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一战结束后,美国针对殖民地问题提出了“委任统治制”的方案。二战时期,面对新的全球局势,美国又提出了“国际托管制度”的方案。委任制和托管制代表了美国处理殖民地问题的两种模式。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方案的异同,我们不但可以认识美国外交政策的特点和实质,同时也可以认识世界殖民主义的性质和机制,也有助于我们深刻地透析和洞察美国广阔和深厚的非殖民化思想传统,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和研究美国外交。
[关键词]美国,殖民地,委任统治制,国际托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6—0054—05
殖民主义是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中,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个历史现象,它体现了1500年以后全球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世界范围内发达与欠发达国家之间不断发展变化的关系。同时,殖民主义也是一个世界现象,它不仅开创了资本主义向全球扩张和东方屈从于西方的时代,而且促使国际社会深层结构发生剧烈变化,推动了整个世界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殖民主义本身的弊病也越来越突出,终于在19世纪后半期陷入严重的危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开展,殖民地问题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在世界事务中发挥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需求,美国开始要求摧毁旧的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体系,以逐步取代欧洲的世界优势地位,问鼎世界霸权,而在此过程中,非殖民化则成为其构建以美国为核心的新的世界体系的必要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直接介入了世界殖民地问题的解决过程:从一战后提出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到二战期间罗斯福构筑“国际托管制度”,美国关于殖民地问题的政策变迁深刻影响了战后的世界非殖民化运动和20世纪的世界历史进程。
一、威尔逊与委任统治制
委任统治制确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它规定战胜国以国际联盟的名义对德国殖民地和奥斯曼帝国属地进行重新分割,并由指定的“先进国”进行统治和管理。1918年初,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国会演说中提出了战后处理德国和其他战败国所拥有殖民地的原则,认为一个殖民国家不应作为殖民地的主人行事,而应作为当地居民和国际利益的委托人行事。在1919年1月召开的巴黎和会上,战胜国将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以委任统治的形式进行瓜分,在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中规定:(1)凡殖民地及领土,在战后不再从属于原宗主国,而对那些尚不便于实行自治的地区则实行委任统治的原则,委任统治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证将居住在该地区内人民之福利及发展视作文明之神圣任务。(2)国联按各先进国的能力、意愿来授予他们的统治的资格,受任国此后承担管理的任务。(3)按照委任统治地区的社会发展、领土范围、经济状况来规定受任国对当地管理的程度。(4)将委任统治地分成甲、乙、丙三种类型:对政治经济比较发达的甲类地区,受任国的任务只是提供行政上的指导和帮助;对政治经济比较落后的乙类地区,受任国根据规定的条件负行政统治的责任;对地瘠民贫、人烟稀少的丙类地区,受任国遵照规定条件,将它们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进行统治。委任制运作由国际联盟的一个常设委员会所监督,它主要是审查委任统治国提交给国联的殖民地年鉴报告和接收处理殖民地人民的请愿。常设委员会由法、英、比、荷、西、葡、日等国各派一人组成,此外从没有殖民地的国家中提供三名代表,以保证公平和公正。后来,由于国内的普遍反对,美国并没有参加国际联盟及其殖民地区的委任统治。在英法等国的强烈反对下,威尔逊主张的“委任统治制”也没有适用于所有的殖民地,只是局限于战败国德国和奥匈帝国的殖民地。这样,一战后的殖民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只是进行了有限的管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委任统治制的提出标志着一战后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总政策的一种新动向,即以国际化的形式解决殖民地统治问题。过去那种由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私下瓜分、直接兼并殖民地的方式,逐渐由在国际性组织监督下、按国际法貌似公正地解决列强纠纷,以避免更大的国际冲突的方式所代替。然而,委任统治制取得的成果很小,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实力占有殖民地的现状,它实质上是一种在国联名义伪装下的变相的殖民主义。当时,列宁曾指出:“所谓分配殖民地委任统治权,就是分配被委任去盗窃和抢劫的权利。”二战前后,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体系渐趋崩溃,“委任统治制”也就名存实亡了,旋即取而代之的是罗斯福的国际托管制度。
二、罗斯福与国际托管制度
罗斯福政府的一项主要外交成就,就是决定在战后终止西方殖民体系。罗斯福及其外交顾问都相信,殖民主义是压迫性的,同时也是不公正的,从伦理上讲是没有任何辩护余地的;从现实的角度看,殖民主义注定要消亡,因为西方殖民主义抵挡不住亚非民族主义运动的反抗。他们认为,试图在战后对亚非地区加强殖民统治,只会招致这些地区人民的强烈反对,并造成新的国际和地区冲突。罗斯福的目的是要瓦解欧洲在亚洲和非洲旧的殖民帝国和势力范围,以保证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发展。基于上述原因,罗斯福政府不断运用自己的影响,促使非洲、中东和亚洲的殖民体系走向解体。但是,罗斯福的反殖民主义的政策并不是抽象的,在殖民地问题上,罗斯福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同欧洲诸国合作击败德日法西斯,罗斯福需要在战时和战后保持这种合作关系。同时,他也怀疑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是否能够迅速走向自治,担心过早实行自治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权衡利弊之下,罗斯福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国际托管制度。
国际托管制度是罗斯福在新时期下对殖民地问题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它主张通过一个全球性的组织(即后来的联合国一作者注)把某些尚没有获得自治权的地区委托给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暂时管理。托管国承担托管地的民政和军事责任,托管地将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取得进步的条件下获得独立。就其实质而言,国际托管制度同样是帝国主义国家继续其殖民统治的一种方式。
罗斯福设想将国际托管制度适用于一切附属领土,授权联合国管理当局,确定托管协定条款,修改托管条款以及结束托管领土的托管地位。旧金山会议前夕,美国提交了关于国际托管制度的完整方案。该方案指出:“旧金山会议将要讨论的是托管制可能成立的机构。美国政府认为设立一种只适用于下列范围的领土的托管制度是完全切实可行的,这些地区按托管的安排,置于这种托管制度之下:一是现在委任统治下的领土;二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从敌国割离的领土;三是对所在地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领土。这个制度应协议规定(1)保持美国的军事和战略权利;(2)为 确保太平洋地区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普遍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控制;(3)促进从属领地居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益的发展。”虽然旧金山会议对该“工作文件”做出了一些增添与修改,但会议最终通过的各项规定在实质上是以美国的建议为基础的。
旧金山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对世界殖民地问题做出了决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应为:“(1)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2)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3)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4)与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
宪章第77条规定适用于托管领土有以下三类:1,前国联委任统治下的领土;2,因第二次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3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并规定托管领土是通过联合国同有关国家订立托管协定而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的。
三、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创新与承继
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代表了世界殖民主义发展历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研究联合国与国联、宪章与盟约的联系和区别,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作为处理殖民地问题的两种不同方案,二者具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面对新的国际形势,1918年初,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了国会演说,提出了重建战后世界秩序的“十四点”计划,当时威尔逊对国联的想法还处在萌芽阶段。随后召开的巴黎和会,根据美国代表团的决议决定制定盟约并成立国联。当年2月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开始起草盟约的工作。1920年1月,国联随着凡尔赛和约生效而正式成立。由此可见,国联的酝酿匆忙,盟约起草仓促,而且国联把盟约作为战胜国处置战败国媾和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使国联一开始就把它的政治理想与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在这种背景下,委任统治制作为盟约中处理战败国殖民地的一个内容,无疑很难实现它所宣称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世界平等和自由的宗旨和原则。委任统治这座大厦如同建立在流沙之上,摇摇欲坠。国际托管制度出现的历史背景则与此截然不同。托管制是由战时盟国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经过长期的酝酿、反复磋商,最后在比较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莫斯科会议、开罗会议、雅尔塔会议、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以及旧金山会议就是很好的说明。而且,负责起草的除了两个反法西斯大国美国和英国外,还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在战争中奋起的东方大国——中国。这使得旧金山制宪会议与凡尔赛和会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其次,两者所涵盖的领土范围不同。委任统治制度只适用于从土耳其帝国分离出来的特定领土以及德国前海外领地;而国际托管制度适用的领土更为广泛。再次,国联盟约中关于委任统治制度各项目标的规定在结构上和内容上均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不同。就条款结构而言,宪章第76条列出了托管制度的各项目标;而在国联盟约中,委任统治的各项目标并未用专条列出,或是以一种总括性的语言加以陈述,或是散见于对不同类型的委任统治地所做出的不同规定当中。就内容而言,宪章关于托管领土的各项规定与盟约关于委任统治地的各项规定相比是大大扩展了。
联合国宪章托管制度最核心的革新是监督机制的组成与特征的改变。这与国联相比,具有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宪章赋予联合国大会行使联合国与托管(战略托管除外)有关的职权的总体责任,而在国联盟约中对于国联大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就是说,联合国大会在托管领土问题上拥有广泛的权力,而国联大会却只是在实践中才确立了有限的权力。第二,宪章规定托管理事会协助联合国大会履行其职权,这一点与国联制度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协助国联行政院履行其职权的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只是由行政院委派的若干专家组成,而托管理事会则是由会员国组成。第三,国联盟约中关于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的规定只有第20条第9项,而宪章则有专门的章节赋予托管理事会广泛的职权。第四,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只是国联行政院下设的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委任统治国向国联行政院提交的报告,其实际职能是在行政院之下负责具体工作,而托管理事会则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第7条),其实际职能是与联大共同负责托管制度的运转。相比而言,托管理事会比委任统治委员会的权力扩大了,地位提升了,发挥的作用也更大了。
与委任统治制相比,国际托管制度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有两点进步。第一,托管制度明确把殖民地的自治或独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宪章中有关托管制的基本目的的措辞是谨慎的,且具有协商、妥协的种种迹象。尽管它没有承诺政治上的独立,但它所接受的“发展自治”的承诺,已经包含有走向独立进程之意。托管制度虽然仍是对旧殖民体系的维持,但是各大国特别是英法等老殖民主义国家承认受托管国获得自治或独立是托管制度的基本任务之一,相对委任统治制度而言,毕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第二,第一次使民族自决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宪章第11、12和13条分别提出了关于非自治地区(殖民地)和托管地区的政策,进一步确定了民族自决的原则,这是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的另一个进步。同时,民族自决地位的确立也是世界非殖民化的直接渊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托管制度与委任统治制相比,有着很大的进步性,它反映了前后两个不同时期所发生的根本变化。然而,国际托管制度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木之本。二者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我们在简略地比较了它们的不同之后,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和渊源。
联合国的国际托管制度与国联的委任统治制有密切的历史渊源,联合国的托管制度是从国联委任统治制发展而来的。从世界殖民主义发展历程上看,托管制度的出现集以往非殖民化一切的成果和经验之大成,是解决殖民主义问题的结晶,同时托管制度的出现也标志着殖民主义发展到另一个高度,积极地推动了20世纪的世界非殖民化进程。国联的委任统治制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成果和经验,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又继承和发展了国联委任统治制的成果和经验。尽管托管制度是一个崭新的政策,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二者的历史渊源和联系相当密切。在制定托管制度的整个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四大国一直都把国联的处理殖民地问题的政策作为主要参考和借鉴,取其精华以求发展,舍弃其不足以消除弊端。国际 托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以及运行机制均可在国联的委任统治制中找到线索。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吸取与借鉴了委任统治制的经验和教训,托管理事会是从国联的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演变和发展而来的。它继承了国联对于委任统治地的主要监督职能,尚未独立的原委任统治地都一律变成了联合国的托管领土。
以上可见,国际托管制度与委任统治制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创新、也有继承。虽然国联对殖民地问题解决的尝试失败了,但是如果没有国联的理论和实践,罗斯福的国际托管制度也不会顺利地建立起来。换言之,国联的委任统治制为联合国的托管制度铺了路。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都反映了当时的国际关系的特点,两种政策都符合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推动全世界非殖民化进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总结与思考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如何评价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这一议题,一直存有争议。其实从实质上看,在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托管制度,最终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自由主义倡导者当初的基本思想和主张。虽然联合国托管委员会比国联委任统治增加了一些权力,但是在别的方面却无所作为。虽然托管制度比委任统治制具有更大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但是,我们发现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委任制与托管制的出现,并没有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体现的还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同时也是帝国主义国家继续进行其殖民统治的一种方式。从实质上看,托管制只不过是委任统治制的一种变相存在,其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一战后,威尔逊提出的委任统治制,其本意是希望美国能够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道义力量,来改造旧的世界体系,以及重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罗斯福政府在倡导反殖民主义的同时,一直试图缔造一个符合美国利益的、以自由贸易和自决等原则为特征的更加开放的世界。从一战到二战结束,从威尔逊实施委任统治制到罗斯福建立国际托管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在处理殖民地问题的政策上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是一种承上启下、一脉相承的关系。同时,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威尔逊和罗斯福所表现出来的坚定的反殖民主义立场也反映出了美国一贯坚持的反殖民主义的立场和非殖民化思想的外交传统。
因此,历史地看,在世界的非殖民化进程中,美国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委任统治制和国际托管制度在当时为广大殖民地的民族主义运动提供了精神支持,加速了欧洲旧殖民体系的瓦解,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世界的一体化进程。它们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具有历史进步性。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
[关键词]美国,殖民地,委任统治制,国际托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6—0054—05
殖民主义是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中,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个历史现象,它体现了1500年以后全球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世界范围内发达与欠发达国家之间不断发展变化的关系。同时,殖民主义也是一个世界现象,它不仅开创了资本主义向全球扩张和东方屈从于西方的时代,而且促使国际社会深层结构发生剧烈变化,推动了整个世界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殖民主义本身的弊病也越来越突出,终于在19世纪后半期陷入严重的危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开展,殖民地问题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在世界事务中发挥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需求,美国开始要求摧毁旧的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体系,以逐步取代欧洲的世界优势地位,问鼎世界霸权,而在此过程中,非殖民化则成为其构建以美国为核心的新的世界体系的必要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直接介入了世界殖民地问题的解决过程:从一战后提出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到二战期间罗斯福构筑“国际托管制度”,美国关于殖民地问题的政策变迁深刻影响了战后的世界非殖民化运动和20世纪的世界历史进程。
一、威尔逊与委任统治制
委任统治制确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它规定战胜国以国际联盟的名义对德国殖民地和奥斯曼帝国属地进行重新分割,并由指定的“先进国”进行统治和管理。1918年初,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国会演说中提出了战后处理德国和其他战败国所拥有殖民地的原则,认为一个殖民国家不应作为殖民地的主人行事,而应作为当地居民和国际利益的委托人行事。在1919年1月召开的巴黎和会上,战胜国将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以委任统治的形式进行瓜分,在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中规定:(1)凡殖民地及领土,在战后不再从属于原宗主国,而对那些尚不便于实行自治的地区则实行委任统治的原则,委任统治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证将居住在该地区内人民之福利及发展视作文明之神圣任务。(2)国联按各先进国的能力、意愿来授予他们的统治的资格,受任国此后承担管理的任务。(3)按照委任统治地区的社会发展、领土范围、经济状况来规定受任国对当地管理的程度。(4)将委任统治地分成甲、乙、丙三种类型:对政治经济比较发达的甲类地区,受任国的任务只是提供行政上的指导和帮助;对政治经济比较落后的乙类地区,受任国根据规定的条件负行政统治的责任;对地瘠民贫、人烟稀少的丙类地区,受任国遵照规定条件,将它们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进行统治。委任制运作由国际联盟的一个常设委员会所监督,它主要是审查委任统治国提交给国联的殖民地年鉴报告和接收处理殖民地人民的请愿。常设委员会由法、英、比、荷、西、葡、日等国各派一人组成,此外从没有殖民地的国家中提供三名代表,以保证公平和公正。后来,由于国内的普遍反对,美国并没有参加国际联盟及其殖民地区的委任统治。在英法等国的强烈反对下,威尔逊主张的“委任统治制”也没有适用于所有的殖民地,只是局限于战败国德国和奥匈帝国的殖民地。这样,一战后的殖民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只是进行了有限的管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委任统治制的提出标志着一战后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总政策的一种新动向,即以国际化的形式解决殖民地统治问题。过去那种由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私下瓜分、直接兼并殖民地的方式,逐渐由在国际性组织监督下、按国际法貌似公正地解决列强纠纷,以避免更大的国际冲突的方式所代替。然而,委任统治制取得的成果很小,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实力占有殖民地的现状,它实质上是一种在国联名义伪装下的变相的殖民主义。当时,列宁曾指出:“所谓分配殖民地委任统治权,就是分配被委任去盗窃和抢劫的权利。”二战前后,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体系渐趋崩溃,“委任统治制”也就名存实亡了,旋即取而代之的是罗斯福的国际托管制度。
二、罗斯福与国际托管制度
罗斯福政府的一项主要外交成就,就是决定在战后终止西方殖民体系。罗斯福及其外交顾问都相信,殖民主义是压迫性的,同时也是不公正的,从伦理上讲是没有任何辩护余地的;从现实的角度看,殖民主义注定要消亡,因为西方殖民主义抵挡不住亚非民族主义运动的反抗。他们认为,试图在战后对亚非地区加强殖民统治,只会招致这些地区人民的强烈反对,并造成新的国际和地区冲突。罗斯福的目的是要瓦解欧洲在亚洲和非洲旧的殖民帝国和势力范围,以保证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发展。基于上述原因,罗斯福政府不断运用自己的影响,促使非洲、中东和亚洲的殖民体系走向解体。但是,罗斯福的反殖民主义的政策并不是抽象的,在殖民地问题上,罗斯福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同欧洲诸国合作击败德日法西斯,罗斯福需要在战时和战后保持这种合作关系。同时,他也怀疑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是否能够迅速走向自治,担心过早实行自治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权衡利弊之下,罗斯福提出了针对该问题的国际托管制度。
国际托管制度是罗斯福在新时期下对殖民地问题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它主张通过一个全球性的组织(即后来的联合国一作者注)把某些尚没有获得自治权的地区委托给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暂时管理。托管国承担托管地的民政和军事责任,托管地将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取得进步的条件下获得独立。就其实质而言,国际托管制度同样是帝国主义国家继续其殖民统治的一种方式。
罗斯福设想将国际托管制度适用于一切附属领土,授权联合国管理当局,确定托管协定条款,修改托管条款以及结束托管领土的托管地位。旧金山会议前夕,美国提交了关于国际托管制度的完整方案。该方案指出:“旧金山会议将要讨论的是托管制可能成立的机构。美国政府认为设立一种只适用于下列范围的领土的托管制度是完全切实可行的,这些地区按托管的安排,置于这种托管制度之下:一是现在委任统治下的领土;二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从敌国割离的领土;三是对所在地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领土。这个制度应协议规定(1)保持美国的军事和战略权利;(2)为 确保太平洋地区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普遍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控制;(3)促进从属领地居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益的发展。”虽然旧金山会议对该“工作文件”做出了一些增添与修改,但会议最终通过的各项规定在实质上是以美国的建议为基础的。
旧金山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对世界殖民地问题做出了决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应为:“(1)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2)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3)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4)与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
宪章第77条规定适用于托管领土有以下三类:1,前国联委任统治下的领土;2,因第二次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3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并规定托管领土是通过联合国同有关国家订立托管协定而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的。
三、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创新与承继
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代表了世界殖民主义发展历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研究联合国与国联、宪章与盟约的联系和区别,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作为处理殖民地问题的两种不同方案,二者具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面对新的国际形势,1918年初,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了国会演说,提出了重建战后世界秩序的“十四点”计划,当时威尔逊对国联的想法还处在萌芽阶段。随后召开的巴黎和会,根据美国代表团的决议决定制定盟约并成立国联。当年2月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开始起草盟约的工作。1920年1月,国联随着凡尔赛和约生效而正式成立。由此可见,国联的酝酿匆忙,盟约起草仓促,而且国联把盟约作为战胜国处置战败国媾和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使国联一开始就把它的政治理想与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在这种背景下,委任统治制作为盟约中处理战败国殖民地的一个内容,无疑很难实现它所宣称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世界平等和自由的宗旨和原则。委任统治这座大厦如同建立在流沙之上,摇摇欲坠。国际托管制度出现的历史背景则与此截然不同。托管制是由战时盟国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经过长期的酝酿、反复磋商,最后在比较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莫斯科会议、开罗会议、雅尔塔会议、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以及旧金山会议就是很好的说明。而且,负责起草的除了两个反法西斯大国美国和英国外,还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在战争中奋起的东方大国——中国。这使得旧金山制宪会议与凡尔赛和会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其次,两者所涵盖的领土范围不同。委任统治制度只适用于从土耳其帝国分离出来的特定领土以及德国前海外领地;而国际托管制度适用的领土更为广泛。再次,国联盟约中关于委任统治制度各项目标的规定在结构上和内容上均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不同。就条款结构而言,宪章第76条列出了托管制度的各项目标;而在国联盟约中,委任统治的各项目标并未用专条列出,或是以一种总括性的语言加以陈述,或是散见于对不同类型的委任统治地所做出的不同规定当中。就内容而言,宪章关于托管领土的各项规定与盟约关于委任统治地的各项规定相比是大大扩展了。
联合国宪章托管制度最核心的革新是监督机制的组成与特征的改变。这与国联相比,具有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宪章赋予联合国大会行使联合国与托管(战略托管除外)有关的职权的总体责任,而在国联盟约中对于国联大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就是说,联合国大会在托管领土问题上拥有广泛的权力,而国联大会却只是在实践中才确立了有限的权力。第二,宪章规定托管理事会协助联合国大会履行其职权,这一点与国联制度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协助国联行政院履行其职权的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只是由行政院委派的若干专家组成,而托管理事会则是由会员国组成。第三,国联盟约中关于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的规定只有第20条第9项,而宪章则有专门的章节赋予托管理事会广泛的职权。第四,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只是国联行政院下设的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的委任统治国向国联行政院提交的报告,其实际职能是在行政院之下负责具体工作,而托管理事会则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第7条),其实际职能是与联大共同负责托管制度的运转。相比而言,托管理事会比委任统治委员会的权力扩大了,地位提升了,发挥的作用也更大了。
与委任统治制相比,国际托管制度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有两点进步。第一,托管制度明确把殖民地的自治或独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宪章中有关托管制的基本目的的措辞是谨慎的,且具有协商、妥协的种种迹象。尽管它没有承诺政治上的独立,但它所接受的“发展自治”的承诺,已经包含有走向独立进程之意。托管制度虽然仍是对旧殖民体系的维持,但是各大国特别是英法等老殖民主义国家承认受托管国获得自治或独立是托管制度的基本任务之一,相对委任统治制度而言,毕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第二,第一次使民族自决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宪章第11、12和13条分别提出了关于非自治地区(殖民地)和托管地区的政策,进一步确定了民族自决的原则,这是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的另一个进步。同时,民族自决地位的确立也是世界非殖民化的直接渊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托管制度与委任统治制相比,有着很大的进步性,它反映了前后两个不同时期所发生的根本变化。然而,国际托管制度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木之本。二者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我们在简略地比较了它们的不同之后,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和渊源。
联合国的国际托管制度与国联的委任统治制有密切的历史渊源,联合国的托管制度是从国联委任统治制发展而来的。从世界殖民主义发展历程上看,托管制度的出现集以往非殖民化一切的成果和经验之大成,是解决殖民主义问题的结晶,同时托管制度的出现也标志着殖民主义发展到另一个高度,积极地推动了20世纪的世界非殖民化进程。国联的委任统治制继承和发展了前人的成果和经验,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又继承和发展了国联委任统治制的成果和经验。尽管托管制度是一个崭新的政策,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二者的历史渊源和联系相当密切。在制定托管制度的整个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四大国一直都把国联的处理殖民地问题的政策作为主要参考和借鉴,取其精华以求发展,舍弃其不足以消除弊端。国际 托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以及运行机制均可在国联的委任统治制中找到线索。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吸取与借鉴了委任统治制的经验和教训,托管理事会是从国联的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演变和发展而来的。它继承了国联对于委任统治地的主要监督职能,尚未独立的原委任统治地都一律变成了联合国的托管领土。
以上可见,国际托管制度与委任统治制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创新、也有继承。虽然国联对殖民地问题解决的尝试失败了,但是如果没有国联的理论和实践,罗斯福的国际托管制度也不会顺利地建立起来。换言之,国联的委任统治制为联合国的托管制度铺了路。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都反映了当时的国际关系的特点,两种政策都符合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推动全世界非殖民化进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总结与思考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如何评价委任统治制与国际托管制度这一议题,一直存有争议。其实从实质上看,在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托管制度,最终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自由主义倡导者当初的基本思想和主张。虽然联合国托管委员会比国联委任统治增加了一些权力,但是在别的方面却无所作为。虽然托管制度比委任统治制具有更大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但是,我们发现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委任制与托管制的出现,并没有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体现的还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同时也是帝国主义国家继续进行其殖民统治的一种方式。从实质上看,托管制只不过是委任统治制的一种变相存在,其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一战后,威尔逊提出的委任统治制,其本意是希望美国能够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道义力量,来改造旧的世界体系,以及重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罗斯福政府在倡导反殖民主义的同时,一直试图缔造一个符合美国利益的、以自由贸易和自决等原则为特征的更加开放的世界。从一战到二战结束,从威尔逊实施委任统治制到罗斯福建立国际托管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在处理殖民地问题的政策上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是一种承上启下、一脉相承的关系。同时,在处理殖民地问题上,威尔逊和罗斯福所表现出来的坚定的反殖民主义立场也反映出了美国一贯坚持的反殖民主义的立场和非殖民化思想的外交传统。
因此,历史地看,在世界的非殖民化进程中,美国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委任统治制和国际托管制度在当时为广大殖民地的民族主义运动提供了精神支持,加速了欧洲旧殖民体系的瓦解,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世界的一体化进程。它们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具有历史进步性。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