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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伦理最为接近的一门法律,刑法与伦理规范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立法者解决情法冲突的立法典范。洗钱犯罪具有财产的流转性和隐蔽性两大特征,近亲属成为洗钱的最佳人选。然而亲属间的洗钱行为多出于亲情考虑,洗钱者面临着“忠孝难以两全”的选择困境,法律应上承天理下顾人情,在一定范围内容忍人性的弱点。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对亲属间洗钱行为的处罚都缺乏刑罚的有效性。但“亲亲相隐”制度在洗钱罪中的引入必须受到一定限制,主体上应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主观上必须以维护亲情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