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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等权利的保障。新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调查取证更加灵活,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自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