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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教育公平的制度载体,地方立法应对就近入学与在家上学、学位矛盾与学校选择、优化公办与促进民办等问题做出回应。同时,要突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地位,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保障重点,细化义务教育权利的救济机制。作为义务教育权责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应具有明确的效力边界,旨在规范义务教育的运行程序、细化政府的义务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