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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取保候审制度中缺乏风险评估机制。这直接导致我国司法机关较少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我国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和我国上海、江苏等地区的试点经验,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应包括风险评估内容、评估主体和风险免责制度等三方面。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再犯风险和脱保风险;评估主体应当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