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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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子
  最近接到一个读者朋友的电话,向我们编辑部倾诉了自己的烦恼:一个与自己做了十几年朋友的人竟然欠钱不认帐,而且事过多年,又没有留下欠条一类字据,现在自己真是没有法了,想问问我们有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来。这个在老百姓的生活当中,是难免都会遇到这样的事。而且,现实中这样的人又是何其多啊!
  有个善于调侃的人把这类欠钱不认帐的情形共分做要钱不要命式、冷嘲热讽式、有法可依式、失去记忆式等八种,可谓齐全至极。例如,冷嘲热讽式:你没搞错吧?就这么一点钱还管我要?告诉你,楼上那谁我欠他的钱比欠你的起码多5倍,人家还没管我要,哪儿轮得到你?再如,有法可依式:我欠你钱?有凭证吗?没有凭证我可告你诽谤呀!最可恨的是失去记忆式:我欠你的钱?什么时候?我怎么什么也想不起来,还是等我想起来我是谁的时候再说吧。
  人生在世难免会遇到以上种种朋友,这个时候与其怨朋友,倒不如怨自己呢!只怪自己法律意识不够,没有打欠条,不能将借款金额、利息多少及还款日期注明。可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本期编辑说法,即以“朋友欠钱不认帐”为题教会读者一些法律知识并从故事、案例中总结必要的应对策略。
  
  两个故事和一个笑话
  
  一个喜剧:宋代苏东坡有一天坐堂审案。有一个小民,拿一张状纸说:“原告人吴小一,告张二欠钱不还一事。”东坡于是差人叫来张二。那张二也呈上一张诉牒来道:“诉状人张二诉为无力可还事。”东坡就当堂审问这吴小一说:“张二少你甚么钱?”吴小一道:“他发了小人绫绢钱二万,约定三月就还,经今一年,分毫不付,求大人作主追还。”东坡又问张二道:“你欠他绫绢钱,可是真么。”张二道:“实欠他二万是真。”东坡道:“既欠他的,为何不还?”张二道:“小人发他绫绢,原为制扇生理。不料制成扇子,遭逢今年连雨天寒,一时发卖不出去,因此拖欠至今。”东坡说:“既是有扇可抵,可取些扇子来。我让你好在市场上赚一把。”张二连忙出去,取了一筐扇子来。东坡叫人当堂打开,捡取白团夹绢扇二十柄,就将判笔或是草圣,或是楷书,或画几株桔树,或画一片竹石。不多时即写画完了,付与张二道:“快领去卖钱,偿还吴小一。”张二抱扇叩头而出,才走出府门,早有好事的,见是苏东坡的字画,都情愿出千钱一柄,不一会儿,都已卖完了,还有来迟的买不着,懊恼地回去了。张二得钱还了吴小一这主债,还剩下许多扇子,好不快活,不独张二快活,连许多百姓都为之感激。
  一个悲剧:2006年12月26日清晨,村民在临夏和政县卜家庄水库边发现一辆被烧焦的“长安之星”面包车,遂将此情况报告了当地公安局,和政县公安局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车厢内有一块被烧焦的甘N·18611车牌,距汽车十米远的地方还有一些血迹和一个白色的塑料桶,而车主却不见踪影。
  经警方多方查证,确认此车为东乡柳树乡马某所有,在确定车主后,临夏州公安局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初步断定案发第一现场有可能在东乡。他们遂将案件移交东乡公安局,东乡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民警通过走访后得知,车主马某今年29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随后公安民警兵分四路对马某生前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详细调查。
  后警方在马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中寻找到线索,发现马某的手机自2006年12月25日晚7时接过一个电话后,就再也没有与外界联系过,由此公安民警断定马某遇害的可能性较大。根据这一线索,专案组决定从手机记录的最后8个电话号码中查起,查出手机中的第二个号码打电话的时间与本案发生的时间相吻合,调查得知该手机使用者叫马泉,今年19岁,警方遂对马泉进行审问,警方在马泉身上发现失踪马某的手机,根据这一线索,后马泉交待了犯罪事实,供出了作案同伙20岁的马平,后警方很快将马平抓获。
  据马泉交代,马某拖欠他1.8万元现金,他多次讨要,但马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于是两人经过密谋,将马某骗至东乡那勒寺镇一路口,用匕首将马某刺成重伤,当时他们以为马某已死,于是他们从马某身上拿走810元和一部手机,并驾车购买汽油后返回准备焚烧马某时马某醒过来想要逃跑,于是他们又刀刺马某,并在次日晚10时在广河县四家坪附近将马某的尸体焚烧。两人返回东乡后二人将面包车开至和政县卜家庄焚毁……
  以上两个故事,都是与欠钱不还有关的故事。只是前者是一起喜剧,在苏轼的帮助下被告将钱给还了,后者则是一个悲剧。就一般而言,现实中多悲剧而少喜剧,所以“欠钱不还”看似小事,有可能会引发不好的事在后头发生呢!人生在世,还是谨微慎行的好。如果能多懂一些法律知识自然更好了。下面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闹出的笑话,读者不妨从中获得借鉴:
  小张家里比较有钱,平常结交了许多酒肉朋友,在一起吃喝玩乐常常自掏腰包,全不放在心上。有时遇到朋友借钱,也豪爽得很,不屑一掷千金。长此下去之后,家中余财渐少,小张渐渐有些支撑不住了。但是往日那些酒肉朋友还是经常找上门来要钱,一次小林借去三千,小张说:还是写个字据吧,不是哥们怕你不还,不管怎样总得留个字据。于是小林写下一个“借条”,却写明某日收到小张三千元。小张一看,觉得还不错,于是答应了。聪明的读者朋友们,肯定知道这里出问题了,因为小林开具的是收条,而不是借条。这个笑话和闹剧正是来源于现实呢!可见,不懂法律是多么可悲啊!
  
  三个相关联的案例
  
  案例一
  小李为购买三轮车急需8000元现金,于是向邻居小仪借了8000元,双方签定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5倍,还款日期为一年,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后因小李不善经营,在还款期限截至时,无法偿还所欠小仪的前款。小仪经多次向小李催要欠款,小李均以无钱偿还推脱。后经小仪调查,小李的朋友小秉曾在三年前向小李借了6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三年,现已到期。但是小李却认为即使这笔钱要回来了,也只得还给小仪,因此迟迟不肯向小秉催要,而小秉也没有主动提出向小李还钱。小仪得知这一消息后,和小李商议要求小李向小秉要回这笔钱还给自己,小李不同意。小仪于是直接找到小秉要求小秉代小李向自己还钱,遭到了小秉的拒绝。请问,小仪可以向小秉主张债权么?能否强行要求小秉代还小李的债务?小仪行使权利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分析:小仪可以向小秉主张债权。但小仪不能直接强行向小秉主张债权,而必须经过小李和自己的同意,或者通过诉讼的程序进行。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为了保护第三人和平衡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滥用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另外,小仪行使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小李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例二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5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之丁某。2年期满之时,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在责任?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分析: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200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以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第二次借款行为,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三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使,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定金。问: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分析: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可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这个案例貌似与“欠钱不还”无关,但其实也可以作为相关联的案例,让读者有收获。
  总结应对策略
  从以上的遭遇、故事、案例以及分析来看,在现实中如果遭遇债务人(包括朋友、熟人)欠钱不还,应该事先做好的应对策略有:
  一、调查其为人,考察其有无较雄厚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之时,一定要立下欠条、借条一类字据,写清楚数额、利息、还款日期等。
  三、调查债务人自身有没有债务人,可以代其行使讨债的权利,如果对方有债务人,那么自己的欠款也可以从他的债务人那里讨要。
  四、借款的时候最好能让对方找一个担保人,以便对方无力还款时,可以先找担保人索要。
  五、延伸到订立买卖合同案例中,学会使用定金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将损失降到最低,对方违约不仅可以要回定金,还可以多拿一倍的定金作为补偿。
  (责任编辑 许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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