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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金融监管,美国参议院最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使美联储成为金融市场上的“超级监管者”,新增了系统风险监控、投资银行的监管、支付清算监管和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等职能,强化了对大型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我国实施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设计提供了许多借鉴,主要表现在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我国中央银行履职的转变、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控体系、加大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