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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制度是修正后的弄事诉讼法补充规定的一项崭新的制度,它的确立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弄事追诉机制,但由于这项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初创,因而法律规定不够科学,理论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出现分歧。因此,本文在对此制度作出初步探讨的基础上,一方面就若干认识上有分歧的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也指出了现行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