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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看,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解为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是概念上的张冠李戴,以为通过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混入国企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荒诞不经的。而西方“资本联合”作为一个企业的(资本)组织、运作形式之一也与这种行政手段催生的“资本混合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同时,任何一个企业的组织形式都必须与企业性质和根本目的保持高度一致,社会主义如此,资本主义也如此。中国国企代表全体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目的是实现这个利益的最大化。私企则是以私有资本及其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做法既是对国企性质、目的的背离,也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背离。
关键词:国企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混合型企业;决策科学性;资本结构;股权资本;债务资本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33-07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宏观政策。而把它简单理解为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从而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下称“混企”)不仅张冠李戴,而且本身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更重要的是,当这种张冠李戴付诸实施时,它非但不能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反而会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目的和功能,并逐步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方向和目的。鉴此,笔者从企业资本性质、资本结构、宏观和微观目的角度检验“混企”的科学性,运用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金融学、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内的交叉科学方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做本质概念的区别,并从企业的资本性质角度对“混企”的决策科学性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加拿大案例分析不仅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而且它所蕴含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将进一步揭示中国“混企”的伪科学性本质,从而论证“混企”不是中国国企改革、发展的科学路径。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本质区别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解读
第一,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2]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3][4]在当前中国经济制度中,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已经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它们之间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
第二,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构成看,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不同。可以说,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和少量个体经济共存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从一个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的关系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而根据上述定义,由于二者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
第四,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国企和私企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分配方式不同,生产关系性质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5][6](即“十大不同”)。它们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不同或互补作用。无论西方资本主义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如此。
第五,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和决策科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因此,私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其目的是私有资本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是围绕此而展开的。而国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目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国有资产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围绕此而展开。这两种企业的性质目的不同,操作方式不同,社会功能不同,从本质上反映了两种带有对抗性、差异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以及社会制度。那么,在国企股权资本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要让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70%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而30%代表私有资本利益和价值最大化吗?这个企业的市场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资本结构、财会账务、分配方式也要依此划分吗?但又怎样划分得清楚呢?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之分
有观点认为,“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个所谓“微观层面”就是指用行政手段把外来的、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入到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中去。
首先,“三中全会”并没有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没有说“微观层面”就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有资本,更没有说在国企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要用行政手段来实现这种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就是、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如果真的隐含了上述三层意思,完全可以直接提出来而无需绕个弯子来表达。
其次,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组织行为学等领域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市场经济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存在什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这是因为:(1)“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下的一种组织形式及其当中的所有制成分比例安排,而非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里要混入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2)通过行政手段在企业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的、性质不同的资本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怎么可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3)全世界无论是私有、国有或是集体性质的企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选择(这里指非行政手段、政策导向作用下的自我选择)在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这里指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来解决企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战略学、企业组织行为学来看,都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效率效益最低的办法,①因而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企业会首先选择这种手段来解决企业一般问题,它又怎么能够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4)这种把具有上述“十大不同”的资本在一个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混合在一起,又怎样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明晰”呢?它怎么可能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5)基于上述四点,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最为落后、效率效益最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又通过行政手段来混合不同性质、目的的企业资本的方法既不可能体现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②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历史、实践都未曾有过这样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只是牵强附会、杜撰出来的一个伪概念,而且带有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即要对中国剩下的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的工商业改造。 (三)西方市场经济下的“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区别
“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所谓的理论依据就是西方市场经济就有这类“混企”。但首先,西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里因资本社会化、市场规模化、竞争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企业和资本组织形式。比如,一个企业成立时因各种原因可以采取两种以上、相同性质的股权资本联合的“股份制公司”形式。“合资企业”也可被视为这样一种性质相同的资本联合的组织形式;“企业上市”也是资本社会化的产物,其“资本联合”丝毫不改变企业资本和生产资料实际所有权的根本性质。[7]
其次,从市场经济规律看,西方无论是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还是上市企业所表现出来的“资本联合”都有四大共同特征:一是目的明确,二是绝对需要,三是完全自愿,四是私有制性质不变。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联合形式、市场形式本身不改变企业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性质,从而不能被用来证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的“混企”更是不同。正是因为上述四大特征,大量西方私有企业不采取股份制企业的形式,美国90%以上的大小公司也都不是上市企业。这也就是说,这个资本联合是在企业自身绝对需要、绝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不管多少资本联合建立企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都是一样的,即私有制。也正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搞什么“股份有限制”“合资”“上市”。
上述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既定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中有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共同存在;“资本联合型企业”指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的组织形式,而不论是哪种形式都不改变企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目的。而且,“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没有什么“宏观”“微观”之分,也不隐含“用行政手段在一个企业里把性质、目的完全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合在一起”,要在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的国企里用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其股权资本这类非科学的、违背市场规律的概念。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混企”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否定,而且是对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概念的根本背离。
三、从企业资本性质共性与特性看“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
从决策科学最基本概念看,任何一个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都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那么从共性看,企业性质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特性看,中国国企的性质又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财会学以及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基础构成看,现代企业(资产)由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正是这个股权资本的来源决定了企业的性质。
(一)股权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股权资本指企业依法取得、长期拥有、自主运用的自有资金或权益资本,是企业所有权及其性质的根本基础与法律依据。企业的股权资本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1. 企业成立前为其创建所预先付出的全部劳动、代价、价值创造、基础打造以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积累。2. 企业因缺乏自有资金无法独立成立时所采取的直接上市或吸收投资(如新中国政府对国企发展的资本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当然是性质、目的相同的资本结合)等手段。3. 企业成立后价值创造中的留存收益和企业资产增长(如中国人民几十年为国企的高积累、高发展、高建设而承担的低收入、低消费、低生活,即“三高三低”,不仅扩大了国企资产,而且使这个资产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国企股权资本的增加;更比如,利改税前国企上交的是企业利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和事业发展的最基本保障)。4. 认股权证筹资(如全国人民为发展国企认购国债;这意味着国企资本、资产的增加必须全部有利于全国人民)。
把上述企业股权资本的本质共性与中国国企的本质特性(这个本质特性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国企不一样——见前文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定义与内涵分析),也根据股权资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属性,[8][9]中国国企的创建和资本积累既包含了1921年起所有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民众为一个新的经济、社会制度建立所付出的奋斗、牺牲和代价(这是中国国企建立的绝对必要条件;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根本不可能对封建官僚资本进行没收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商业改造,而这两个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其国企建立的最本质特征与来源),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几亿人、几代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所产生的巨大创业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看中国的“国企创业史”,从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看,也从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的决策科学原则看,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导向直接在国企股权资本里混入私有资本明显背离了由国企股权资本来源所决定的国企性质。
(二)债务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债务资本作为现代企业资产的另一构成,指债权人(如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短/长期贷款。从债务资本共性看,企业如果本身资金可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并不需要贷款。在今天的中国,许多国企不仅不缺乏这种扩大再生产资金,反而是资金过剩。而对那些缺乏运作资金的国企来说,根据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即从现代企业管理共性看,也根据其所有制性质——即从中国国企特性看,它们应首先依靠以下渠道和手段。
1. 政府的追加投资。比如,对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关系到人民福祉的自然资源领域里的国企,政府可以追加投资;如果政府没钱也可以像“罗斯福新政”以及历史上荷兰、英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一样采取“为最广大人民利益赤字”来支持资金短缺的国企。毕竟,利改税之前30多年里国企把所有利润即“留存收益”全部上交政府,全面支持了中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它们今天遇到短期资金缺乏的问题,各级政府有义务、有责任用这些国企以前创造的价值来帮助它们解决困难(设想上海一个先进的国企从1950—1983年的33年里如果把税后所有利润、价值创造全部用来投资、扩大再生产,它也一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高效率高效益”企业)。 2. 向银行借贷,即利用全国人民储蓄为全国人民扩大再生产。人民的储蓄是国企长/短期资金的坚强后盾,这种人民积蓄产生的金融资本与国企所需的工业资本具有性质、目的、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之一,而且真正、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而西方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具有必然的矛盾性、冲突性和利益竞争性。同时,向银行贷款与那些缺乏资金的西方私企、国企诉诸银行贷款一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体现企业资本结构的效率效益,丝毫不否定、不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 国企向政府借贷。毕竟,即便在利改税之后,国企上缴税收颇丰(税率高于私企、外企),由于其企业性质、目的,这些税收也可视为另一种企业“留存收益”(这种政府财政与工业资本的性质、目的、利益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本质特征);而政府为其提供这种贷款可视为一种内部资金流动(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是国企管理结构的一部分),这个理论依据与西方政府救助资金困难的大型私有企业一样,尽管这些私企仅仅是政府的税收大户而从未像中国国企那样上交了33年的利润!这样看来,政府有义务、责任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
4. 使用国家的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这种基金主要来自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平等占有的本国国土上自然资源的价值创造。政府通常用它来支持、发展“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保、贫困地区经济,而国企的性质和目的与这个“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性质、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资本主义国家历史上屡屡使用这种主权财富基金来支持国企开发自然资源(石油、煤矿、天然气、各类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等),并用产生的价值直接支持资金缺乏的国企,或用来加强为全社会服务的医疗、社保、教育和住房。中国作为一个“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三个代表”为宗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口大国,在这些方面更是应该走在资本主义国家之前。
5. 依靠国债。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政府都没有钱(即中国经济发展极为困难、资金极为短缺),国家因资源极贫乏也没有“主权财富基金”,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出售国债券——让全国人民暂时拿出钱来支持国企渡过难关(而将来用产生的价值加倍回报)。
6. 企业相互支持。这些暂时缺乏资金的国企可以通过政府的安排,由那些资金雄厚的国企伸出援手。这无疑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本质区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现。
7. 国企上市。通过上市来实现社会资本筹集(西方大量上市企业是因为资金短缺,一旦在企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后许多企业又从上市企业转为非上市企业)。
8. 通过其他借贷渠道,包括国际渠道,就像美国政府那样依靠中国巨额购买其利息极低的国家债券(中国的这个购买既支持了美国国企又支持了其私企渡过难关)。
显然,即便国企缺乏资金,也不需要首先依靠私有资本对其股权资本的“混入”。可以说,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无论国企还是私企,没有一个像中国国企这种资本状况的企业会依靠出售或转让股权资本来达到扩大再生产目的,也没有一个企业仅因为资金短缺就依靠出售或转让股权资本来解决问题。毕竟,从市场经济规律、企业战略学、金融学、管理学角度看,让外来资本直接进入股权资本的风险与成本都高于债权资本筹集。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企业濒临破产、无法偿还债务且丧失所有筹集债权资本手段时,它可以在不同方法中选择用股权资本的转让换取外来资本的注入(private placement,即一种私下安排),而这种新注入的资本是指性质相同的私有资本。那么中国是否可以用人民储蓄(资本)、人民上交的税收(资本)来救助“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国企呢?
值得指出的是,这类缺乏资金的中国国企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资助、国家债券、政府赤字和国企间私下安排不仅成本远远低于出售国企部分所有权、解决问题的效率效益远远高于出售国企部分股权资本,而且这些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手段正好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而用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乘机在其股权资本中混进私有资本,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的决策科学原则,而且是典型的低效率低效益的市场政治行为。
(三)中国国企需要向私有资本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来改革、发展吗
中国现存的国企大多股权资本雄厚、流动资金充裕,债务资本市场信誉度高,且许多都是或都有上市公司,即本身已是股份制实体,而私有资本的“进入”完全可像普通股民那样购买股票③。单从西方经济理论看,在这种条件下用行政手段将私有资本强行混入国企股权资本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企业法律,实际降低国企的效率效益,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国企性质。比如,在政府行为下,美国一家银行仅在中国一家运行良好、资本丰厚、资金极为充足、市场稳定的国有银行投入区区股本金就占有远远大于按其股市购买所应该占有的资本比例④,而理由之一就是美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地方政府这样操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与国际接轨”政绩、轰动效应而已;这类效应导致国有有形无形资产的流失是屡见不鲜的)。要改进管理完全可以高薪聘请国外管理人员,只用花千万分之一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为什么要用股权资本的出售或转让作为手段呢?因此,它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而是打着改革旗号的对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资本、资源的剥夺和再分配,是改变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性质的具体经济行为、手段。
四、案例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印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搞混合所有制,资本主义也可以搞。那么到底怎样从根本上区别二者呢?正如本文所述,在一个宏观经济制度中,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企业)比例都是按照、依据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自然,这种“比例”也反过来印证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和经济发展的目的。这种印证不仅可以反映在整体经济的比例安排中,也可以反映在一个经济体中的某一行业、产业、领域中。加拿大房地产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印证了这个国家社会制度下房地产行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社会功能、价值观与目的。 (一) “新国家主义”理论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尽管西方经济学在封闭系统方法论下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理论[10],纵观西方经济发展实践,从20世纪起,社会与政府却脚踏实地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政策上对极端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和私有化行为加以限制,结果之一就是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比如,加拿大、欧洲许多国家甚至美国在以土地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行业领域里就表现出“新国家主义”价值观[11]。(1)从经济和自然属性看,土地是一个国家经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却又“无法再生”的资源。(2)从政治属性看,土地的社会全民所属性质决定了这一资源(以及河流、森林、矿产)应该由全民和后代共同公平享受而不能成为使少数人富起来的手段(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3)从社会属性看,土地是国家、民族整体制度延续性的标志,因而政府必须排除任何利益集团利用土地谋取暴利并因此产生利益集团的可能性。(4)从政府职责和功能看,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住房不仅是具体体现“民生”的社会福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而且这一资源(河流、森林、矿藏)的配置、使用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平等性要高于其他经济领域,因此利用这些资源为人民福祉发挥作用是政府的首要、主要职能、责任和功能领域(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即GDP不是政府首要、主要职能、责任与功能。在上述价值观影响下,20世纪初在美国这个极端资本主义国度里,西奥多·罗斯福政府不顾大资本财团的反对在原来政府已经圈定的非商业用地基础上又增加划定1.94亿英亩土地为非商业用地,并将1.25亿英亩土地转为国家森林资源、公园资源;俄勒冈州规定海岸线土地不得用于私人房地产开发,因为这个资源应由人民共同享受[12]。进入21世纪后,尽管经济不景气,俄勒冈将本州经济的支撑产业——森林业和相关产业加以限制或“关停并转”,以保护自然资源,尽管州GDP下降、财政收入减少。相对民生住房条件、质量和现状,美国政府本来的公益房投资比中国力度大、建房速度快、覆盖面广。如果说美国房地产行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中的“国有”规模和实际效益高于中国,那么它自己也承认在这一点上远不如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与邻国加拿大相比,也差之甚远。
(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其“三合一”模式为典型特征,由国有、集体、私有企业三种所有制成分构成[12][13]。(1)政府利用税收和主权财富基金建立国家、全民所有的非盈利性房地产公司(即国企)。其主要目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远不止低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的人也可购买(未出现以“囤积”谋求暴利的现象,因为国家科学的调控完全可以使房价下跌,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对国企商品房本身有任何权利)。(2)由地方(社区)政府—工会—教会联手集资组建非盈利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目的是为某一地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也远不止低收入阶层,只对非本地工作、生活的购买者有限制。(3)由私人资本投资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它们一般被国家和各省课以重税。从理论上看,如果前两者是非盈利组织,又对第三者课以重税,谁来从事私人房地产业呢?的确,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结构和税收政策既使房地产业不存在暴利可能,又使它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相对接近从而避免资本、资源追逐利润流动的随意性、无计划性,既鼓励那些不抱有“牟取暴利”目的的私企来从事这一行业,更使这些私企必须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而不是依靠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或利益交换)。私有房地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赢利,甚至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可能性也存在(具体模式、手段此不赘述)。这不仅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消费者受益,而且起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这种三合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和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还有利于避免房地产业的腐败(没有私有资本的暴利何来超级腐败),使最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受益方,而没有让它成为两极分化、官商勾结、阻碍消费、影响内需的因素。可以说,加拿大的这个模式展示了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和经济成分发挥不同和互补的作用。
加拿大的上述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并非因为土地资源有限。如果考虑到沙漠、干旱地、涝洼地、盐碱地、不适合耕作及居住的盆地、高原等非经济性土地因素,加拿大人均土地面积约为中国的100多倍,而在许多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自然资源上,两国的人均差距更大。再考虑到加拿大3 600多万人口中只有84万从事农业(即实际农业占地比中国小得多,无论是农业人口居住地还是农耕地),也就意味着两个国家除了必需的农耕、农居地外,加拿大用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居住的人均土地面积比中国更大。然而,正是这样一个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生产力极为发达、人口极少的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土地资源的政治和经济双重属性的价值观,为使它不成为个人暴富的生产资料,在房地产行业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以长远、和谐、平等、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科学发展观”。
(三)加拿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
从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起到的社会经济功能看,加拿大案例说明,即便属于全社会成员的各类自然资源极为丰富,但从社会平等、公平、正义角度讲,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自然、社会与政治属性讲,也不能用来让少数人(私有资本所有者)牟取暴利,更何况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世界之最、人均土地资源极为贫乏的国家!更何况中国这样一个在“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上制度优越于加拿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便不去比较资本主义的加拿大与社会主义的中国的制度不同,因为土地资源的政治、社会属性这个共性,再加上中国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力落后、人均土地资源极为匮乏这个特性,中国也应该很好地借鉴加拿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看来,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所有的国家自然资源越是缺乏,就越是要更好地用它来为多数人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这样看来,能否用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来比加拿大更好地为“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暴利服务,是中国坚持“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本、最具体、最不空洞的衡量。这样看来,世界上也没有什么超越社会制度、价值观的纯粹“混合所有制经济”,因而用行政手段把不同性质、目的、社会功能的资本混合在一起产生的“混企”只会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剥夺。 长期以来,那种要对中国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造的理论依据就是“国企效率效益必然低下”,而今天要对国企进行“混企”改造的理论依据也恰恰如此,然而这种“低下论”已从方法论、理论、实践和历史几个方面被证明是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伪理论[6][14-17]。如果以私有资本谋取暴利程度衡量,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效率效益远远高于加拿大。但从房地产行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等方面产生的多元效应看,中国借鉴加拿大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以国企为主导、以集体企业为辅助并以私有企业为定向市场补充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尤为必要。毕竟,今天的中国房地产行业以私企为唯一经济实体和组织形式,其实践证明的结果包括[11][12][18-22]:(1)少数人在人类历史和平发展时期创造了富有程度和速度两大纪录(这个“创造”既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更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2)中国绝大多数人无力依靠自己法定基本工资收入合理购房,产生终身收入被私有资本控制的“房奴”效应;(3)在所有发生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行业中,从案例数量和程度看,房地产业首当其冲;(4)房地产行业一方面产生了中国最大的首富人群,另一方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最大和终身的经济压力,是资源配置最不合理的行业;(5)在违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市场经济规律方面,房地产业相对其他所有行业首屈一指;(6)中国房地产业由中国大学提供的EMBA学位、学历在全世界所有行业中最多,但与其市场经济能力和知识以及产生的结果和效益并不相符(赢利方法和实践结果使他们不需要具备加拿大同行的能力就能产生更高回报);(7)在所有行/产业中,中国房地产业的各种经济、社会交易成本最高、利益交换最大,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代价也最大;(8)消费者购房压力成为中国内需不足、阻碍建立合理内需市场的最大单个因素;(9)房地产业的实践运行模式打破了在市场经济下对生产效益起直接作用的价格机制、收入机制和金融杠杆作用;(10)它降低了政府(上层建筑)对经济结构、运行和发展上的宏观调控功能。这样看来,中国房地产业的效率效益远远低于加拿大。而更为重要的是,加拿大模式推出了一个鲜明的价值观,房地产行业私有资本的效率效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利益相比是次要的,与增强经济长远、科学、可持续发展相比是次要的,与居民安居乐业体现出来的社会平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相比更是次要的,与一个现代社会、国家、民族的最基本道德、价值观底线的维护相比更是次要的,与一个国家铲除社会性、结构性、网状性、多方位性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少数人暴利相比更是次要的。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影响“GDP”吗?当然不会——购房负担的降低必然引起其他消费的上升。而且,西方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时期的发展实践更是表明,只有保证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平等、公平、正义,GDP增长才可能成为社会和谐的促进因素,而当这个平等性、公平性、正义性程度降低时,GDP增长越快、越大,和谐程度下降越快、越大,社会矛盾、冲突、斗争程度上升越快、越大[16][23-25]。
五、结论:“混企”不是中国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方法
第一,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经济学看,无论从企业管理学还是金融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当前提出的“混企”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显然,中国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既定经济制度下发展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即既要发展私企又要发展国企。
第二,西方17世纪就出现的市场经济性质的“资本联合型企业”(如企业股份制、上市等)只是私有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运作方式,不管哪种形式都不改变其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本质。因此,它一方面不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另一方面,它因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以性质相同的私有资本联合等特征与今天中国提出的由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催生“混企”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后者不仅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如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股权资本雄厚、债权资本渠道畅通的国企股权资本),而且违背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性所决定的国企性质、目的和社会功能。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的经济学澄清也从理论上否定了那种为推行“混企”而杜撰出来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伪概念。毕竟,从上述交叉科学理论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共同存在,而不是在一个企业里把性质、目的、社会功能不同的资本混合在一起。
第四,西方“新国家主义”理论下产生的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市场决定主义”的挑战。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案例表明,国企完全可以保证其经济、社会功能的效率效益,也表明世界上没有脱离经济制度本质(如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脱离价值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一点构成对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根本检验与衡量。同时,加拿大房地产案例也充分表明,国企完全可以成功地跻身于竞争性市场行业。从这一点看,带有制度经济学色彩的“新国家主义”理论与经济学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般性理论是相符合的。
第五,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看,企业改革、改造、解决问题无需以股权资本(即生产资料实际所有权)为代价。尤其是,中国现存的国企股权资本相对雄厚,债权资本来源相对畅通,市场相对稳定,利润相对丰厚,完全可以像世界上所有企业一样解决运行中不断出现、永远存在的各种效率效益问题,无需依靠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即便国企出现资金短缺,有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至少8种高效率高效益的资金筹集渠道、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世界所有企业都会这样做,无一会采取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这种本身就是降低企业资产价值、降低资本效率效益的资本组织形式(除非另有目的)。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针对封建势力利用政治权力占有资产阶级财产(主要指股权资本的物化形式——生产资料)的状况,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依此确立了企业的法律性质。即便抛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性质,仅从西方市场经济看,中国国企的财产(即股权资本)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或“顶层设计”⑥来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做法都是对国企性质、目的的背离。也因此,这种在一个企业里搞股权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 注释:
①企业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自己考虑这种方法。详细分析见龙斧、高万芹(2015)。
②“混合所有制经济”谈到一个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形式及其组织形式,就不可能绕开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概念;中国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其社会指导纲领而且是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频率最多的国家。
③仅从中国现存的大型国企一般都市场稳定、资本雄厚、盈利颇丰、技术先进这一点看,在股票购买上,私有资本就已经比全中国人民、普通百姓享有更多的收益了。
④这个从20世纪就开始由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艰苦创业发展起来的运营市场稳定、收入颇丰的国有银行的股权基数价值怎样计算呢?是否根据所谓的“市场价值”计算呢?要考虑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创业、积累特点吗?如果这些都没有解决就搞所谓的资本混合,那必然导致又一轮的造富运动。
⑤关于企业运行良好却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本身就是降低企业效率效益的。详细分析见龙斧,高万芹(2015)。
⑥“顶层设计”只是一个中性词,既不代表科学,也不代表正确,更不代表真理。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党、政府对“魏玛共和国”制度的最后一击也是用“顶层设计”的办法;二战期间日本军部为进一步扩大其法西斯侵略计划,对其政府也搞了一个“顶层设计”的改革。冷战时期,西方政府出于意识形态原因曾利用“顶层设计”方法将那些效率效益高、利润丰厚的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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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关键词:国企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混合型企业;决策科学性;资本结构;股权资本;债务资本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33-07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宏观政策。而把它简单理解为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从而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下称“混企”)不仅张冠李戴,而且本身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更重要的是,当这种张冠李戴付诸实施时,它非但不能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反而会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目的和功能,并逐步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方向和目的。鉴此,笔者从企业资本性质、资本结构、宏观和微观目的角度检验“混企”的科学性,运用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金融学、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内的交叉科学方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做本质概念的区别,并从企业的资本性质角度对“混企”的决策科学性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加拿大案例分析不仅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而且它所蕴含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将进一步揭示中国“混企”的伪科学性本质,从而论证“混企”不是中国国企改革、发展的科学路径。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本质区别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解读
第一,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2]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3][4]在当前中国经济制度中,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已经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它们之间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
第二,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构成看,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不同。可以说,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和少量个体经济共存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从一个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的关系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而根据上述定义,由于二者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
第四,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国企和私企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分配方式不同,生产关系性质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5][6](即“十大不同”)。它们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不同或互补作用。无论西方资本主义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如此。
第五,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和决策科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因此,私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其目的是私有资本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是围绕此而展开的。而国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目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国有资产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围绕此而展开。这两种企业的性质目的不同,操作方式不同,社会功能不同,从本质上反映了两种带有对抗性、差异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以及社会制度。那么,在国企股权资本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要让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70%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而30%代表私有资本利益和价值最大化吗?这个企业的市场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资本结构、财会账务、分配方式也要依此划分吗?但又怎样划分得清楚呢?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之分
有观点认为,“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个所谓“微观层面”就是指用行政手段把外来的、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入到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中去。
首先,“三中全会”并没有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没有说“微观层面”就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有资本,更没有说在国企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要用行政手段来实现这种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就是、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如果真的隐含了上述三层意思,完全可以直接提出来而无需绕个弯子来表达。
其次,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组织行为学等领域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市场经济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存在什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这是因为:(1)“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下的一种组织形式及其当中的所有制成分比例安排,而非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里要混入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2)通过行政手段在企业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的、性质不同的资本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怎么可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3)全世界无论是私有、国有或是集体性质的企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选择(这里指非行政手段、政策导向作用下的自我选择)在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这里指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来解决企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战略学、企业组织行为学来看,都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效率效益最低的办法,①因而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企业会首先选择这种手段来解决企业一般问题,它又怎么能够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4)这种把具有上述“十大不同”的资本在一个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混合在一起,又怎样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明晰”呢?它怎么可能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5)基于上述四点,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最为落后、效率效益最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又通过行政手段来混合不同性质、目的的企业资本的方法既不可能体现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②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历史、实践都未曾有过这样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只是牵强附会、杜撰出来的一个伪概念,而且带有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即要对中国剩下的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的工商业改造。 (三)西方市场经济下的“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区别
“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一个所谓的理论依据就是西方市场经济就有这类“混企”。但首先,西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里因资本社会化、市场规模化、竞争多元化而产生的一种企业和资本组织形式。比如,一个企业成立时因各种原因可以采取两种以上、相同性质的股权资本联合的“股份制公司”形式。“合资企业”也可被视为这样一种性质相同的资本联合的组织形式;“企业上市”也是资本社会化的产物,其“资本联合”丝毫不改变企业资本和生产资料实际所有权的根本性质。[7]
其次,从市场经济规律看,西方无论是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还是上市企业所表现出来的“资本联合”都有四大共同特征:一是目的明确,二是绝对需要,三是完全自愿,四是私有制性质不变。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联合形式、市场形式本身不改变企业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性质,从而不能被用来证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的“混企”更是不同。正是因为上述四大特征,大量西方私有企业不采取股份制企业的形式,美国90%以上的大小公司也都不是上市企业。这也就是说,这个资本联合是在企业自身绝对需要、绝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不管多少资本联合建立企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都是一样的,即私有制。也正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搞什么“股份有限制”“合资”“上市”。
上述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既定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中有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共同存在;“资本联合型企业”指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的组织形式,而不论是哪种形式都不改变企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目的。而且,“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没有什么“宏观”“微观”之分,也不隐含“用行政手段在一个企业里把性质、目的完全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合在一起”,要在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的国企里用行政手段把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其股权资本这类非科学的、违背市场规律的概念。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混企”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否定,而且是对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概念的根本背离。
三、从企业资本性质共性与特性看“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
从决策科学最基本概念看,任何一个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都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那么从共性看,企业性质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特性看,中国国企的性质又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财会学以及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基础构成看,现代企业(资产)由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正是这个股权资本的来源决定了企业的性质。
(一)股权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股权资本指企业依法取得、长期拥有、自主运用的自有资金或权益资本,是企业所有权及其性质的根本基础与法律依据。企业的股权资本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1. 企业成立前为其创建所预先付出的全部劳动、代价、价值创造、基础打造以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积累。2. 企业因缺乏自有资金无法独立成立时所采取的直接上市或吸收投资(如新中国政府对国企发展的资本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当然是性质、目的相同的资本结合)等手段。3. 企业成立后价值创造中的留存收益和企业资产增长(如中国人民几十年为国企的高积累、高发展、高建设而承担的低收入、低消费、低生活,即“三高三低”,不仅扩大了国企资产,而且使这个资产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国企股权资本的增加;更比如,利改税前国企上交的是企业利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和事业发展的最基本保障)。4. 认股权证筹资(如全国人民为发展国企认购国债;这意味着国企资本、资产的增加必须全部有利于全国人民)。
把上述企业股权资本的本质共性与中国国企的本质特性(这个本质特性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国企不一样——见前文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定义与内涵分析),也根据股权资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属性,[8][9]中国国企的创建和资本积累既包含了1921年起所有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民众为一个新的经济、社会制度建立所付出的奋斗、牺牲和代价(这是中国国企建立的绝对必要条件;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根本不可能对封建官僚资本进行没收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商业改造,而这两个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其国企建立的最本质特征与来源),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几亿人、几代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所产生的巨大创业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看中国的“国企创业史”,从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看,也从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的决策科学原则看,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导向直接在国企股权资本里混入私有资本明显背离了由国企股权资本来源所决定的国企性质。
(二)债务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债务资本作为现代企业资产的另一构成,指债权人(如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短/长期贷款。从债务资本共性看,企业如果本身资金可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并不需要贷款。在今天的中国,许多国企不仅不缺乏这种扩大再生产资金,反而是资金过剩。而对那些缺乏运作资金的国企来说,根据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即从现代企业管理共性看,也根据其所有制性质——即从中国国企特性看,它们应首先依靠以下渠道和手段。
1. 政府的追加投资。比如,对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关系到人民福祉的自然资源领域里的国企,政府可以追加投资;如果政府没钱也可以像“罗斯福新政”以及历史上荷兰、英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一样采取“为最广大人民利益赤字”来支持资金短缺的国企。毕竟,利改税之前30多年里国企把所有利润即“留存收益”全部上交政府,全面支持了中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它们今天遇到短期资金缺乏的问题,各级政府有义务、有责任用这些国企以前创造的价值来帮助它们解决困难(设想上海一个先进的国企从1950—1983年的33年里如果把税后所有利润、价值创造全部用来投资、扩大再生产,它也一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高效率高效益”企业)。 2. 向银行借贷,即利用全国人民储蓄为全国人民扩大再生产。人民的储蓄是国企长/短期资金的坚强后盾,这种人民积蓄产生的金融资本与国企所需的工业资本具有性质、目的、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之一,而且真正、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而西方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具有必然的矛盾性、冲突性和利益竞争性。同时,向银行贷款与那些缺乏资金的西方私企、国企诉诸银行贷款一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体现企业资本结构的效率效益,丝毫不否定、不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 国企向政府借贷。毕竟,即便在利改税之后,国企上缴税收颇丰(税率高于私企、外企),由于其企业性质、目的,这些税收也可视为另一种企业“留存收益”(这种政府财政与工业资本的性质、目的、利益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本质特征);而政府为其提供这种贷款可视为一种内部资金流动(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是国企管理结构的一部分),这个理论依据与西方政府救助资金困难的大型私有企业一样,尽管这些私企仅仅是政府的税收大户而从未像中国国企那样上交了33年的利润!这样看来,政府有义务、责任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
4. 使用国家的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这种基金主要来自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平等占有的本国国土上自然资源的价值创造。政府通常用它来支持、发展“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保、贫困地区经济,而国企的性质和目的与这个“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性质、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资本主义国家历史上屡屡使用这种主权财富基金来支持国企开发自然资源(石油、煤矿、天然气、各类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等),并用产生的价值直接支持资金缺乏的国企,或用来加强为全社会服务的医疗、社保、教育和住房。中国作为一个“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三个代表”为宗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人口大国,在这些方面更是应该走在资本主义国家之前。
5. 依靠国债。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政府都没有钱(即中国经济发展极为困难、资金极为短缺),国家因资源极贫乏也没有“主权财富基金”,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出售国债券——让全国人民暂时拿出钱来支持国企渡过难关(而将来用产生的价值加倍回报)。
6. 企业相互支持。这些暂时缺乏资金的国企可以通过政府的安排,由那些资金雄厚的国企伸出援手。这无疑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本质区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现。
7. 国企上市。通过上市来实现社会资本筹集(西方大量上市企业是因为资金短缺,一旦在企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后许多企业又从上市企业转为非上市企业)。
8. 通过其他借贷渠道,包括国际渠道,就像美国政府那样依靠中国巨额购买其利息极低的国家债券(中国的这个购买既支持了美国国企又支持了其私企渡过难关)。
显然,即便国企缺乏资金,也不需要首先依靠私有资本对其股权资本的“混入”。可以说,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无论国企还是私企,没有一个像中国国企这种资本状况的企业会依靠出售或转让股权资本来达到扩大再生产目的,也没有一个企业仅因为资金短缺就依靠出售或转让股权资本来解决问题。毕竟,从市场经济规律、企业战略学、金融学、管理学角度看,让外来资本直接进入股权资本的风险与成本都高于债权资本筹集。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企业濒临破产、无法偿还债务且丧失所有筹集债权资本手段时,它可以在不同方法中选择用股权资本的转让换取外来资本的注入(private placement,即一种私下安排),而这种新注入的资本是指性质相同的私有资本。那么中国是否可以用人民储蓄(资本)、人民上交的税收(资本)来救助“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国企呢?
值得指出的是,这类缺乏资金的中国国企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资助、国家债券、政府赤字和国企间私下安排不仅成本远远低于出售国企部分所有权、解决问题的效率效益远远高于出售国企部分股权资本,而且这些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手段正好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而用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乘机在其股权资本中混进私有资本,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的决策科学原则,而且是典型的低效率低效益的市场政治行为。
(三)中国国企需要向私有资本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来改革、发展吗
中国现存的国企大多股权资本雄厚、流动资金充裕,债务资本市场信誉度高,且许多都是或都有上市公司,即本身已是股份制实体,而私有资本的“进入”完全可像普通股民那样购买股票③。单从西方经济理论看,在这种条件下用行政手段将私有资本强行混入国企股权资本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企业法律,实际降低国企的效率效益,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国企性质。比如,在政府行为下,美国一家银行仅在中国一家运行良好、资本丰厚、资金极为充足、市场稳定的国有银行投入区区股本金就占有远远大于按其股市购买所应该占有的资本比例④,而理由之一就是美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地方政府这样操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与国际接轨”政绩、轰动效应而已;这类效应导致国有有形无形资产的流失是屡见不鲜的)。要改进管理完全可以高薪聘请国外管理人员,只用花千万分之一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为什么要用股权资本的出售或转让作为手段呢?因此,它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而是打着改革旗号的对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资本、资源的剥夺和再分配,是改变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性质的具体经济行为、手段。
四、案例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印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搞混合所有制,资本主义也可以搞。那么到底怎样从根本上区别二者呢?正如本文所述,在一个宏观经济制度中,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企业)比例都是按照、依据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自然,这种“比例”也反过来印证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和经济发展的目的。这种印证不仅可以反映在整体经济的比例安排中,也可以反映在一个经济体中的某一行业、产业、领域中。加拿大房地产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印证了这个国家社会制度下房地产行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社会功能、价值观与目的。 (一) “新国家主义”理论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尽管西方经济学在封闭系统方法论下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理论[10],纵观西方经济发展实践,从20世纪起,社会与政府却脚踏实地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政策上对极端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和私有化行为加以限制,结果之一就是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比如,加拿大、欧洲许多国家甚至美国在以土地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行业领域里就表现出“新国家主义”价值观[11]。(1)从经济和自然属性看,土地是一个国家经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却又“无法再生”的资源。(2)从政治属性看,土地的社会全民所属性质决定了这一资源(以及河流、森林、矿产)应该由全民和后代共同公平享受而不能成为使少数人富起来的手段(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3)从社会属性看,土地是国家、民族整体制度延续性的标志,因而政府必须排除任何利益集团利用土地谋取暴利并因此产生利益集团的可能性。(4)从政府职责和功能看,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住房不仅是具体体现“民生”的社会福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而且这一资源(河流、森林、矿藏)的配置、使用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平等性要高于其他经济领域,因此利用这些资源为人民福祉发挥作用是政府的首要、主要职能、责任和功能领域(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即GDP不是政府首要、主要职能、责任与功能。在上述价值观影响下,20世纪初在美国这个极端资本主义国度里,西奥多·罗斯福政府不顾大资本财团的反对在原来政府已经圈定的非商业用地基础上又增加划定1.94亿英亩土地为非商业用地,并将1.25亿英亩土地转为国家森林资源、公园资源;俄勒冈州规定海岸线土地不得用于私人房地产开发,因为这个资源应由人民共同享受[12]。进入21世纪后,尽管经济不景气,俄勒冈将本州经济的支撑产业——森林业和相关产业加以限制或“关停并转”,以保护自然资源,尽管州GDP下降、财政收入减少。相对民生住房条件、质量和现状,美国政府本来的公益房投资比中国力度大、建房速度快、覆盖面广。如果说美国房地产行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中的“国有”规模和实际效益高于中国,那么它自己也承认在这一点上远不如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与邻国加拿大相比,也差之甚远。
(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其“三合一”模式为典型特征,由国有、集体、私有企业三种所有制成分构成[12][13]。(1)政府利用税收和主权财富基金建立国家、全民所有的非盈利性房地产公司(即国企)。其主要目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远不止低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的人也可购买(未出现以“囤积”谋求暴利的现象,因为国家科学的调控完全可以使房价下跌,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对国企商品房本身有任何权利)。(2)由地方(社区)政府—工会—教会联手集资组建非盈利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目的是为某一地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也远不止低收入阶层,只对非本地工作、生活的购买者有限制。(3)由私人资本投资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它们一般被国家和各省课以重税。从理论上看,如果前两者是非盈利组织,又对第三者课以重税,谁来从事私人房地产业呢?的确,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结构和税收政策既使房地产业不存在暴利可能,又使它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相对接近从而避免资本、资源追逐利润流动的随意性、无计划性,既鼓励那些不抱有“牟取暴利”目的的私企来从事这一行业,更使这些私企必须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而不是依靠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或利益交换)。私有房地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赢利,甚至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可能性也存在(具体模式、手段此不赘述)。这不仅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消费者受益,而且起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这种三合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和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还有利于避免房地产业的腐败(没有私有资本的暴利何来超级腐败),使最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受益方,而没有让它成为两极分化、官商勾结、阻碍消费、影响内需的因素。可以说,加拿大的这个模式展示了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和经济成分发挥不同和互补的作用。
加拿大的上述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并非因为土地资源有限。如果考虑到沙漠、干旱地、涝洼地、盐碱地、不适合耕作及居住的盆地、高原等非经济性土地因素,加拿大人均土地面积约为中国的100多倍,而在许多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自然资源上,两国的人均差距更大。再考虑到加拿大3 600多万人口中只有84万从事农业(即实际农业占地比中国小得多,无论是农业人口居住地还是农耕地),也就意味着两个国家除了必需的农耕、农居地外,加拿大用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居住的人均土地面积比中国更大。然而,正是这样一个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生产力极为发达、人口极少的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土地资源的政治和经济双重属性的价值观,为使它不成为个人暴富的生产资料,在房地产行业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以长远、和谐、平等、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科学发展观”。
(三)加拿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
从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起到的社会经济功能看,加拿大案例说明,即便属于全社会成员的各类自然资源极为丰富,但从社会平等、公平、正义角度讲,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自然、社会与政治属性讲,也不能用来让少数人(私有资本所有者)牟取暴利,更何况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世界之最、人均土地资源极为贫乏的国家!更何况中国这样一个在“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上制度优越于加拿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便不去比较资本主义的加拿大与社会主义的中国的制度不同,因为土地资源的政治、社会属性这个共性,再加上中国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力落后、人均土地资源极为匮乏这个特性,中国也应该很好地借鉴加拿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看来,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所有的国家自然资源越是缺乏,就越是要更好地用它来为多数人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这样看来,能否用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来比加拿大更好地为“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暴利服务,是中国坚持“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基本、最具体、最不空洞的衡量。这样看来,世界上也没有什么超越社会制度、价值观的纯粹“混合所有制经济”,因而用行政手段把不同性质、目的、社会功能的资本混合在一起产生的“混企”只会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剥夺。 长期以来,那种要对中国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造的理论依据就是“国企效率效益必然低下”,而今天要对国企进行“混企”改造的理论依据也恰恰如此,然而这种“低下论”已从方法论、理论、实践和历史几个方面被证明是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伪理论[6][14-17]。如果以私有资本谋取暴利程度衡量,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效率效益远远高于加拿大。但从房地产行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等方面产生的多元效应看,中国借鉴加拿大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发展以国企为主导、以集体企业为辅助并以私有企业为定向市场补充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尤为必要。毕竟,今天的中国房地产行业以私企为唯一经济实体和组织形式,其实践证明的结果包括[11][12][18-22]:(1)少数人在人类历史和平发展时期创造了富有程度和速度两大纪录(这个“创造”既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更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2)中国绝大多数人无力依靠自己法定基本工资收入合理购房,产生终身收入被私有资本控制的“房奴”效应;(3)在所有发生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行业中,从案例数量和程度看,房地产业首当其冲;(4)房地产行业一方面产生了中国最大的首富人群,另一方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最大和终身的经济压力,是资源配置最不合理的行业;(5)在违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市场经济规律方面,房地产业相对其他所有行业首屈一指;(6)中国房地产业由中国大学提供的EMBA学位、学历在全世界所有行业中最多,但与其市场经济能力和知识以及产生的结果和效益并不相符(赢利方法和实践结果使他们不需要具备加拿大同行的能力就能产生更高回报);(7)在所有行/产业中,中国房地产业的各种经济、社会交易成本最高、利益交换最大,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代价也最大;(8)消费者购房压力成为中国内需不足、阻碍建立合理内需市场的最大单个因素;(9)房地产业的实践运行模式打破了在市场经济下对生产效益起直接作用的价格机制、收入机制和金融杠杆作用;(10)它降低了政府(上层建筑)对经济结构、运行和发展上的宏观调控功能。这样看来,中国房地产业的效率效益远远低于加拿大。而更为重要的是,加拿大模式推出了一个鲜明的价值观,房地产行业私有资本的效率效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利益相比是次要的,与增强经济长远、科学、可持续发展相比是次要的,与居民安居乐业体现出来的社会平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相比更是次要的,与一个现代社会、国家、民族的最基本道德、价值观底线的维护相比更是次要的,与一个国家铲除社会性、结构性、网状性、多方位性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少数人暴利相比更是次要的。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影响“GDP”吗?当然不会——购房负担的降低必然引起其他消费的上升。而且,西方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时期的发展实践更是表明,只有保证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平等、公平、正义,GDP增长才可能成为社会和谐的促进因素,而当这个平等性、公平性、正义性程度降低时,GDP增长越快、越大,和谐程度下降越快、越大,社会矛盾、冲突、斗争程度上升越快、越大[16][23-25]。
五、结论:“混企”不是中国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方法
第一,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经济学看,无论从企业管理学还是金融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当前提出的“混企”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显然,中国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既定经济制度下发展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即既要发展私企又要发展国企。
第二,西方17世纪就出现的市场经济性质的“资本联合型企业”(如企业股份制、上市等)只是私有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运作方式,不管哪种形式都不改变其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本质。因此,它一方面不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另一方面,它因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以性质相同的私有资本联合等特征与今天中国提出的由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催生“混企”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后者不仅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如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股权资本雄厚、债权资本渠道畅通的国企股权资本),而且违背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性所决定的国企性质、目的和社会功能。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的经济学澄清也从理论上否定了那种为推行“混企”而杜撰出来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伪概念。毕竟,从上述交叉科学理论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共同存在,而不是在一个企业里把性质、目的、社会功能不同的资本混合在一起。
第四,西方“新国家主义”理论下产生的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市场决定主义”的挑战。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案例表明,国企完全可以保证其经济、社会功能的效率效益,也表明世界上没有脱离经济制度本质(如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脱离价值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一点构成对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根本检验与衡量。同时,加拿大房地产案例也充分表明,国企完全可以成功地跻身于竞争性市场行业。从这一点看,带有制度经济学色彩的“新国家主义”理论与经济学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般性理论是相符合的。
第五,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看,企业改革、改造、解决问题无需以股权资本(即生产资料实际所有权)为代价。尤其是,中国现存的国企股权资本相对雄厚,债权资本来源相对畅通,市场相对稳定,利润相对丰厚,完全可以像世界上所有企业一样解决运行中不断出现、永远存在的各种效率效益问题,无需依靠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即便国企出现资金短缺,有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至少8种高效率高效益的资金筹集渠道、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世界所有企业都会这样做,无一会采取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这种本身就是降低企业资产价值、降低资本效率效益的资本组织形式(除非另有目的)。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针对封建势力利用政治权力占有资产阶级财产(主要指股权资本的物化形式——生产资料)的状况,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依此确立了企业的法律性质。即便抛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性质,仅从西方市场经济看,中国国企的财产(即股权资本)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或“顶层设计”⑥来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做法都是对国企性质、目的的背离。也因此,这种在一个企业里搞股权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 注释:
①企业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自己考虑这种方法。详细分析见龙斧、高万芹(2015)。
②“混合所有制经济”谈到一个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形式及其组织形式,就不可能绕开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概念;中国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其社会指导纲领而且是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频率最多的国家。
③仅从中国现存的大型国企一般都市场稳定、资本雄厚、盈利颇丰、技术先进这一点看,在股票购买上,私有资本就已经比全中国人民、普通百姓享有更多的收益了。
④这个从20世纪就开始由几代人、几亿人、几十年艰苦创业发展起来的运营市场稳定、收入颇丰的国有银行的股权基数价值怎样计算呢?是否根据所谓的“市场价值”计算呢?要考虑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创业、积累特点吗?如果这些都没有解决就搞所谓的资本混合,那必然导致又一轮的造富运动。
⑤关于企业运行良好却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本身就是降低企业效率效益的。详细分析见龙斧,高万芹(2015)。
⑥“顶层设计”只是一个中性词,既不代表科学,也不代表正确,更不代表真理。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党、政府对“魏玛共和国”制度的最后一击也是用“顶层设计”的办法;二战期间日本军部为进一步扩大其法西斯侵略计划,对其政府也搞了一个“顶层设计”的改革。冷战时期,西方政府出于意识形态原因曾利用“顶层设计”方法将那些效率效益高、利润丰厚的国企进行私有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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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