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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财务通则》,全文分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和附则等10章共78条,于2007年1月1日在金融企业除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它与新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本文拟对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背景和优点进行剖析,并指出国有企业财务改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背景
1.适应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修订《通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随着会计准则等的出台,会计制度已逐步地完善。《通则》同步修订、施行,有利于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3.适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
原《通则》把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确定为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日渐强烈的要求。修订《通则》,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优点
1.规范了企业高管薪酬管理
企业高管薪酬可搞特殊化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明确了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
《通则》在第四条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3.明确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需要从根本上弄清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种财务关系,应当分清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行政管理者的不同身份,明确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国家作为所有,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一切权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内容。新通则在第十二条和第13条分别明确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特别指出“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4.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
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企业利润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在第20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企业收益处理和企业负债管理。
5.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第10条指出“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三、国有企业财务改革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把握新通则的本质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改革的方向
新《企业财务通则》,一方面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财务行为规范,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资本分布领域较广,管理链条较长,新《企业财务通则》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需要国有企业把握新通则的本质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改革的方向,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对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如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财务管理依据: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系统;销售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警机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等。
2.全面解读通则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的本质
通过全面解读通则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的本质,通过设置财务机构,与会计机构平行,专司理财职能,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外,还代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的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财务部门,配备财务专家,专司理财职能,从而“改变过去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3.重新审视企业自身旧的财务制度,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顺利转换
新旧财务制度体系截然不同,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原有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暂时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是与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准;凡是原有规章和新《企业财务通则》都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随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另外对集团内部,需要避免众多成员企业各自为政,以便调整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体制,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政策,实施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增强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对集团外部,需要统一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利的理财环境。
4.进一步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进行多方位的配套改革
国有企业财务改革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密不可分,是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财务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其他方面的改革,财务改革是无法进行的,企业财务改革基本上不具有独立性,对企业财务改革的设想必须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走向和整体进程作通盘考虑。因此,国有企业财务改革必须有人事、分配和考核等多方位改革相配套才能有所进展,每一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都需考虑其实际可行性。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
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背景
1.适应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类型比较复杂,组织规模差距很大。许多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薄弱。修订《通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管理和决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适应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随着会计准则等的出台,会计制度已逐步地完善。《通则》同步修订、施行,有利于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3.适应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
原《通则》把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确定为对会计要素等进行计量、核算和纳税扣除职能等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税收制度逐步健全,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随着会计制度的健全和会计职能逐步回归,财务制度中关于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也已被取代。但是,企业财务管理对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具有日渐强烈的要求。修订《通则》,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制度上的创新。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优点
1.规范了企业高管薪酬管理
企业高管薪酬可搞特殊化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明确了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
《通则》在第四条明确指出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
3.明确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需要从根本上弄清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种财务关系,应当分清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行政管理者的不同身份,明确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国家作为所有,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的一切权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内容。新通则在第十二条和第13条分别明确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特别指出“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4.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
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企业利润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在第20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企业收益处理和企业负债管理。
5.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第10条指出“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三、国有企业财务改革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把握新通则的本质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改革的方向
新《企业财务通则》,一方面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财务行为规范,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资本分布领域较广,管理链条较长,新《企业财务通则》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需要国有企业把握新通则的本质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改革的方向,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对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如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财务管理依据: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系统;销售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警机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等。
2.全面解读通则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的本质
通过全面解读通则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的本质,通过设置财务机构,与会计机构平行,专司理财职能,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外,还代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的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财务部门,配备财务专家,专司理财职能,从而“改变过去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3.重新审视企业自身旧的财务制度,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顺利转换
新旧财务制度体系截然不同,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原有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暂时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是与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准;凡是原有规章和新《企业财务通则》都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随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另外对集团内部,需要避免众多成员企业各自为政,以便调整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体制,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政策,实施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增强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对集团外部,需要统一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利的理财环境。
4.进一步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进行多方位的配套改革
国有企业财务改革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密不可分,是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财务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其他方面的改革,财务改革是无法进行的,企业财务改革基本上不具有独立性,对企业财务改革的设想必须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走向和整体进程作通盘考虑。因此,国有企业财务改革必须有人事、分配和考核等多方位改革相配套才能有所进展,每一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都需考虑其实际可行性。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