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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从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人事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民主、竞争的方式,选贤择优。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不得少于5人(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