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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0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决定:(一)各区县建立司法局;街道(镇)和公社设专职司法助理员。(二)各县和海淀、丰台,门头沟,石景山、燕山区建立法律顾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