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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案件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的新形势下,审理谈话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必要对其功能性进行深入探究。本文从权利保障性、程序符合性、质量控制性和转变引导性四个方面对审理谈话的功能性进行了分析,并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审理谈话功能性的一些保障手段。
【关键词】:纪检案件 审理谈话 功能性
一、问题的源起
审理谈话是纪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是由案件審理人员向被调查人员谈话了解问题,核实错误情况,听取申辩、说明,并开展引导教育的程序。
长久以来,纪检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审理谈话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受重视,甚至有意无意的忽略这一环节。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重审查,轻审理”倾向的影响,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相关谈话,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省去;另一方面则是对审理谈话的功能性认识不够全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审理谈话功能性的探究就成为了必要。
二、审理谈话的功能性分析
结合当前的纪检工作实践,审理谈话具有以下几方面功能。
(一)权利保障性
在对党员的审查审理过程中,党员权利的保障应被视作基础和前提。《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审查谈话发生在处分作出前,既对案件处理有了全面性的把握,又是被审查人在被处分前说明情况、申辩意见的最后机会,对保障党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程序符合性
新出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这一新的变化以条文的形式把审理谈话明确为审理流程的固定程序,对审理谈话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审理工作提供操作蓝本的同时还赋予了审理谈话的程序性意义。
(三)质量控制性
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纪检案件查办质量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审理谈话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梳理案件内在逻辑关系,了解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倾听被审查人的实际意见,直接确保了案件查办具有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此外,审理谈话的充分运用,也是建立健全保障案件质量长效机制的一个具体节点。
(四)转变引导性
除了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考虑之外,较好的开展审理谈话能够直接对被审查人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清醒认识到自身错误的根源和成因,进而有利于其更好的改正错误;从被审查人的思想深处入手,帮助其消除对纪检工作的抵触、畏惧态度,化解因受到处分而产生的悲观苦闷、迷茫消极等负面情绪,放下包袱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
审理谈话的功能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个方面,总体上功能比较丰富,既紧扣纪法和政策脉搏,又贴近实际操作需求,决定了审理谈话作为重要审理环节的定位。
三、审理谈话功能性的保障手段
(一)审理谈话事前准备
做好审理谈话之前的准备对提升谈话质量,确保谈话效果十分重要。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明确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谈话时才能有的放矢。第二,要对涉及到的纪法政策比较熟悉,既能在谈话过程中树立权威性,又能便于对被谈话人的说服教育。第三,要清楚被谈话人的背景情况,如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思想状况、身体状况、一贯表现等,甚至要结合案件情况了解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设计好解决措施。除此之外,谈话人员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坚持无错推定,避免先入为主,才能保持在谈话过程中的客观、全面。
(二)审理谈话过程关注
在谈话过程中,要注重层次性。首先要善于倾听,既能缓和谈话气氛,疏解被谈话人心中可能的怨气,又能了解其基本态度、情绪,从而有针对性的对其帮扶教育。第二,要有让被谈话人学习、反省的过程,明确告知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所违反的纪法条规的具体条款,进一步加深其对错误的认识。第三,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鼓励其卸下包袱,振作精神,改正错误,并为其指明前进的方向。 在这些“规定动作”之中,要时刻关注被谈话人的思想转变,纠正其绝望心理、侥幸心理、迷茫心理和委屈心理,加强教育引导,体现组织的人文关怀。
(三)审理谈话结果运用
在审理谈话后,要做好谈话相关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对于审理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认真核对、分析,有必要的情况下要补充审查或补充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被审查人在谈话过程中的表现情况,应作为后续跟踪被审查人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结语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不断、规范完善审查调查和审理的各个环节,持续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水平将是纪检工作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明确目标。本文从审理谈话的角度切入,希望对这一趋势有所助益。由于水平所限,难免挂一漏万,谨作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 杨全平、夏国中,审理谈话应提高“四力”[J],中国监察,2017(18)。
【2】 李晓斌,从政治清明的高度做好审理谈话工作[J],先锋队,2013(11)。
【3】 史秉团,审理:建立“一听、二学、三勉”谈话模式助疏导[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年3 月10 日,第8 版。
注释:
1.杨全平、夏国中:审理谈话应提高“四力”,载《中国监察》,2017年第18期。
2.史秉团:审理:建立“一听、二学、三勉”谈话模式助疏导,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年3 月10 日,第8 版。
【关键词】:纪检案件 审理谈话 功能性
一、问题的源起
审理谈话是纪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是由案件審理人员向被调查人员谈话了解问题,核实错误情况,听取申辩、说明,并开展引导教育的程序。
长久以来,纪检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审理谈话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受重视,甚至有意无意的忽略这一环节。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重审查,轻审理”倾向的影响,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相关谈话,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省去;另一方面则是对审理谈话的功能性认识不够全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审理谈话功能性的探究就成为了必要。
二、审理谈话的功能性分析
结合当前的纪检工作实践,审理谈话具有以下几方面功能。
(一)权利保障性
在对党员的审查审理过程中,党员权利的保障应被视作基础和前提。《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审查谈话发生在处分作出前,既对案件处理有了全面性的把握,又是被审查人在被处分前说明情况、申辩意见的最后机会,对保障党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程序符合性
新出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这一新的变化以条文的形式把审理谈话明确为审理流程的固定程序,对审理谈话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审理工作提供操作蓝本的同时还赋予了审理谈话的程序性意义。
(三)质量控制性
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纪检案件查办质量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审理谈话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梳理案件内在逻辑关系,了解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倾听被审查人的实际意见,直接确保了案件查办具有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此外,审理谈话的充分运用,也是建立健全保障案件质量长效机制的一个具体节点。
(四)转变引导性
除了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考虑之外,较好的开展审理谈话能够直接对被审查人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三观”,清醒认识到自身错误的根源和成因,进而有利于其更好的改正错误;从被审查人的思想深处入手,帮助其消除对纪检工作的抵触、畏惧态度,化解因受到处分而产生的悲观苦闷、迷茫消极等负面情绪,放下包袱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
审理谈话的功能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个方面,总体上功能比较丰富,既紧扣纪法和政策脉搏,又贴近实际操作需求,决定了审理谈话作为重要审理环节的定位。
三、审理谈话功能性的保障手段
(一)审理谈话事前准备
做好审理谈话之前的准备对提升谈话质量,确保谈话效果十分重要。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明确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谈话时才能有的放矢。第二,要对涉及到的纪法政策比较熟悉,既能在谈话过程中树立权威性,又能便于对被谈话人的说服教育。第三,要清楚被谈话人的背景情况,如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思想状况、身体状况、一贯表现等,甚至要结合案件情况了解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设计好解决措施。除此之外,谈话人员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坚持无错推定,避免先入为主,才能保持在谈话过程中的客观、全面。
(二)审理谈话过程关注
在谈话过程中,要注重层次性。首先要善于倾听,既能缓和谈话气氛,疏解被谈话人心中可能的怨气,又能了解其基本态度、情绪,从而有针对性的对其帮扶教育。第二,要有让被谈话人学习、反省的过程,明确告知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所违反的纪法条规的具体条款,进一步加深其对错误的认识。第三,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鼓励其卸下包袱,振作精神,改正错误,并为其指明前进的方向。 在这些“规定动作”之中,要时刻关注被谈话人的思想转变,纠正其绝望心理、侥幸心理、迷茫心理和委屈心理,加强教育引导,体现组织的人文关怀。
(三)审理谈话结果运用
在审理谈话后,要做好谈话相关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对于审理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认真核对、分析,有必要的情况下要补充审查或补充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被审查人在谈话过程中的表现情况,应作为后续跟踪被审查人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结语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不断、规范完善审查调查和审理的各个环节,持续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水平将是纪检工作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明确目标。本文从审理谈话的角度切入,希望对这一趋势有所助益。由于水平所限,难免挂一漏万,谨作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 杨全平、夏国中,审理谈话应提高“四力”[J],中国监察,2017(18)。
【2】 李晓斌,从政治清明的高度做好审理谈话工作[J],先锋队,2013(11)。
【3】 史秉团,审理:建立“一听、二学、三勉”谈话模式助疏导[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年3 月10 日,第8 版。
注释:
1.杨全平、夏国中:审理谈话应提高“四力”,载《中国监察》,2017年第18期。
2.史秉团:审理:建立“一听、二学、三勉”谈话模式助疏导,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年3 月10 日,第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