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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根据1948年的宪法,早在1951年就已制定出国家赔偿法,并经1967年的全面修改和6次的部分修改,最终确立了现行制度。韩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公务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赔偿责任制度,并通过广泛地学术讨论与较完善的判例制度,将这一规定加以具体化,确立了赔偿责任成立要件理论、赔偿责任承担者、赔偿标准、请求赔偿程序等理论及制度,并形成了其特色。这些理论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