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用公证调解 化解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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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发挥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替代诉讼的功能作用,而公证调解在化解继承纠纷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基于此,本文围绕“巧用公证调解,化解继承纠纷”这一主题展开论述,简要分析了公证调解在化解继承纠纷中的应用价值,并提出了继承纠纷公证调解原则,最后论述了化解继承纠纷过程中,相关公证调解的具体策略,意在提升继承纠纷案例的解决效果。
  关键词 公证调解 继承纠纷 前置处理
  作者简介:杨彧,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識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5
  在各类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公证调解手段的应用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普及,就我国继承公证业务的发展状况来看,公证调解已经逐渐成为遗产继承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到历史发展因素、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还存在较大不足,对此,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从公证事务角度出发,探究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策略,对推进相关公证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显著意义。
  一、公证调解在化解继承纠纷中的应用价值
  公证调解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调解的纠纷处理模式,公证员通过说理沟通,让公证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共识,能够发挥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双重作用。从社会与政治价值的角度出发,搞好公证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能够起到显著作用。
  在民事纠纷案件当中,继承纠纷的占比较大,司法处理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且相关处理结果也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状态。对此,采用公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证员会分别从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角度着手,帮助分析纠纷化解的利弊,能够最大程度避免交易风险。此外,在继承纠纷当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浓厚的情感基础,在公证员的作用下,让其能够进行平等的协调沟通,能够有效降低双方的对抗性,有利于争取各方满意的纠纷处理结果。
  另外,在继承纠纷处理过程中,通过公证调解能够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清晰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当其确认申办公正能够实现自我利益保护最大化后,能够加快公证办理速度。在公证办理的基础上,能够为继承纠纷的司法处理提供可靠依据,总结相关事实,公证调解过程能够让当事人平衡各自利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可靠途径。
  二、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原则
  在公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发展环境下,继承纠纷处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尤其在继承纠纷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涉及较大额度的经济利益,遵循一定的调解原则,能够有效保证调解过程的顺利性。
  首先,继承纠纷中的公证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无论是进行调解活动还是达成调解协议,都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展开公证调解活动时,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向公证处主动提出调解申请;而调解协议中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体现,主要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 。对继承纠纷中的公证调解协议来说,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同意的,由公证人员事前提出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其次,继承纠纷中的公证调解应遵循合法原则,确保公证调解过程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应保证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程序合法,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发言权,且公证人员应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诉求;最终形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也必须合法,禁止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以上两点原则,对相关继承纠纷案件进行解决,还需掌握一些化解矛盾的公证调解方法,以保证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化解。
  三、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策略
  (一)推进继承纠纷案件公证程序前置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在依法治国水平与效果不断提升的同时,司法部门的案件受理数量逐渐增多。对此,借助司法改革的有利背景,各地区法院可尝试与公证处建立对接机制,以便推进继承纠纷案件公证程序前置,这对提升相关继承纠纷案件处理效率,能够起到显著作用。
  为实现诉讼与公证工作的有效对接,公证处与法院并注重采用科学的对接手段与工作模式。例如,法院一方,应设立单独的继承纠纷审判调解工作室,工作室的正常运作,有公证处统筹,常设公证调解员值班,推进“诉调对接”的一站式服务。法院一方还应重视分流处理纠纷案件的高效优势,将部分案件在诉讼之前就交由继承纠纷审判调解工作室处理,这种分流模式,能够极大的缓解法院方面的司法工作强度与压力。为推进公证调解在继承纠纷当中的广泛应用,可适当降低公证费用,尤其对于符合援助与减免税诉讼费用的案件,应有效落实相关减免政策。最后,法院与公证处之间应建立定期联络的对接模式,相互之间进行一些服务指导实践,旨在对案件处理与对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理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继承纠纷案件公证程序前置的推广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当前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来看,相关家事及继承纠纷审判案件有十八种,在最初实施公证前置处理制度的过程中,可从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适合诉讼与公证调解对接处理模式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在实施相关处理措施的过程中,公证处通过公证调解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此时法庭方面应对公证处的调解结果做出回应,通过下达调解协议的方式表示对公证调解结果的认可与支持。
  (二)完善继承纠纷的公证调解程序
  利用公证调解处理继承纠纷,虽得到了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高度认可,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旧面临着诸多困难,包括对有无遗嘱的认定、继承人缺失、关系证明缺失等,对此,可通过对公证调解程序进行完善的方式,来探究相关解决途径。
  1.设立继承权公示程序
  设立继承权公示程序的主要作用,是对公证过程中继承人无法查实的状况进行有效处理,该公示程序的设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催告程序,具体的程序设立,有两种途径:第一,法院承担公示;在这一诉讼模式下,主张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对特定的行踪不明的继承人发表公告,要求其能够到法院登记;在公示的有效期之内,若无人登记,则法院与公证处可认定该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起诉人可将法院出具的除权判决到公证处公证,并重新办理继承公证 。第二,公证处承担公示;这种公示程序属于非诉讼模式,具体流程如下: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在接受申请之后,因让当事人做好公证登记;若在有效期限内无人提出登记,则认定相关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死亡,可直接出具继承公证书。   对比两种公示程序,若从制度实施的角度来看,法院承担公示的诉讼模式更便捷,主要是因为法院本身具有完整的平台与被授权;但若从继承纠纷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法院承担公示,必然会导致其多次往返法院与公证处之间,会增加相关公证调解成本。此外,在法院承担公示的诉讼模式之下,由于法院本身具有直接解决继承纠纷的能力,如此一来,法院承担公示的继承权公示程序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本文建议由公证处,在一定法律规定与授权的前提下,承担继承权公示程序。
  2.设立限制所有权制度
  限制所有权制度的制定,主要针对的是继承纠纷处理当中,继承人无法确定的状况。在继承法当中,从偿债、遗产使用留传等需求角度出发,要求让已确定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与此同时,继承人行使遗产处分的权利,应得到有效限制,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来可能出现的享有优先继承权或同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实施限制所有权制度的过程中,还应保证其具有一定的期限,这是出于对继承人死亡的可能性的考虑,在到达这一期限之后,可恢复遗产所有权。
  在设定所有权限定期限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在期限内应保证所有权的完整状态,目的是为财产的顺利流转与处分收益,提供有效保障。其次,期限的设定不能太短,这是出于对享有继承权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随意期限的设定应保证公证调解的公平性。对此,建议以6-8周为限定期限,为公证处查明继承人的实际情况,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设立限制所有权制度,应在其实践过程中注意以下两点内容:第一,公证机构的管辖;为避免同一继承纠纷案件,由不同的继承人提出的公证书分别来自不同公证处的问题,应从不动产所在地的层面,有效确定公证管辖,并要求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提交所有的权凭证 。第二,在公证登记的过程中,应区分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现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登记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动产的限制权利登记实施,还需进行更加深刻的考虑。
  (三)掌握多样化的公证调解方法
  在继承纠纷当中,公证员的调解工作对纠纷处理效果与结果,均能产生直接影响,如此便要求公证人员能够掌握多样化的公证调解方法。首先,公证人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应在了解纠纷内容的基础上,倾听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其次,公证人员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查看与分析,对纠纷事实进行有效掌握。最后,应根据纠纷事实,对应适用的法律条款,由此可判断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程度。
  此外,公证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应通过说理、沟通等手段,最大限度的消除疑点和顾虑,在这一过程中,常用的调解方法包括情感感化、换位思考、平衡退让、防止激化。对多种调解方法的灵活运用,能够保证继承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并有效实现实体公正。
  (四)加强对继承公证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在私营产业经济规模逐渐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国家从法律层面出发,在继承权当中明确了清偿债务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导致了诸多继承纠纷问题,主要原因就是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双方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 。对此,随着公证调解模式的推进,应加大对继承公证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是避免在继承财产所有权公示转移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一种必要条件。
  从继承纠纷调解角度出发,可有效建立遗产管理查询制度,当继承人当中有人申报继承或放弃继承时,公证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提交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册,明确当中存在的债务关系,由此确保在继承人未主动提供债权人信息的时候,也能做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探究公证调解在继承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应用,对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处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相关分析,从制度与调解方法等角度着手,深入分析化解继承纠纷案件的公证调解手段,能够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为社会和谐的有效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苏成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特留份制度之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9(4).95-102.
  王艳芯.刘丑云等诉刘来柱繼承纠纷案评析.现代交际.2016(22).19-20.
  王蓬勃.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国律师.2016(6).62-63.
  杜志红.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纠纷的时效限制.河北法学.2016,34(6).14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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