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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制约司法权、保障人权是十分必要的。为界定该原则的内涵,文章将其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了比较,得出二者可以通用的结论,只是制度模式不同而已;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有一些例外;选择大陆法系国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参照,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审视;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