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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5日,欧洲专利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164条的修改草案。细则第164条适用于PCT申请指定或选定欧洲专利局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情形(“Euro-PCT途径”)。修改草案包括该细则第1款和第2款的修改。其中第1款适用于欧专局没有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形,第2款适用于欧洲专利局作为(补充)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形。因为中国申请人提起的PCT申请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因此这里与中国申请人紧密相关的是细则第164条第1款的修改内容。
申请欧洲专利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下列两种基本途径:直接申请途径和Euro-PCT途径。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申请途径时,申请人在收到欧洲专利局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的通知后,可以请求欧专局就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其他发明进行检索。而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现行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Euro-PCT途径时,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则欧洲专利局仅就权利要求中最先被提及的发明出具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中的其他发明只能通过分案申请以寻求保护。和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所述规定不同,通过Euro-PCT途径时,欧洲专利局目前并不会发函邀请申请人缴纳额外检索费用,也不会进行进一步的检索。
根据欧专局这次的公告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细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将使选择Euro-PCT途径的申请人获得和选择欧洲直接申请途径的申请人同等待遇,即在获悉欧专局对发明单一性的意见后,两者都将有权要求进一步检索,并有权在经欧洲专利局检索的所有发明中选择一项发明,以在该(母案)申请的欧洲专利授权程序中接受审查。
细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的内容如下:
(1)若欧洲专利局认为作为补充欧洲检索基础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则其应采取以下措施:
(a)就在权利要求中首先被提及的、与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含义的一件发明或一组发明相关的申请部分,出具一份部分补充检索报告;
(b)通知申请人,若其希望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涵盖其他发明,则需在2个月内就涉及的每件发明缴纳额外的检索费用;
(c)就与已按照(b)段缴纳额外检索费用的发明相关的申请部分,出具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为遵从前述两类申请途径应适用相同程序的原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在可能的范围内与现行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第1款采取了相同的结构和措辞。
申请欧洲专利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下列两种基本途径:直接申请途径和Euro-PCT途径。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申请途径时,申请人在收到欧洲专利局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的通知后,可以请求欧专局就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其他发明进行检索。而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现行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Euro-PCT途径时,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则欧洲专利局仅就权利要求中最先被提及的发明出具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中的其他发明只能通过分案申请以寻求保护。和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所述规定不同,通过Euro-PCT途径时,欧洲专利局目前并不会发函邀请申请人缴纳额外检索费用,也不会进行进一步的检索。
根据欧专局这次的公告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细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将使选择Euro-PCT途径的申请人获得和选择欧洲直接申请途径的申请人同等待遇,即在获悉欧专局对发明单一性的意见后,两者都将有权要求进一步检索,并有权在经欧洲专利局检索的所有发明中选择一项发明,以在该(母案)申请的欧洲专利授权程序中接受审查。
细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的内容如下:
(1)若欧洲专利局认为作为补充欧洲检索基础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则其应采取以下措施:
(a)就在权利要求中首先被提及的、与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含义的一件发明或一组发明相关的申请部分,出具一份部分补充检索报告;
(b)通知申请人,若其希望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涵盖其他发明,则需在2个月内就涉及的每件发明缴纳额外的检索费用;
(c)就与已按照(b)段缴纳额外检索费用的发明相关的申请部分,出具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为遵从前述两类申请途径应适用相同程序的原则,草案第164条第1款在可能的范围内与现行欧洲专利公约细则第64条第1款采取了相同的结构和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