,价格革命,解散修道院和农业歉收等等。以上原因是同时进行的,社会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圈地运动的影响最直接和严重,解散修道院、农业歉收和价格革命等加重了贫困问题,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英国政界的焦虑,自15世纪末起英国政府就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解决失地和失业群体的贫困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济贫法制度。 在正式的国家保障制度以前,英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是依靠个人财富积累。而当一些老年人缺乏足够财富积累时,就只能依靠子女等亲属的帮助。那些无子女、无财产的孤苦、贫困老年人就只能依靠宗教、社会、个人等的慈善救济措施。慈善救助在政府实施正式的老年保障措施之前曾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保障措施不仅覆盖面窄,数量有限,而且极其不稳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保障问题。经过宗教改革, 之前主要考宗教的慈善救济的老年人没了经济来源,成为流浪的貧民,政府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找到解决流民问题的办法,为社会贫困承担部分救济的责任。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英国确立起了正式的官方救助制度,明确了政府在救助贫困人群方面的责任,政府开始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其中缺失家庭保障的老年人是其中重要救助对象,政府在保障这特殊老年人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之前,西方国家的老年保障主要经历了氏族养老、家庭养老、社会慈善救济和济贫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英国、美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实施了济贫法制度。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济贫法制度的国家,具有典型代表性。虽然这一时期,没有制定专门的救助老年人的政策法规,但是济贫院救助了大批的贫困老年人。尽管济贫法制度救助老人的范围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老年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老人的生活困境。诚如英国史学家屈勒味林总结的那样:“《济贫法》固然缺憾甚多,但仍不失为社会组织的一大进步。” 济贫法的实施,表明在主要西方国家逐步建立了以官方救助为主,以民间慈善救助为辅的多元社会救助体系。
注释:
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个人自助保障。每个历史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其中个人自助保障和家庭保障贯穿始终。尽管老年人的家庭保障不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但是老年人的家庭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历史渊源,两者不可割裂,具有共同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功能,为了论述老年保障法制历史发展的完整性,本文首先从家庭保障开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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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西方国家 老年保障 补缺
作者简介:贺葸葸,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律史;路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63-03
19世纪90年代以前是西方早期传统社会救助制度与措施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经历了从氏族社会到国家的建立,再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急剧转变。老年人的传统经验逐渐失去价值,老年的社会地位有如江河日下,无情的冲击了看似神圣的养老传统,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逐渐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是每个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这一阶段,老年保障主要是家庭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官方救助是老年保障的重要补充,政府“补缺”是这一历史时期老年保障的总体特征。
一、补缺型老年保障的前期发展
在古代和中世纪养老经历了由氏族养老到家庭养老的两个历史阶段。在传统社会老年人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具备领导生产和管理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匮乏的物质条件所决定,老年人的生存权利基本上得不到保障,老年保障常处于缺失状态,以原始社会的氏族自我保障和农业社会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主,没有所谓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一)氏族保障
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集体劳动,生产资料共有,没有所谓家庭的概念,养老只能依靠氏族承担,老年人能否获得赡养和他本身对氏族是否有价值密切相关。
在原始社会,大部分人的寿命不长,但是仍有部分生命力及其顽强的人可以活的更久一些,这部分少数的老年人往往备受尊敬。但是在某些原始社会中,尊重老人的做法同时也包含着遗弃老年人的意义,高龄老年人不能为氏族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有时甚至无法照顾自己,在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中,他们成为氏族的一种负担。在原始社会尽管对年轻的老年人持积极态度是极为普遍的,但是,对那些活过一个“完整”生命阶段的老人却又采取不赡养和加速他们死亡的行为。 为了获取更多的食物,保障青壮年的生存,延续整个群体的发展,很多原始群体采取杀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行为,甚至成为了一种野蛮的社会风俗。人类学家对近代某些仍处于原始生活阶段的土著居民的研究证实了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西方人类学家西蒙斯的研究记录着这样的事实:“在39个保持着原始文化习惯的部落中,有18个部落存在虐待和抛弃老人的习惯。”
尽管现代社会对于杀老、弃老的风俗觉得匪夷所思,但用现代人的思维去思考原始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始社会的生存环境决定了老年人的价值和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食物来源越来越丰富,充足的生活资源为赡养老年人提供了可能。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定居的生活, 有了稳定的生活方式,避免了为狩猎长途迁徙携带老人的不便。这两方面为老年人争取了生存的机会。在自然经济状态下,早期农业的发展,老年人的经验和阅历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老年人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总的来说,这一时期老年人的受赡养程度根本上说和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以及他們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相关联。
(二)家庭保障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家庭逐渐从社会群体中独立出来,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在农业社会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社会,国家和社会并不承担养老的责任,家庭是老年保障提供的主要单位。部分老年人由于对生产资料和政治权利的占有,相对富有,生活相对安稳些。对那些没有稳定收入和财富积累的老年人来说,他们要一直工作,不断出卖自己的体力,直到力气衰竭。这部分劳动收入仅能为他们提供部分生活来源,养老仍然主要由子女、亲戚来解决,家庭养老是他们重要的保障机制。在农业社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实际是一种相互辅助或互惠机制,农民家庭的户主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出让权利获得子女的赡养。
1.古希腊家庭养老:
古希腊的家庭养老基础薄弱,首先,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已经对家庭群体有了很清楚的分析,他认为家庭群体由三部分组成:主人及奴仆的关系、丈夫和妻子的组合、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可见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以父子两代人构成的核心家庭一直比较盛行。在核心家庭内部,男性父家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描述家长在对其子女的权威类似于“王权对臣民的性质”,在古希腊家庭主要是指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小家庭,在子女成年后自然应该离开父母,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分离比喻为新生儿与母体的脱离。“家”是真正的乳母一般的家宅,所有的胎生动物生命之初都在这里小住。“儿子出去以后接着便是结婚,似乎从父亲家中出去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家”的条件”。 其次,在古希腊父子共财的意识非常淡薄,古希腊的相关司法文书证实了这一点。古希腊法律规定“所有合法的子女每人有均等的一份祖传遗产”。但是人们普遍认同遗产的继承并不是发生在父亲去世那一刻,而是发生在成年子女离开父母组建自己家庭的时候, 因此父亲失去了对子女的经济控制大权。物质决定意识,父子共财的意识薄弱、核心家庭的组成可能会极大影响子女对父母的孝心,因此说古希腊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并不牢靠。
2.古罗马家庭养老:
古代罗马所称的家是指家长权之下的一切人和物,在整个真正的罗马时代,罗马私法就是“家父”或者家长的法。“家父”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家父”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取得家长权一般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市民。其次,必须是男性。最后,享有家长权的男性市民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在家庭内不受任何权力支配,具有自权人资格。一般罗马的家庭由家长、妻子、子女等成员构成,因而“家父”一般是指家庭里的父亲、祖父或者曾祖父。家父的权力是终身的,在家庭中是绝对的权威,负责维持全家的秩序,以家长权为基础,罗马家庭养老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首先,在古罗马父亲对子女的权力具有政治肌体中的君权相同的性质,父家长对家子人身有支配权,家子的人格依附于家父。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的家长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家长”的权力凌驾于其他一切权利之上。《十二表法》中明文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之下”。家长对家子的人身享有支配权 “我们在合法婚姻中所生我们的子女,处在我们的权利之下……同样你儿子及妻子所生的人,换言之,你的孙子和孙女,也处在你的权力下,你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以此类推,同样如此。” 基于父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力,罗马法在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上规定子女和父母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父母有对子女的惩戒权,在早期罗马时代,家父有权对子女采取各种方式加以惩罚,包括监禁、身体刑、甚至死刑,家父遗弃或杀死新生儿;早期法时代就在各种法律文本中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要履行尊敬和顺从的道德义务,例如子女起诉父母要经过长官的同意,否则就是对父母的不敬。儿子结婚必须经过父亲同意等。其次,在早期罗马社会,家庭成员共同劳动,但“家父”是家庭财产权利的唯一主体,家子没有任何独立财产。“家父”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置家庭财产,家子取得的财产也归家父所有。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罗马的经济贸易繁荣,在财产权方面,家长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管理家庭财产,需要家子帮助经营管理财产,家子的法律地位随着对财产掌握逐渐提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尤士丁尼法典中规定“家子对因他人的自由给予活自己劳作而取得的财物拥有所有权,包括偶然所得或职业所得的所有权,但家父的法定用益权仍保持不变。”尽管家长权在缩小,但是家子的财产权仍然受到家长权的限制。从古罗马的强大的家长权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古罗马的家长对家属享有人身和财产等的支配权,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依附于父母,这为父母获得家庭养老提供了稳固的条件。 3.中世纪的家庭养老:
中世纪的基本社会细胞是核心小家庭,核心小家庭主要由夫妻和未婚的子女组成。到了加洛林时期,核心家庭还是主导型的家庭。欧洲中世纪的家庭养老情况和古代的罗马有明显的区别,蛮族的家庭习俗对于家庭养老的实现缺少必要的约束条件。首先,对中世纪早期蛮族家庭而言,社会的基本细胞仍是核心家庭,父母对于子女的人身缺少支配权。“因为结婚或者青年武士参军为诸侯当随从会割断父系链条,” “父母和子女不生活在一起,儿子有妻子及子嗣就不住在父亲家宅中……儿子结了婚事实上也成了‘一家之父’。” 到欧洲中世纪中晚期以父母及子女组成的核心小家庭仍然盛行,“当时无论在法国,还是在德国和意大利,乡村中以简单夫妻家庭为基础的家庭类型占压倒多数。这种家庭,一般由父亲、母亲以及他们的子女(一般来说未婚,还生活在父亲的屋顶下)组成。” 其次,蛮族国家的家长缺少对子女财产的控制权。根据蛮族社会的传统,家长在家庭财产的转移上,不以家长的去世为前提,通常家长会在子女成年结婚后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是互相独立的,子女对父母无财产依附性。中世纪欧洲核心家庭的盛行和父子经济相互独立削弱了家长对子女的控制,没能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条件,渐渐的家庭中抚养老人的观念弱化了。
二、补缺型老年社会保障的后期发展
早期的老年保障主要依靠的是个人自助,当时的个人往往没有稳定收入和财富积累,老年人的保障主要依靠亲属的赡养,这就是个人保障和家庭保障,这两种老年保障贯穿整个人类老年保障发展的历史。在没有个人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情况下,老年人经常依靠慈善机构的施舍救济来维持老年生活,随后出现了官方救济制度——济贫法制度。虽然济贫法并不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慈善救助法律,只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落后的救助活动,却说明了人类对社会保障需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
(一)慈善事业时代的老年保障措施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西方国家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社会养老的传统,它以慈善事业为基础的。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的救济算起,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时止。这一阶段由于物质匮乏, 国家并没有实施全面的救济制度,老年人的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解决,对一些贫困、孤苦的特殊老人,他们在无法依靠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是个人救助、教会救济和慈善机构的施舍和收养的主要对象。但是依靠慈善救济保障生活的老人,他们得到的帮助有限而且极其不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贫困的实际问题。
1.个人救助:
对老年人的慈善救助是现代正式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在农牧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经济不发达,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足够的帮助。最初社会上一些有条件的人,国王个人、贵族地主、普通市民,特别是经济条件良好的商人对老年人的慈善救济积极参与,将个人财产的部分捐献给贫困的老人。早期的个人慈善行为是人们自发、自愿的向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虽然缺乏正规的形式、广泛性和互助性,但操作简单,执行方便,帮助了大量年老体弱的穷困人口,对未来慈善思想和行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教会救济:
到中世纪的西方,教会组织在基督教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将行善列为基督教的基本准则来约束教徒,“基督教教义认为穷人是高尚的化身,他们是上帝派到人世间的使者,要求人们对不幸者应怀有一颗慈爱之心, 要关心那些生病、年老、残疾和贫穷者。” 基督教在慈爱思想的影响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来组织各种经常性的救济(包括老人),教会组织举办的慈善救济发挥着重要的地位。尽管随着宗教改革,大量修道院被解散,教会再也无力进行大规模、常规的慈善施舍活动了,但是宗教慈善施舍一直不曾间断,在早期的西方国家救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3.国家的慈善救济:
官办慈善事业是指“由官方开展但尚未制度化的社会救济活动”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人类通过官办慈善事业的发展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经济保障的认识和承担责任,在西方国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大约兴起于6世纪的罗马城邦“在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城邦社会里,市政当局曾用公款和捐款购买谷物,通过廉价出售给丧失劳动收入的老年人,或是将谷物无偿的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随后。欧洲诸国开始了浩浩荡荡的宗教改革,教会的财力大不如前,官方的慈善事业逐渐代替了大部分宗教所举办的各项社会慈善事业,官方的慈善事业的救济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官方救助穷困方面,通过政策的不断调整,1536年英国颁布了《亨利济贫法》,标志着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亨利济贫法》中要求地方官员承担帮助教会分发捐献物的责任,用以救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有特殊需要的群体。
(二)济贫法阶段的老年保障
中世纪末期,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解体,连年的战争使农民失去了职业保障和生活保障,许多老年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貧者无立锥之地。慈善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越发显得杯水车薪。各方力量都迫切需要国家的介入,形成政府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 为了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开始步入常规化、制度化的轨道。一般认为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
英国是福利国家的发源地,其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将济贫制度化的国家,由政府主导的济贫措施属于社会救助的范围,是最低程度的社会保障。16、17世纪英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动荡不安,这一时期王朝内部四处流浪的人数逐年增加,他们失去土地,变成无业者,失去生活保障,尤其是老年人的贫困现象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开始出现,政府部门承担起救助老年人的主要责任,保障老年人所享受的福利和生活开支。贫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圈地运动,价格革命,解散修道院和农业歉收等等。以上原因是同时进行的,社会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圈地运动的影响最直接和严重,解散修道院、农业歉收和价格革命等加重了贫困问题,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英国政界的焦虑,自15世纪末起英国政府就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解决失地和失业群体的贫困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济贫法制度。 在正式的国家保障制度以前,英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是依靠个人财富积累。而当一些老年人缺乏足够财富积累时,就只能依靠子女等亲属的帮助。那些无子女、无财产的孤苦、贫困老年人就只能依靠宗教、社会、个人等的慈善救济措施。慈善救助在政府实施正式的老年保障措施之前曾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保障措施不仅覆盖面窄,数量有限,而且极其不稳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保障问题。经过宗教改革, 之前主要考宗教的慈善救济的老年人没了经济来源,成为流浪的貧民,政府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找到解决流民问题的办法,为社会贫困承担部分救济的责任。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英国确立起了正式的官方救助制度,明确了政府在救助贫困人群方面的责任,政府开始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其中缺失家庭保障的老年人是其中重要救助对象,政府在保障这特殊老年人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结语
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之前,西方国家的老年保障主要经历了氏族养老、家庭养老、社会慈善救济和济贫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英国、美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实施了济贫法制度。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济贫法制度的国家,具有典型代表性。虽然这一时期,没有制定专门的救助老年人的政策法规,但是济贫院救助了大批的贫困老年人。尽管济贫法制度救助老人的范围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老年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老人的生活困境。诚如英国史学家屈勒味林总结的那样:“《济贫法》固然缺憾甚多,但仍不失为社会组织的一大进步。” 济贫法的实施,表明在主要西方国家逐步建立了以官方救助为主,以民间慈善救助为辅的多元社会救助体系。
注释:
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个人自助保障。每个历史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其中个人自助保障和家庭保障贯穿始终。尽管老年人的家庭保障不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但是老年人的家庭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历史渊源,两者不可割裂,具有共同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功能,为了论述老年保障法制历史发展的完整性,本文首先从家庭保障开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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