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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业垄断豁免的主体。"农业生产者"包括下列人:狭义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者;人工培育动植物者和获得野生动植物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单纯的和垂直一体化的生产者;自行提供全部劳动的和接受他人劳动的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下列组织:有股金分红的和无股金分红的组织;"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按地域联合的和跨地域联合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