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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规定过于原则,因城市房屋征收引发的补偿问题,其重要原因即补偿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主要反映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实践中的缺失。在补偿标准上,应在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参行生活补偿。基于补偿制度的不足,应完善征收补偿的法律体系,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与范围,统一征收补偿程序,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