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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西方文化交汇最深邃的香港,传统和现代、东方和西方、私下与公开的三个矛盾,把香港引入了纠结境地。也由此成为香港病诞生的必然开端。
香港,是一个矛盾体。
这里很传统也很现代,很中国也很西方;高楼林立下可见庙宇,豪车斗艳处可舞龙灯;铜锣湾、尖沙咀行色匆匆的人群唐装、西服总相宜。我们显眼看到中西方文化的交融,铸就了全球最安全、富裕、繁荣的城市;却不易察觉由时空和地域交错结合出的这个矛盾体,背后的挣扎与纠结。当城中富豪们官司缠身,丑闻不断,争家夺产,烦恼无边,追问起“香港病”的时候,我们才不禁感叹,香港怎么啦?
其实,这一切不过源于香港这个矛盾体的自我进化与蜕变。
矛盾一
传统与现代价值的矛盾
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出生的一代,由于抱着传统观念及价值,很自然地从感性角度上看继承问题。但是,五十年代后出生的一代,受较多现代化观念及价值的熏陶,较注重个人的自我实践及理性分析。当传统价值由浓转淡,现代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在家族继承上就会产生“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埋下了争拗与冲突的种子。
香港的私营企业一般被称为家族企业,这称呼多少反映了传统与现代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到底是相辅相成,还是存在排斥呢?继承问题可以说是一个重大考验,亦是最好说明。
过往,富家大族甚少因分家析产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街知巷闻,就算某些巨富一妻多妾、子女成群,突然去世时亦未见家族四分五裂。利希慎正值壮年之时在1928年被杀身亡,遗下一妻三妾七子七女,家族仍能一团和气,企业仍能持续发展,便是最好的例子。今天,时代进步了,但富家大族的内部矛盾及争家产问题,反而较前严重。从根源的问题看,这可能反映了传统与现代价值的潜在矛盾与不协调。
对香港历史有认识的人应该知道,香港虽是华人社会中最先踏上现代化道路的城市,但所保留的中国传统亦最为浓烈。举例说,一直被视作是套在女人身上最残酷桎梏的缠足及储奴蓄婢陋习,便要等到上世纪的四、五十年代才真正地在香港社会被废止,比大陆晚了接近30至40年之久。至于丈夫有权纳妾的制度,更要等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寿终正寝,较大陆迟了接近一个甲子,所以我们现时仍能发现某些富豪携同妻妾出席不同社交场会,甚至左拥右抱,妻妾同时现身的情况。
香港更是华人社会中最迟废除《大清律例》的地方。新界乡村的妇女不能与男子一样按传统分田分产,同享均等继承权,甚至被拒于重要祭祖、祭祠等场合的迂腐规范,更要等到二十世纪末叶,才被扫进历史的垃圾桶中。究其原因,是殖民地时期的港英政府,看到中国传统的不少价值观念及规范。有助维持家族内部和谐,舒解冲突,可促进社会稳定,因而自开埠始即奉“乡约律例,率准仍旧”为圭臬,不要求改变,亦不作直接干涉。
由是之故,殖民管治下的香港,华人家族内部仍然十分强调尊祖敬宗、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等传统,家庭结构以父母为纲,延续血脉、重视亲情被放在最关键的位置,乃自少必须教导的核心价值。在企业方面,无论创办、发展、经营及管理层面,均以家族福祉为依归,并往往呈现一家人的胼手胝足与同居共财。虽然不少家族企业亦会吸纳专业非家族人士进入管理层,但强调家族控股及集权的模式则甚少改变,被视作现代化公司管治楷模的“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鲜能在华人家族企业中得到真正落实。在继承方面,强调嫡庶及传子不传女的传统丝毫无损,就算子孙不肖,亦只会传给他们,甚至采取诸子均分的模式,一子一份,不作他想。
然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的社会进一步现代化,加上城市化的程度不断深化,传统价值及观念逐渐被削弱和淡化,被认为属于现代文明的价值如强调个人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科学理性,以至自我表达及自我实践等价值,则变成了社会的主旋律;家庭的结构亦由扩大式家庭的父母为纲,转为核心式家庭的以夫妻关系作主轴;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亦由过去的强调兄友弟恭,手足情深,转为讲求平等尊重、各自独立,以及以自我为中心。
不同世代价值观念的转变,很自然会影响他们对家族关系的看法,在处理家族财产及企业管理时亦会出现不同观点与角度。简单而言,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出生一代,由于仍然抱着传统观念及价值,很自然地从感性角度上看继承问题,期望家产不要太分散,企业可代代相传,甚至可以发扬光大,并希望子孙后代可以互谅互让,一团和气,全力向外,将个人利益及对自立自主的渴求放在较次要位置。
但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出生的一代,则受较多现代化观念及价值的熏陶,甚少将上一代的一番苦心放到最重要的位置上考虑,而是较注重个人的自我实践及理性分析。若子女一代又已经成家立室,拥有各自的核心家庭,那么其强调维护本身一房权益的意识,亦会更为强烈。正因如此,当子女一代发现个人权益在分家析产时受到伤害,觉得有欠公平,其相对薄弱的家族观念。仍会令他们显得较不愿意“忍辱负重”或“屈曲求存”地作出妥协,因而有较大机会选择站出来,以各种手段捍卫本身权益。
若国学大师梁漱溟所言非虚,传统中国乃伦理本位的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乃最主要约束社会行为的教条,那么传统价值的由浓转淡,而现代观念则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很自然会令两代人在安排家族企业接班或是分配家族财产时出现“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埋下了争拗与冲突的种子。
矛盾二
中国与西方文化的冲突
在中国数千年的习惯中,遗嘱继承鲜少出现,无遗嘱继承则属主流,这与中国文化极为重视血脉传承的核心价值密不可分。而西方遗嘱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按个人意志行事,这意味着被继承者可以完全按其喜好及想象将个别子孙排除在继承人名单之上,或是谁多谁少。两种文化的冲突,在这个东西方文化交集最深的华人社会,最凸显。
从某个角度看,传统与现代价值的潜在矛盾与不协调,与中西文化的接触或碰撞可谓关系密切。
一直以来,香港社会被指揉杂了中西文化。由于曾经割让为英国殖民地,昂格鲁撒克逊的典章制度、文化宗教及生活艺术等自开埠后不断被引入实在不难理解,而香港华人在英人管治下接纳其制度安排,无论求学、工作、经商,乃至日常作息生活等,均受其影响,亦属情理所在。由于无论山川地理、宗教信仰、种族血裔等差异巨大,中西文化在某些层面上相互排斥,难以协调,更属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 在企业发展、经营,以至安排继承方面,不少华资企业家均属拿来主义者或实用主义者。他们在与洋人企业家的接触交往过程中,当发现对方的制度设计或经营运作,有助提升竞争力或者可以增加效率时,必然会毫不犹豫地将之引入采纳,为我所用。由是之故,那些有利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又可强化企业发展实力的西方现代化制度或设计,例如有限公司制度、银行制度,以及股票市场制度等,在香港开埠不久被引入之后,其优越性即为华资商人所洞悉,他们随后便依葫芦画瓢地将之吸收,充分利用,日后更能利用这些制度,加上本身的灵活及积极打拼,与英资洋行分庭抗礼、一较长短。
不少白手兴家成为巨富的华资企业家,很自然会想到如何安排企业接班与家产分配以确保企业代代相传、家族繁衍不绝的问题。同样在与洋人企业家的直接或间接交往和考察中,他们同样注意到,不少英资洋行如渣甸洋行(另名怡和洋行)、太古洋行及颠地洋行等其实均属家族控制,继承方式亦表现出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色彩,这与华资企业的控制模式并没二致。而他们在分配家产时则大多采用遗嘱的方法——即家长按个人意愿在有生之年作出细致安排,而此方法更被认定有助减少分家析产过程的矛盾、内耗和不稳定性,加上信托基金的法团组织在法理上可以绵延不绝留传后世的观念,同样成为不少富豪家长的“最爱”,因而纷纷采纳,一方面在晚年之时订立遗嘱,另一方面则创立信托基金,以为这样便可确保家族及企业的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数千年的习惯中,遗嘱继承可谓鲜少出现,反而无遗嘱继承则属主流,当中的原因,又与中国文化极为重视血脉传承的核心价值密不可分。南于延续血脉被放到关乎家族乃至民族存亡的位置,无论家族的结构、婚姻的安排,以及祭祀及继承等环节,亦以之为依归。难怪历史学家黄仁宇在比较基督教文化与中国文化信仰问题后,会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在血缘关系里获得永生。”
在中国文化中,为了确保香灯不灭、血脉不绝,百子千孙、开枝散叶被视为福气、荣耀,乃祖宗有灵、德荫后代的结果。基于同样原则,家长对家族财产的拥有权,其实并非如西方社会般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与使用权,而只是拥有“托管权”。意思是说祖父承继了曾祖父一代的家族财产,这些家族财产须传给父亲一代。也即是说,祖父生前拥有家族财产,只属代父亲一代“托管”而已,而父亲一代亦只拥有对儿子财产的“托管权”而已,如此类推。
这种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原则,与确保血脉代代相传的原则可谓理气相通、一脉相承。换言之,在中国文化里,上一代并没拥有像西方社会般对家族财产的绝对拥有权或使用权,因而不能不将家族财产分给自己血脉的子孙。说得更简单点,上一代并不拥有废除子孙承继的权力。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西方遗嘱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按个人意志行事,这意味着被继承者可以完全按其喜好及想象将个别子孙排除在继承人名单之上,或是谁多谁少。这样的安排,若遇被废除继承的子孙乃唯唯诺诺之辈,或是曾犯不可饶恕甚至有辱家门的过错,那他们或者不会表示异议,提出反对。但若并非如此,则难免会引来各种预期之外的矛盾与反弹。处理得不好,更很容易导致亲人反目、兄弟阋墙。
另一常被忽略但近年却谈论颇多的,则是创立信托基金以确保家族财富不会分散,同时更可长久保持下去的问题。由于这种安排同样高举个人意愿的旗帜,甚至订下某些条款,硬性限制子孙后代不能像分家析产般将基金一人一份地拿来分掉,因而会令部分觉得自立自主地位受到削弱的子孙感到不快。传统上,若有子孙觉得与其他家族成员已失去互信,很难合作,或只想另立门户,按俗言所云的“家大必分、鸟大离巢”行事,乃十分正常的,亦不是说一定会削弱家族的综合竞争力。但信托基金的设立,并一厢情愿地硬要把所有子孙“捆缚在一起”,没有设定“退出机制”,则明显低估了家族内部“分裂”的力量,这同样可能会变成矛盾的源头,触发家族内部更严重的冲突与争拗。
矛盾三
私下与公开的对掐
无遗嘱继承的方法公开透明、诸子均分;遗嘱继承则没那么公开透明,重要原则是我手写我心,并由第三者作见证,签署作实。在华人文化里,由于子嗣继承权均等,当其发现分配上不公平时,必认为草拟遗嘱的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左右相争,最终采取了“打官司”的手段讨公道。
除了前文提及的传统与现代价值未见完全协调,以及中国与西方文化未见完全协调,在继承及分家析产过程中最容易令矛盾与不协调激化的,相信是处理手法的不够公开透明。
中国传统的无遗嘱继承方法,虽被认为未能配合时代发展步伐,尤其没有充分体现被继承者的个人意愿,但其安排继承的手法及过程,往往却较为公开透明,反观有遗嘱继承则因强调个人意愿而显得透明度不足,甚至让人觉得有些神秘感。
先说无遗嘱继承的方法。由于此方法以传统为依归,安排时必须按传统仪式或程序进行,并须遵从祖宗之法。最常见的安排,是父母决定分配家产时,除了召集家中诸子,还会邀请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具社会地位或权威者作见证,大家若有哪些不满意,可以当面提出,再由见证人主持公道。而分配财产多寡的最重要原则,则是诸子均分,血脉子孙不能被排除在获分配的各单上。若某些情况下不按均分原则安排,例如某一子分得多一点,某一子分得小一点,则须作出解释,并须族中长老等同意,而非父母单方面说了算。另外,法定继承大多数在父母仍健康时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当诸子间就分家问题闹出什么纠纷时,仍可作出最终决定。若父母去世后才分家,则由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主持,分配原则与前述并无二致。
相对而言,遗嘱继承则没那么公开透明。从法律角度看,遗嘱并非什么复杂的协议或契约,所以无论格式、内容,以至制定过程或手续等,均没严格要求,重要原则是我手写我心,并由第三者作见证,签署作实。正因遗嘱彰显个人意愿,而草拟过程又并没严格要求,甚至可以一时一样,即今天订了一份遗嘱,明天改变主意时可随意将之废除,改立另一份,或是更改受益人等。至于遗产分配的多寡,亦没划一标准,很多纯属立遗嘱人的主观意愿或判断。在某些情况下,按传统法定继承可以受益的人士,在遗嘱中可以完全被排除在受益名单之列,而那些人士理论上可以是全不知情的。由是之故,制定遗嘱变得个人化、神秘化,以及欠缺透明度,而这则是衍生误会猜忌、滋长矛盾冲突的温床。不可不知的是,遗嘱真正发挥作用之时,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了。若有子孙对遗嘱的安排并不满意,立遗嘱人已无法起死回生做出解释了,这意味着他们只能循法律途径,在白纸黑字之间讨答案。
说得更具体一点,由于遗嘱继承并不像传统继承般要求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具权威人士作见证或主持公道,当有子女亲属对遗嘱安排表示不满意、不接受或觉得有欠公平时。他们实在没法找到具权威或公信力的中间人作缓冲,出面调停斡旋,因而很容易令矛盾或误解更趋表面化、尖锐化。若他们真的想讨公道、寻答案,便须撕破面皮,将个案交给律师处理,大家在法庭上见真章,这不但意味着家族内耗,大花金钱于双输的“打官司”事情上,亲属的关系亦会遭遇难以弥补的伤害和打击。
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在其传世之作《君王论》一书中曾精辟独特地指出:“人容易忘记他父亲之死,但不容易忘记他没有拿到的遗产。”可以想象,在华人文化,由于各子嗣传统上拥有对父亲财产无可质疑的均等继承权,当其发现权利被褫夺,或分配上并不公平时,其不满与怨怼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若果他们认为草拟遗嘱的过程并不公开透明,甚至怀疑有人从中作梗,藉投其所好而赢取立遗嘱人给予更大利益,没法获得权威或可靠人士私下调停与斡旋,最终采取了“打官司”的手段讨公道,自然显得不难理解。这相信正是香港法庭近年“争家产”案件日多的其中一些原因所在。
环顾现时香港富豪家族的某些“争产”个案,内情显然比想象中复杂,在未知真相之前我们很难置喙。但若单从理论层面看,则不难发现前文所述传统与现代价值不协调,中国与两方文化不协调及私下处理与公开安排不协调交替出现,这值得深思。
香港,是一个矛盾体。
这里很传统也很现代,很中国也很西方;高楼林立下可见庙宇,豪车斗艳处可舞龙灯;铜锣湾、尖沙咀行色匆匆的人群唐装、西服总相宜。我们显眼看到中西方文化的交融,铸就了全球最安全、富裕、繁荣的城市;却不易察觉由时空和地域交错结合出的这个矛盾体,背后的挣扎与纠结。当城中富豪们官司缠身,丑闻不断,争家夺产,烦恼无边,追问起“香港病”的时候,我们才不禁感叹,香港怎么啦?
其实,这一切不过源于香港这个矛盾体的自我进化与蜕变。
矛盾一
传统与现代价值的矛盾
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出生的一代,由于抱着传统观念及价值,很自然地从感性角度上看继承问题。但是,五十年代后出生的一代,受较多现代化观念及价值的熏陶,较注重个人的自我实践及理性分析。当传统价值由浓转淡,现代观念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在家族继承上就会产生“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埋下了争拗与冲突的种子。
香港的私营企业一般被称为家族企业,这称呼多少反映了传统与现代的一种结合。这种结合到底是相辅相成,还是存在排斥呢?继承问题可以说是一个重大考验,亦是最好说明。
过往,富家大族甚少因分家析产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街知巷闻,就算某些巨富一妻多妾、子女成群,突然去世时亦未见家族四分五裂。利希慎正值壮年之时在1928年被杀身亡,遗下一妻三妾七子七女,家族仍能一团和气,企业仍能持续发展,便是最好的例子。今天,时代进步了,但富家大族的内部矛盾及争家产问题,反而较前严重。从根源的问题看,这可能反映了传统与现代价值的潜在矛盾与不协调。
对香港历史有认识的人应该知道,香港虽是华人社会中最先踏上现代化道路的城市,但所保留的中国传统亦最为浓烈。举例说,一直被视作是套在女人身上最残酷桎梏的缠足及储奴蓄婢陋习,便要等到上世纪的四、五十年代才真正地在香港社会被废止,比大陆晚了接近30至40年之久。至于丈夫有权纳妾的制度,更要等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寿终正寝,较大陆迟了接近一个甲子,所以我们现时仍能发现某些富豪携同妻妾出席不同社交场会,甚至左拥右抱,妻妾同时现身的情况。
香港更是华人社会中最迟废除《大清律例》的地方。新界乡村的妇女不能与男子一样按传统分田分产,同享均等继承权,甚至被拒于重要祭祖、祭祠等场合的迂腐规范,更要等到二十世纪末叶,才被扫进历史的垃圾桶中。究其原因,是殖民地时期的港英政府,看到中国传统的不少价值观念及规范。有助维持家族内部和谐,舒解冲突,可促进社会稳定,因而自开埠始即奉“乡约律例,率准仍旧”为圭臬,不要求改变,亦不作直接干涉。
由是之故,殖民管治下的香港,华人家族内部仍然十分强调尊祖敬宗、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等传统,家庭结构以父母为纲,延续血脉、重视亲情被放在最关键的位置,乃自少必须教导的核心价值。在企业方面,无论创办、发展、经营及管理层面,均以家族福祉为依归,并往往呈现一家人的胼手胝足与同居共财。虽然不少家族企业亦会吸纳专业非家族人士进入管理层,但强调家族控股及集权的模式则甚少改变,被视作现代化公司管治楷模的“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鲜能在华人家族企业中得到真正落实。在继承方面,强调嫡庶及传子不传女的传统丝毫无损,就算子孙不肖,亦只会传给他们,甚至采取诸子均分的模式,一子一份,不作他想。
然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的社会进一步现代化,加上城市化的程度不断深化,传统价值及观念逐渐被削弱和淡化,被认为属于现代文明的价值如强调个人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科学理性,以至自我表达及自我实践等价值,则变成了社会的主旋律;家庭的结构亦由扩大式家庭的父母为纲,转为核心式家庭的以夫妻关系作主轴;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亦由过去的强调兄友弟恭,手足情深,转为讲求平等尊重、各自独立,以及以自我为中心。
不同世代价值观念的转变,很自然会影响他们对家族关系的看法,在处理家族财产及企业管理时亦会出现不同观点与角度。简单而言,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出生一代,由于仍然抱着传统观念及价值,很自然地从感性角度上看继承问题,期望家产不要太分散,企业可代代相传,甚至可以发扬光大,并希望子孙后代可以互谅互让,一团和气,全力向外,将个人利益及对自立自主的渴求放在较次要位置。
但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出生的一代,则受较多现代化观念及价值的熏陶,甚少将上一代的一番苦心放到最重要的位置上考虑,而是较注重个人的自我实践及理性分析。若子女一代又已经成家立室,拥有各自的核心家庭,那么其强调维护本身一房权益的意识,亦会更为强烈。正因如此,当子女一代发现个人权益在分家析产时受到伤害,觉得有欠公平,其相对薄弱的家族观念。仍会令他们显得较不愿意“忍辱负重”或“屈曲求存”地作出妥协,因而有较大机会选择站出来,以各种手段捍卫本身权益。
若国学大师梁漱溟所言非虚,传统中国乃伦理本位的社会,以道德代宗教乃最主要约束社会行为的教条,那么传统价值的由浓转淡,而现代观念则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很自然会令两代人在安排家族企业接班或是分配家族财产时出现“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埋下了争拗与冲突的种子。
矛盾二
中国与西方文化的冲突
在中国数千年的习惯中,遗嘱继承鲜少出现,无遗嘱继承则属主流,这与中国文化极为重视血脉传承的核心价值密不可分。而西方遗嘱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按个人意志行事,这意味着被继承者可以完全按其喜好及想象将个别子孙排除在继承人名单之上,或是谁多谁少。两种文化的冲突,在这个东西方文化交集最深的华人社会,最凸显。
从某个角度看,传统与现代价值的潜在矛盾与不协调,与中西文化的接触或碰撞可谓关系密切。
一直以来,香港社会被指揉杂了中西文化。由于曾经割让为英国殖民地,昂格鲁撒克逊的典章制度、文化宗教及生活艺术等自开埠后不断被引入实在不难理解,而香港华人在英人管治下接纳其制度安排,无论求学、工作、经商,乃至日常作息生活等,均受其影响,亦属情理所在。由于无论山川地理、宗教信仰、种族血裔等差异巨大,中西文化在某些层面上相互排斥,难以协调,更属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 在企业发展、经营,以至安排继承方面,不少华资企业家均属拿来主义者或实用主义者。他们在与洋人企业家的接触交往过程中,当发现对方的制度设计或经营运作,有助提升竞争力或者可以增加效率时,必然会毫不犹豫地将之引入采纳,为我所用。由是之故,那些有利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又可强化企业发展实力的西方现代化制度或设计,例如有限公司制度、银行制度,以及股票市场制度等,在香港开埠不久被引入之后,其优越性即为华资商人所洞悉,他们随后便依葫芦画瓢地将之吸收,充分利用,日后更能利用这些制度,加上本身的灵活及积极打拼,与英资洋行分庭抗礼、一较长短。
不少白手兴家成为巨富的华资企业家,很自然会想到如何安排企业接班与家产分配以确保企业代代相传、家族繁衍不绝的问题。同样在与洋人企业家的直接或间接交往和考察中,他们同样注意到,不少英资洋行如渣甸洋行(另名怡和洋行)、太古洋行及颠地洋行等其实均属家族控制,继承方式亦表现出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色彩,这与华资企业的控制模式并没二致。而他们在分配家产时则大多采用遗嘱的方法——即家长按个人意愿在有生之年作出细致安排,而此方法更被认定有助减少分家析产过程的矛盾、内耗和不稳定性,加上信托基金的法团组织在法理上可以绵延不绝留传后世的观念,同样成为不少富豪家长的“最爱”,因而纷纷采纳,一方面在晚年之时订立遗嘱,另一方面则创立信托基金,以为这样便可确保家族及企业的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数千年的习惯中,遗嘱继承可谓鲜少出现,反而无遗嘱继承则属主流,当中的原因,又与中国文化极为重视血脉传承的核心价值密不可分。南于延续血脉被放到关乎家族乃至民族存亡的位置,无论家族的结构、婚姻的安排,以及祭祀及继承等环节,亦以之为依归。难怪历史学家黄仁宇在比较基督教文化与中国文化信仰问题后,会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在血缘关系里获得永生。”
在中国文化中,为了确保香灯不灭、血脉不绝,百子千孙、开枝散叶被视为福气、荣耀,乃祖宗有灵、德荫后代的结果。基于同样原则,家长对家族财产的拥有权,其实并非如西方社会般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与使用权,而只是拥有“托管权”。意思是说祖父承继了曾祖父一代的家族财产,这些家族财产须传给父亲一代。也即是说,祖父生前拥有家族财产,只属代父亲一代“托管”而已,而父亲一代亦只拥有对儿子财产的“托管权”而已,如此类推。
这种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原则,与确保血脉代代相传的原则可谓理气相通、一脉相承。换言之,在中国文化里,上一代并没拥有像西方社会般对家族财产的绝对拥有权或使用权,因而不能不将家族财产分给自己血脉的子孙。说得更简单点,上一代并不拥有废除子孙承继的权力。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西方遗嘱所强调的核心思想,是按个人意志行事,这意味着被继承者可以完全按其喜好及想象将个别子孙排除在继承人名单之上,或是谁多谁少。这样的安排,若遇被废除继承的子孙乃唯唯诺诺之辈,或是曾犯不可饶恕甚至有辱家门的过错,那他们或者不会表示异议,提出反对。但若并非如此,则难免会引来各种预期之外的矛盾与反弹。处理得不好,更很容易导致亲人反目、兄弟阋墙。
另一常被忽略但近年却谈论颇多的,则是创立信托基金以确保家族财富不会分散,同时更可长久保持下去的问题。由于这种安排同样高举个人意愿的旗帜,甚至订下某些条款,硬性限制子孙后代不能像分家析产般将基金一人一份地拿来分掉,因而会令部分觉得自立自主地位受到削弱的子孙感到不快。传统上,若有子孙觉得与其他家族成员已失去互信,很难合作,或只想另立门户,按俗言所云的“家大必分、鸟大离巢”行事,乃十分正常的,亦不是说一定会削弱家族的综合竞争力。但信托基金的设立,并一厢情愿地硬要把所有子孙“捆缚在一起”,没有设定“退出机制”,则明显低估了家族内部“分裂”的力量,这同样可能会变成矛盾的源头,触发家族内部更严重的冲突与争拗。
矛盾三
私下与公开的对掐
无遗嘱继承的方法公开透明、诸子均分;遗嘱继承则没那么公开透明,重要原则是我手写我心,并由第三者作见证,签署作实。在华人文化里,由于子嗣继承权均等,当其发现分配上不公平时,必认为草拟遗嘱的过程并不公开透明,左右相争,最终采取了“打官司”的手段讨公道。
除了前文提及的传统与现代价值未见完全协调,以及中国与西方文化未见完全协调,在继承及分家析产过程中最容易令矛盾与不协调激化的,相信是处理手法的不够公开透明。
中国传统的无遗嘱继承方法,虽被认为未能配合时代发展步伐,尤其没有充分体现被继承者的个人意愿,但其安排继承的手法及过程,往往却较为公开透明,反观有遗嘱继承则因强调个人意愿而显得透明度不足,甚至让人觉得有些神秘感。
先说无遗嘱继承的方法。由于此方法以传统为依归,安排时必须按传统仪式或程序进行,并须遵从祖宗之法。最常见的安排,是父母决定分配家产时,除了召集家中诸子,还会邀请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具社会地位或权威者作见证,大家若有哪些不满意,可以当面提出,再由见证人主持公道。而分配财产多寡的最重要原则,则是诸子均分,血脉子孙不能被排除在获分配的各单上。若某些情况下不按均分原则安排,例如某一子分得多一点,某一子分得小一点,则须作出解释,并须族中长老等同意,而非父母单方面说了算。另外,法定继承大多数在父母仍健康时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当诸子间就分家问题闹出什么纠纷时,仍可作出最终决定。若父母去世后才分家,则由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主持,分配原则与前述并无二致。
相对而言,遗嘱继承则没那么公开透明。从法律角度看,遗嘱并非什么复杂的协议或契约,所以无论格式、内容,以至制定过程或手续等,均没严格要求,重要原则是我手写我心,并由第三者作见证,签署作实。正因遗嘱彰显个人意愿,而草拟过程又并没严格要求,甚至可以一时一样,即今天订了一份遗嘱,明天改变主意时可随意将之废除,改立另一份,或是更改受益人等。至于遗产分配的多寡,亦没划一标准,很多纯属立遗嘱人的主观意愿或判断。在某些情况下,按传统法定继承可以受益的人士,在遗嘱中可以完全被排除在受益名单之列,而那些人士理论上可以是全不知情的。由是之故,制定遗嘱变得个人化、神秘化,以及欠缺透明度,而这则是衍生误会猜忌、滋长矛盾冲突的温床。不可不知的是,遗嘱真正发挥作用之时,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了。若有子孙对遗嘱的安排并不满意,立遗嘱人已无法起死回生做出解释了,这意味着他们只能循法律途径,在白纸黑字之间讨答案。
说得更具体一点,由于遗嘱继承并不像传统继承般要求宗长、族长或乡中长老等具权威人士作见证或主持公道,当有子女亲属对遗嘱安排表示不满意、不接受或觉得有欠公平时。他们实在没法找到具权威或公信力的中间人作缓冲,出面调停斡旋,因而很容易令矛盾或误解更趋表面化、尖锐化。若他们真的想讨公道、寻答案,便须撕破面皮,将个案交给律师处理,大家在法庭上见真章,这不但意味着家族内耗,大花金钱于双输的“打官司”事情上,亲属的关系亦会遭遇难以弥补的伤害和打击。
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在其传世之作《君王论》一书中曾精辟独特地指出:“人容易忘记他父亲之死,但不容易忘记他没有拿到的遗产。”可以想象,在华人文化,由于各子嗣传统上拥有对父亲财产无可质疑的均等继承权,当其发现权利被褫夺,或分配上并不公平时,其不满与怨怼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若果他们认为草拟遗嘱的过程并不公开透明,甚至怀疑有人从中作梗,藉投其所好而赢取立遗嘱人给予更大利益,没法获得权威或可靠人士私下调停与斡旋,最终采取了“打官司”的手段讨公道,自然显得不难理解。这相信正是香港法庭近年“争家产”案件日多的其中一些原因所在。
环顾现时香港富豪家族的某些“争产”个案,内情显然比想象中复杂,在未知真相之前我们很难置喙。但若单从理论层面看,则不难发现前文所述传统与现代价值不协调,中国与两方文化不协调及私下处理与公开安排不协调交替出现,这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