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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权是国家管理教育事务的日常性权利,是国家教育主权之一,在学校教育中它包括学校设置权、教师聘任权、招生权、学业评定权、课程设置权和教材编写权。其中学校设置权是核心权利,不可让渡,其余是非核心权利,可以适时适度地让渡。但其让渡应经得起民族心理、法律制度、让渡层次、文化保护和利益划分的价值审视,以防教育的异化和价值的迷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