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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百年
100年前,伴随着武昌城下击碎旧时代的第一枪,“平均地权”的呼喊声与革命枪声一道振聋发聩、深入人心。辛亥百年,地权百年,在一个风云际会、波澜迭起的世纪里,中国大地迎来了数千年未有之新局面,对于地权制度变革的探索与思考却从未停歇,先驱与智者们的目的很简单,让华夏子孙自古以来对于土地简单而执着的情感,得到最好的履行和慰藉。
研究辛亥革命后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变化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地权制度建设应以民生为中心,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同时,注意中国传统的影响。
百年前的辛亥枪炮声,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从而掀开了起伏跌宕的百年新篇章。笔者试从地权变化角度检视这一历程,以寻求某种规律。
主线: 土地所有权的两次巨变
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为皇帝所有制。秦汉以来,封建一统,皇帝得天下而私之,对全国土地、人民具有最高控制、管理权,称为皇权。当然,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地主所有制、私有制、皇族所有制、国有制等观点纷呈,有的还把其更细分。然而,从现代法概念看,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大特征。照此分析,只有皇帝一个人符合此概念和特征。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是皇帝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君临天下的经济基础。
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颁布了《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后来《临时约法》又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对土地私有制的确认,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虽然政权跌宕不稳,但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颁布了许多法令,还有规模宏大的大理院判例,为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南京政府时期,地权法制进一步完善,不仅有约法、宪法,而且颁布了专门的《土地法》及其他一系列土地单行法规。不过,虽然都确认和保护土地的私有制,但相较之下,两个时期在法律规定上有明显不同,即南京政府规定了对土地私人占有数量的限制,也规定了对“不在地主”的惩罚措施,而北京政府则对土地所有权则缺少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建立,是中国近代史上土地所有制的第一次巨变。
1953年9月,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到1956年底便快速完成。改造的实质即是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土地,这个一向被人们异常看重的天然资源,在农村变为了集体所有,而在城市则变为国家所有。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土地所有权的第二次巨变。
两次巨变,有着实质差异,但都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次变革,废弃皇权,也就消除了皇帝对土地所有权的法理根据;土地私有,则消灭了皇权的经济基础。也正因此,才使得中国两千余年的帝王统治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但也造成原来的皇庄、官田、公田私有化迅速展开。据统计,在1887年,各种官田和屯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8.8%,而到1929~1933年,已减至3.3%。同时,土地集中和分配不公也加剧起来,社会动荡由此愈演愈烈。而第二次变革,方向则恰恰相反。土地公有制的建立,集中了全国财力,也可视为低成本的资本原始积累,为中国这样一个贫穷国家搞经济建设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和条件。建国后经济的恢复、工业体系的基本建成及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与这种土地公有制都密不可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给市场经济中滥用土地、权力腐败提供了原始机会。
衍生:土地上他物权的嬗变更迭
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开始近代化转型。西方化成为整个民国时期土地制度的重要特征。表现在地权方面,就是逐渐形成了一套西方式的地权体系。这一体系过程,我们可以图表的形式表现。(见图1、2)
民国时期土地上他物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由传统的地方习惯向近代法律规范体系转变。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律对土地的立法很少,《大清律例》“田宅”中仅有11条的规定,《户部则例》条文虽多,但多属行政管理内容。民事细故,多交地方习惯调整。但习惯千差万别,所以,社会上虽然存在着地权事实,但缺少统一概念和制度。清末引入了西法,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第一次高潮,但从性质上看,仍属皇权体系。北京政府成立后,政体转制,出现了第二次高潮,诸多立法和大理院判例使地权规范化前进了一步。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院,专司立法事业,形成了第三次高潮。宪法性文件、《土地法》、《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使地权制度得以健全。这样,地权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规范的体系。这不但改变了中国传统地权形式,而且直至今天还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物权立法。
第二,某些地权的存废更迭。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是中西方文明碰撞的结果,也是持续碰撞的过程,体现了西学为主、兼顾传统的特点。碰撞中,地权体系产生了存废更迭现象。“田宅买卖,先问亲临”,是传统中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一项习惯,在北京政府时期被确定为“先买权”。但南京政府时期,它就消失于法律规定中了。这反映了商品社会中对亲临关系的淡化,是“身份到契约”在中国的体现。中国以往没有不动产质权,但北京政府将德国的这一制度搬入中国,它与抵押权有重合,又忽视了传统典权类似作用,所以南京政府将不动产质权剔除,代之以中国传统的“典”,确定了“典权”概念和内容。这些地权项目的存废更迭,显示了中国法制近代化中中西方融合的取向。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新的土地关系。建国伊始,便废弃旧法。土地方面,1950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还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从法学角度看,用经营、买卖、出租等概念概括地权,不是法律语言,显示了对西方法制的排斥。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公有、集体经营,地权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因此1956年到1978年间,对他物权无可书之笔。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又使地权制度问题凸显出来。于是2007年的《物权法》将土地上他物权确定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组成的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的他物权权利体系。这一设计,既考虑了物权的法律种属,又考虑了土地使用类型,对权利内容的界定又做到恰当的平衡,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潮流:中西兼容方显生命力
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此潮流究竟为什么潮流?回顾百年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民族、民权、民生”主义正是这一潮流的方向。地权问题,既涉及民权,更是民生的核心内容。而检视这百年地权史,正应了其“世界潮流”的警语。推翻帝制,削夺皇权,保护人民财产权,符合历史潮流,因此民国初年曾备受欢迎,清王朝便摧枯拉朽般被迅即推翻。但北京政府把保护私有权推向了极端,南京政府虽对土地私有权进行限制,但没有认真落实。结果对私权的过度保护便走向了土地急剧兼并、贫富严重分化的摧残民生的反面,两个政府于是很快被人民抛弃。
研究辛亥革命后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变化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地权制度建设应以民生为中心,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同时,注意中国传统的影响。
新中国充分吸取以往教训,实行土地公有,保障权利公平的基础,又探索出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他物权体系,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公平保障民权、民生,效率则促进民权、民生,兼顾而用,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虽有许多问题需解决,但其旺盛生命力已由此定局。
(作者系法学博士,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
100年前,伴随着武昌城下击碎旧时代的第一枪,“平均地权”的呼喊声与革命枪声一道振聋发聩、深入人心。辛亥百年,地权百年,在一个风云际会、波澜迭起的世纪里,中国大地迎来了数千年未有之新局面,对于地权制度变革的探索与思考却从未停歇,先驱与智者们的目的很简单,让华夏子孙自古以来对于土地简单而执着的情感,得到最好的履行和慰藉。
研究辛亥革命后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变化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地权制度建设应以民生为中心,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同时,注意中国传统的影响。
百年前的辛亥枪炮声,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从而掀开了起伏跌宕的百年新篇章。笔者试从地权变化角度检视这一历程,以寻求某种规律。
主线: 土地所有权的两次巨变
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为皇帝所有制。秦汉以来,封建一统,皇帝得天下而私之,对全国土地、人民具有最高控制、管理权,称为皇权。当然,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地主所有制、私有制、皇族所有制、国有制等观点纷呈,有的还把其更细分。然而,从现代法概念看,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大特征。照此分析,只有皇帝一个人符合此概念和特征。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是皇帝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君临天下的经济基础。
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颁布了《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后来《临时约法》又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对土地私有制的确认,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虽然政权跌宕不稳,但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颁布了许多法令,还有规模宏大的大理院判例,为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南京政府时期,地权法制进一步完善,不仅有约法、宪法,而且颁布了专门的《土地法》及其他一系列土地单行法规。不过,虽然都确认和保护土地的私有制,但相较之下,两个时期在法律规定上有明显不同,即南京政府规定了对土地私人占有数量的限制,也规定了对“不在地主”的惩罚措施,而北京政府则对土地所有权则缺少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建立,是中国近代史上土地所有制的第一次巨变。
1953年9月,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到1956年底便快速完成。改造的实质即是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土地,这个一向被人们异常看重的天然资源,在农村变为了集体所有,而在城市则变为国家所有。这是中国近代史上土地所有权的第二次巨变。
两次巨变,有着实质差异,但都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次变革,废弃皇权,也就消除了皇帝对土地所有权的法理根据;土地私有,则消灭了皇权的经济基础。也正因此,才使得中国两千余年的帝王统治不可能再走回头路。但也造成原来的皇庄、官田、公田私有化迅速展开。据统计,在1887年,各种官田和屯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8.8%,而到1929~1933年,已减至3.3%。同时,土地集中和分配不公也加剧起来,社会动荡由此愈演愈烈。而第二次变革,方向则恰恰相反。土地公有制的建立,集中了全国财力,也可视为低成本的资本原始积累,为中国这样一个贫穷国家搞经济建设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和条件。建国后经济的恢复、工业体系的基本建成及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与这种土地公有制都密不可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给市场经济中滥用土地、权力腐败提供了原始机会。
衍生:土地上他物权的嬗变更迭
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开始近代化转型。西方化成为整个民国时期土地制度的重要特征。表现在地权方面,就是逐渐形成了一套西方式的地权体系。这一体系过程,我们可以图表的形式表现。(见图1、2)
民国时期土地上他物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由传统的地方习惯向近代法律规范体系转变。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律对土地的立法很少,《大清律例》“田宅”中仅有11条的规定,《户部则例》条文虽多,但多属行政管理内容。民事细故,多交地方习惯调整。但习惯千差万别,所以,社会上虽然存在着地权事实,但缺少统一概念和制度。清末引入了西法,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第一次高潮,但从性质上看,仍属皇权体系。北京政府成立后,政体转制,出现了第二次高潮,诸多立法和大理院判例使地权规范化前进了一步。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院,专司立法事业,形成了第三次高潮。宪法性文件、《土地法》、《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使地权制度得以健全。这样,地权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规范的体系。这不但改变了中国传统地权形式,而且直至今天还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物权立法。
第二,某些地权的存废更迭。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是中西方文明碰撞的结果,也是持续碰撞的过程,体现了西学为主、兼顾传统的特点。碰撞中,地权体系产生了存废更迭现象。“田宅买卖,先问亲临”,是传统中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一项习惯,在北京政府时期被确定为“先买权”。但南京政府时期,它就消失于法律规定中了。这反映了商品社会中对亲临关系的淡化,是“身份到契约”在中国的体现。中国以往没有不动产质权,但北京政府将德国的这一制度搬入中国,它与抵押权有重合,又忽视了传统典权类似作用,所以南京政府将不动产质权剔除,代之以中国传统的“典”,确定了“典权”概念和内容。这些地权项目的存废更迭,显示了中国法制近代化中中西方融合的取向。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新的土地关系。建国伊始,便废弃旧法。土地方面,1950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还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从法学角度看,用经营、买卖、出租等概念概括地权,不是法律语言,显示了对西方法制的排斥。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公有、集体经营,地权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因此1956年到1978年间,对他物权无可书之笔。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又使地权制度问题凸显出来。于是2007年的《物权法》将土地上他物权确定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组成的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的他物权权利体系。这一设计,既考虑了物权的法律种属,又考虑了土地使用类型,对权利内容的界定又做到恰当的平衡,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潮流:中西兼容方显生命力
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此潮流究竟为什么潮流?回顾百年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民族、民权、民生”主义正是这一潮流的方向。地权问题,既涉及民权,更是民生的核心内容。而检视这百年地权史,正应了其“世界潮流”的警语。推翻帝制,削夺皇权,保护人民财产权,符合历史潮流,因此民国初年曾备受欢迎,清王朝便摧枯拉朽般被迅即推翻。但北京政府把保护私有权推向了极端,南京政府虽对土地私有权进行限制,但没有认真落实。结果对私权的过度保护便走向了土地急剧兼并、贫富严重分化的摧残民生的反面,两个政府于是很快被人民抛弃。
研究辛亥革命后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变化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地权制度建设应以民生为中心,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同时,注意中国传统的影响。
新中国充分吸取以往教训,实行土地公有,保障权利公平的基础,又探索出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他物权体系,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公平保障民权、民生,效率则促进民权、民生,兼顾而用,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虽有许多问题需解决,但其旺盛生命力已由此定局。
(作者系法学博士,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