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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不管是以族群为主体的集体作者观,还是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个人作者观都没有说服彼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搁浅状态。本文受日耳曼民族关于所有权中总有制度的启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类似的总有,即以创作群体为团体,以传承人为构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