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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话题引发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同时也使人们关注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观念的教育问题。该文首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特点及原因,然后阐述下作者在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方面的观点及方法。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法律意识 同龄人思想
当代的少年们就像是含苞待放的美丽花朵,被家人,老师保护在温室中。幸福的是温室隔绝了外界伤害和残酷,但是不幸的是导致他们太过娇嫩,一旦离开温室,就无法适应社会的打击,从而走上歪路,付出惨痛的代价。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犯罪的形式也逐渐趋于暴力化、复杂化、普遍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网络上就有这样一个数据:2012年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件,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共82人,其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8人,女性犯罪有所增加,达到18人。案件类型方面,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中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共有24人,约占总人数的28%;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的未成年人共19人,约占总人数的2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共18人,约占总人数的22%,未成年人涉嫌的其他罪名还包括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约占人总数的27%。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点:
1、纠合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结伙作案。
2、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识别能力低下,对人生观的认识模糊,对美、丑、善、恶有时分不清,
3、突发性。未成年人的活动能量大大超过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他们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经常是突然就发生了。
4、疯狂性。有些未成年人作起案来不择手段,一味疯狂地蛮干,待案发后仍满不在乎。
5、残酷性。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有些人作起案来不计后果,其手段之残暴令人惊异。
6、无知性。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不讲道德,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
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很多未成年人是了解法律的,也懂一些法律,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伤痛。所以应该开设法律意识教育课程,使未成年人了解法律以及刑罚的大致内容,了解哪些行为会导致触犯法律,哪些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步入社会以后,能够有效的判断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该课程的内容设置不能只是简单地介绍罪名或者是相应的刑罚,而是要采用能够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并且能够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方式来描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来统计各个年龄,年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再结合未成年人的学习层面和只是接受层面来选择所要阐述罪名及其刑罚。比如对于小学生而言主要阐述如盗窃、抢劫等简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而初中学生就开始阐述绑架、,寻衅滋事罪等较严重的犯罪。
如果只是单纯的讲法条或刑罚,或者只是摆出案例,学生的兴趣就不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配合漫画的描绘,最后在加上犯罪人自己的悔过感想,用同龄人教育的方法来使得未成年人切身体会到行为的重要性。如一个盗窃罪的案例按照本人的方式修改如下:
吴莞于1996年出生,吴莞的父母均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其父亲前几年在外服刑,2013年5月份才释放回家,其母亲独自一人靠种田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吴莞小学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2011年7月因多次盗窃被萍乡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然而,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可能是受家庭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2013年3月,一个月内入户盗窃5起,盗得手机、匕首、电脑、烟、酒、金戒指、手表、项链、吊坠、手镯共价值九千余元和现金两百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莞好逸恶劳,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文中人名为化名)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做成纪录片的形式,配合课本。其实本身也有很多法制类的节目和一些影视剧,但是对于现在这个只关注学历和能力的社会,家长和学校觉得看那些内容对于学生考学,生活不会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而忽略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问题,一旦未成年人犯了错误,却已经追悔莫及了。因此这门课程的开设很有必要。中国刑法在第七次修正之后总共有罪名444种,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开设课程,在未成年人初中毕业之前,也能来了解并熟知至少300种罪名,对于他们以后的社会生活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古代讲求“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对于未成年来说是不符合实际的。必须要让未成年人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悔恨。法律教育课程同理论知识教育是同等重要的,仅仅重视理论知识的培养,而忽略法律意识教育,那么培养出来的人才会是更危险的人。从源头抓起,就要从未成年人就开始使其懂法、遵法、畏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思明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化分析报告. 2013年1月28日.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法律意识 同龄人思想
当代的少年们就像是含苞待放的美丽花朵,被家人,老师保护在温室中。幸福的是温室隔绝了外界伤害和残酷,但是不幸的是导致他们太过娇嫩,一旦离开温室,就无法适应社会的打击,从而走上歪路,付出惨痛的代价。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犯罪的形式也逐渐趋于暴力化、复杂化、普遍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网络上就有这样一个数据:2012年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件,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共82人,其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8人,女性犯罪有所增加,达到18人。案件类型方面,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中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共有24人,约占总人数的28%;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的未成年人共19人,约占总人数的2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共18人,约占总人数的22%,未成年人涉嫌的其他罪名还包括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约占人总数的27%。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点:
1、纠合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结伙作案。
2、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识别能力低下,对人生观的认识模糊,对美、丑、善、恶有时分不清,
3、突发性。未成年人的活动能量大大超过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他们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经常是突然就发生了。
4、疯狂性。有些未成年人作起案来不择手段,一味疯狂地蛮干,待案发后仍满不在乎。
5、残酷性。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有些人作起案来不计后果,其手段之残暴令人惊异。
6、无知性。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不讲道德,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
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很多未成年人是了解法律的,也懂一些法律,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伤痛。所以应该开设法律意识教育课程,使未成年人了解法律以及刑罚的大致内容,了解哪些行为会导致触犯法律,哪些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步入社会以后,能够有效的判断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该课程的内容设置不能只是简单地介绍罪名或者是相应的刑罚,而是要采用能够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并且能够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方式来描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来统计各个年龄,年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再结合未成年人的学习层面和只是接受层面来选择所要阐述罪名及其刑罚。比如对于小学生而言主要阐述如盗窃、抢劫等简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而初中学生就开始阐述绑架、,寻衅滋事罪等较严重的犯罪。
如果只是单纯的讲法条或刑罚,或者只是摆出案例,学生的兴趣就不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配合漫画的描绘,最后在加上犯罪人自己的悔过感想,用同龄人教育的方法来使得未成年人切身体会到行为的重要性。如一个盗窃罪的案例按照本人的方式修改如下:
吴莞于1996年出生,吴莞的父母均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其父亲前几年在外服刑,2013年5月份才释放回家,其母亲独自一人靠种田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吴莞小学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2011年7月因多次盗窃被萍乡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然而,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可能是受家庭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2013年3月,一个月内入户盗窃5起,盗得手机、匕首、电脑、烟、酒、金戒指、手表、项链、吊坠、手镯共价值九千余元和现金两百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莞好逸恶劳,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文中人名为化名)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做成纪录片的形式,配合课本。其实本身也有很多法制类的节目和一些影视剧,但是对于现在这个只关注学历和能力的社会,家长和学校觉得看那些内容对于学生考学,生活不会有什么实质意义。从而忽略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问题,一旦未成年人犯了错误,却已经追悔莫及了。因此这门课程的开设很有必要。中国刑法在第七次修正之后总共有罪名444种,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开设课程,在未成年人初中毕业之前,也能来了解并熟知至少300种罪名,对于他们以后的社会生活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古代讲求“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对于未成年来说是不符合实际的。必须要让未成年人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悔恨。法律教育课程同理论知识教育是同等重要的,仅仅重视理论知识的培养,而忽略法律意识教育,那么培养出来的人才会是更危险的人。从源头抓起,就要从未成年人就开始使其懂法、遵法、畏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思明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化分析报告.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