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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农民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各项权利缺失相当严重,农民的选举权平等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分析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义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民选举权;平等;选举权
一、农民选举权平等概念
所谓农民选举权平等,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一项有关选举权平等的选举原则。其具体要求表现为:首先要求农民选民的选举资格平等。即要求农民选民年龄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拥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平等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要求选举中农民代表名额与选票效力上的平等。每个选民一人一票,选票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得有一人多票以及一票多效的违法现象。1再次要求农民代表候选人以及选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有任何人超越法律之上。
二、农民选举权平等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农民选举权方面,城乡按照4:1甚至8: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只能说明农民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群体,其选举权没有完全实现平等的要求,从而使得本来就处于边缘地带的农民乃至整个农村地区的发展受到限制。从4:1到1:1,数字上面的变化也许说明不了什么,但它却深刻揭示了了公民选举权利第一次跨越了城乡之间的壁垒。平等的选举权需要自由地行使才具备完整的价值和意义。2
三、保障农民选举权平等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充分的反映民意,体现选举的民主性。坚持农民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有利于保证农民真正享有选举权。选举权平等从作为民主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来看,就是人民做主的表现,是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现。其次,增加农民选举权的内涵。一个民主程度越发达的国家,其享有的民主权利就越多。人民可以自己管理国家,人民拥有真实的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是民主社会给予的基本保证。最后,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与信心,增加社责任感。保障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3法律保障农民选举权平等,民主发展使公平正义成为发展的中心与主流。
四、农民实现平等选举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代表所占的实际比例过低
从我国召开第一届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十多年间,其间农民代表的比例却一直都稳定在_5%到巧%之间,只有“文革”占的比例稍微高一点,占总代表数的20%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通过了农民和城市居民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具有1:1的选举权,表面上赋予了农民“同票同权”的选举权,但农民在现实的选举活动中,这样的结果也很难实现。所以,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仍然有待解决。4
(二)农民工代表的选举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迅速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差异显著,我国农民阶层的分化现象越来越显著。分化后的农民利益差别也口益明显,尤其是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没有城市户口却长期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
他们在户籍上仍是农民,但利益追求和愿望诉求已经变得和其他农民阶层不一样。
(三)农民自身缺乏政治素养
尽管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镇化速度加快,但中国农民总体上仍是个体小农,农民代表着一种落后的生产力的总体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农民自身并没有强烈的法权要求,即使赋予其平等选举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很难真正地实现。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思想禁锢很严重,农民更加意识不到自身的政治权利。
五、农民实现平等选举权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人大代表的履职制度
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规定基层人大代表向农民的述职制度。我国政府每年都会向人民做一个述职报告,报告这一年政府实施的各项措施和发展成果,以此来让人民了解到政府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同样也应当每年向自己原选区的农民进行公开述职报告,在述职报告之前一定要把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报告的主要内容通知到当地选民,并要动员选民积极参加。在基层建立述职报告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知情权”,建立农民和代表的利益相关性。述职制度可以促使农民了解到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了解人大的具体情况和作用,由此意识到人大代表的作用,认识到代表的价值。
(二)科学划分选区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对具体的选区划分问题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和监督措施,因此,选举委员会本身有权按照居住地或者单位制划分,由于按单位制划分选区涉及到各方利益,在同一选区中多数单位往往会因为选举代表的人数问题产生很大的意见;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出现了按原则划分选区时农民工无法实现选举权的问题,由于户籍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民工无法真正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因此,“要严格按照选区划分的属地原则、便民原则、人口原则、代表限额原则和平等性原则,遵循选区划分程序,正确掌握选区划分的基本方法”,科学地进行选区划分。
(三)完善选举制度监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在进行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时首先要设立选举主持机构。《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中,我国常由临时性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组织工作,其组成人员不确定,工作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极其容易造成选举组织混乱,选举程序不合法,选举结果不真实。而对于流动人口来说,这样的选举他们当然不会参加了。即使参加在选举中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应该规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监督职权,以便更加透明的监督体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提綱[M].山东: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印,1934.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史卫民等.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胡盛仪等.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注释:
①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提纲[M].山东: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印,1934.
②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④胡盛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关键词:农民选举权;平等;选举权
一、农民选举权平等概念
所谓农民选举权平等,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一项有关选举权平等的选举原则。其具体要求表现为:首先要求农民选民的选举资格平等。即要求农民选民年龄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拥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平等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要求选举中农民代表名额与选票效力上的平等。每个选民一人一票,选票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得有一人多票以及一票多效的违法现象。1再次要求农民代表候选人以及选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有任何人超越法律之上。
二、农民选举权平等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农民选举权方面,城乡按照4:1甚至8: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只能说明农民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群体,其选举权没有完全实现平等的要求,从而使得本来就处于边缘地带的农民乃至整个农村地区的发展受到限制。从4:1到1:1,数字上面的变化也许说明不了什么,但它却深刻揭示了了公民选举权利第一次跨越了城乡之间的壁垒。平等的选举权需要自由地行使才具备完整的价值和意义。2
三、保障农民选举权平等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充分的反映民意,体现选举的民主性。坚持农民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有利于保证农民真正享有选举权。选举权平等从作为民主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来看,就是人民做主的表现,是民主政治的法律体现。其次,增加农民选举权的内涵。一个民主程度越发达的国家,其享有的民主权利就越多。人民可以自己管理国家,人民拥有真实的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是民主社会给予的基本保证。最后,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与信心,增加社责任感。保障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3法律保障农民选举权平等,民主发展使公平正义成为发展的中心与主流。
四、农民实现平等选举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代表所占的实际比例过低
从我国召开第一届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十多年间,其间农民代表的比例却一直都稳定在_5%到巧%之间,只有“文革”占的比例稍微高一点,占总代表数的20%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通过了农民和城市居民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具有1:1的选举权,表面上赋予了农民“同票同权”的选举权,但农民在现实的选举活动中,这样的结果也很难实现。所以,农民选举权平等问题仍然有待解决。4
(二)农民工代表的选举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迅速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差异显著,我国农民阶层的分化现象越来越显著。分化后的农民利益差别也口益明显,尤其是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没有城市户口却长期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
他们在户籍上仍是农民,但利益追求和愿望诉求已经变得和其他农民阶层不一样。
(三)农民自身缺乏政治素养
尽管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镇化速度加快,但中国农民总体上仍是个体小农,农民代表着一种落后的生产力的总体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农民自身并没有强烈的法权要求,即使赋予其平等选举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很难真正地实现。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思想禁锢很严重,农民更加意识不到自身的政治权利。
五、农民实现平等选举权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人大代表的履职制度
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规定基层人大代表向农民的述职制度。我国政府每年都会向人民做一个述职报告,报告这一年政府实施的各项措施和发展成果,以此来让人民了解到政府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同样也应当每年向自己原选区的农民进行公开述职报告,在述职报告之前一定要把明确的时间、地点和报告的主要内容通知到当地选民,并要动员选民积极参加。在基层建立述职报告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知情权”,建立农民和代表的利益相关性。述职制度可以促使农民了解到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了解人大的具体情况和作用,由此意识到人大代表的作用,认识到代表的价值。
(二)科学划分选区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对具体的选区划分问题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和监督措施,因此,选举委员会本身有权按照居住地或者单位制划分,由于按单位制划分选区涉及到各方利益,在同一选区中多数单位往往会因为选举代表的人数问题产生很大的意见;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出现了按原则划分选区时农民工无法实现选举权的问题,由于户籍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民工无法真正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因此,“要严格按照选区划分的属地原则、便民原则、人口原则、代表限额原则和平等性原则,遵循选区划分程序,正确掌握选区划分的基本方法”,科学地进行选区划分。
(三)完善选举制度监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在进行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时首先要设立选举主持机构。《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中,我国常由临时性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组织工作,其组成人员不确定,工作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极其容易造成选举组织混乱,选举程序不合法,选举结果不真实。而对于流动人口来说,这样的选举他们当然不会参加了。即使参加在选举中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应该规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监督职权,以便更加透明的监督体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提綱[M].山东: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印,1934.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史卫民等.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胡盛仪等.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注释:
①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提纲[M].山东: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印,1934.
②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③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④胡盛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