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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功能定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创立初衷为,规范侦查时的询问行为,杜绝出现刑讯逼供现象,保障询问流程和形式的合法性质,从而记录真实的审讯内容,确保审讯内容具备确定力、公信力,够防止翻供情况的发生。根据录音中的口供及决定主体,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语音录像制度能够被分为权力主导型与全力保障型。其中全力主導中以规制侦查行为为目标,侦查讯问方可以自行决定录音录像时间、方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便会被强制性录音与录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及公诉自由权。全力保障型则比较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自主选择和沉默自由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根据国内情况,现我国有必要实现全力保障型转型。
关键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功能定位;权力主导模式
前言
据刑事诉讼法121条1款规定,在侦查人员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如犯罪嫌疑人身负重大犯罪、死刑案件、无期徒刑等,则必须在审讯过程使用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应用,打破了传统审讯过程的秘密性与封闭性,侦查讯问得到了规范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变得公开化、透明化,社会各界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进行客观评价。
1 制度功能的发展与现状
1.1历史功能
录音录像制度最初起源于国内部分检察机关,之后在上级的推广下,逐渐得以在国内全范围使用。我国在200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1]。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侦查案件时,应在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之后在专家学者的推动下,录音录像逐渐从职务犯罪,推广到普通刑事案件。200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规定,在询问有可能被判为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自行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录音录像。在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于2012年这一制度被确立为法律的正式制度[3]。
1.2现状功能
从规定和使用现状来看,目前关于录音录像得制度条文,只有两条规定,一条规定的是制度使用范围,另一条规定的是使用基本要求,都没有指出录音录像功能。
此外从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法地位来看,2编2章的侦查讯问犯人一节,仅围绕侦查讯问,包括询问行为和诉讼活动,这与1编5章规定的条文顺序位置和排列相距甚远,缺乏直接关联。从中可以看出录音录像应从侦查方法和手段出发,规范内在行为。不过如果根据这一属性否定录音录像属性,又显得操之过急。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规定了刑讯逼供功能,其他法律都没有相关属性规定,急需司法解释。
2 不同制度下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2.1权利保障型
这种制度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愿,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益。如询问流程没有到案情对话前,审讯人员一般会提前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自有的权利,在进入实质性对话时,则会询问是否同意录音录像,如果不同意则取消录制。这种模式如今在英国与美国使用的比较常见。这一模式下的审问录像分为两类内容,包括侦查讯问和录音录像。开启询问时,需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沉默的权利,所有的录音录像开启都需犯罪嫌疑人确认与选择。当然犯罪嫌疑人选择放弃沉默,有时也是出于隐私权、肖像权的考虑。
2.2权利主导型
这种制度的主要目标为侦查讯问,不以询问人的个人意愿为主导因素。侦察机关在执法时可以强制选择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必须忍受与配合。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为我国台湾和法国。审讯与录像内容密切关联。也就是说,一旦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就会强制接受录音录像询问。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同时面临隐私权、肖像权、保持沉默权被侵犯的境遇,同时还要自行克服录音录像的心理障碍。由于这种模式缺乏安全保障,因此口供功能被严重削弱。在这样的制度下,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影响审判的公正。
3 反思与转型
3.1功能分析
国内的刑事诉讼有着强烈职权主义色彩,强调社会秩序维护与犯罪打击,致力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和实体真实的发现,具有明确的政治醉色彩。具体表现为,认定嫌疑人罪证时所依赖的口供成为了侦查讯问的主要目标。其次国内审讯方一般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审讯时候有自由裁量权。在这样的模式下,犯罪嫌疑人会承受巨大供述压力,自由意志遭到严重压制,无法保障自白的真实性。
3.2国内录音录像制度的转型
从目前国内现状来看,国内的录音录像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侦查讯问内容功能性不齐全,仅注重了侦查讯问的效率,忽视了侦查讯问的可靠。所以,根据国情国内必须实现全力保障型的录音录像制度应用,提高国内录音录像的应用合理性,保障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发挥。对此国内不妨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在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以后,开启录音录像的设备。在犯罪嫌疑人拒绝录音录像时,则应关闭设备。在笔录中注明,用于后续查证的判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翻供情况发生。
4 结语
录音录像制度为我国的侦查讯问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思路,这一制度不仅使侦查讯问内容的可靠性、有效性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得自白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在这样的环境下,侦查讯问的行为可以得到规范与监督,能够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生,确保了刑侦询问的合法性,是防止翻供情况发生的重要前提。本文从当前国内对这一制度的应用出发,分析了现状的功能,结合国内现状认为,我国应向全力保障型转型。这对我国的侦查讯问有效性发展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王仲羊,张志伟,裘树祥.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刍议[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05):27-33.
[2]胡志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社会评估:技术、过程与问题导向[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2):34-42.
[3]董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J].法学研究,2015,37(06):156-173.
关键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功能定位;权力主导模式
前言
据刑事诉讼法121条1款规定,在侦查人员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如犯罪嫌疑人身负重大犯罪、死刑案件、无期徒刑等,则必须在审讯过程使用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应用,打破了传统审讯过程的秘密性与封闭性,侦查讯问得到了规范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变得公开化、透明化,社会各界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进行客观评价。
1 制度功能的发展与现状
1.1历史功能
录音录像制度最初起源于国内部分检察机关,之后在上级的推广下,逐渐得以在国内全范围使用。我国在200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1]。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侦查案件时,应在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之后在专家学者的推动下,录音录像逐渐从职务犯罪,推广到普通刑事案件。200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规定,在询问有可能被判为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自行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录音录像。在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于2012年这一制度被确立为法律的正式制度[3]。
1.2现状功能
从规定和使用现状来看,目前关于录音录像得制度条文,只有两条规定,一条规定的是制度使用范围,另一条规定的是使用基本要求,都没有指出录音录像功能。
此外从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法地位来看,2编2章的侦查讯问犯人一节,仅围绕侦查讯问,包括询问行为和诉讼活动,这与1编5章规定的条文顺序位置和排列相距甚远,缺乏直接关联。从中可以看出录音录像应从侦查方法和手段出发,规范内在行为。不过如果根据这一属性否定录音录像属性,又显得操之过急。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规定了刑讯逼供功能,其他法律都没有相关属性规定,急需司法解释。
2 不同制度下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2.1权利保障型
这种制度更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愿,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益。如询问流程没有到案情对话前,审讯人员一般会提前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自有的权利,在进入实质性对话时,则会询问是否同意录音录像,如果不同意则取消录制。这种模式如今在英国与美国使用的比较常见。这一模式下的审问录像分为两类内容,包括侦查讯问和录音录像。开启询问时,需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沉默的权利,所有的录音录像开启都需犯罪嫌疑人确认与选择。当然犯罪嫌疑人选择放弃沉默,有时也是出于隐私权、肖像权的考虑。
2.2权利主导型
这种制度的主要目标为侦查讯问,不以询问人的个人意愿为主导因素。侦察机关在执法时可以强制选择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必须忍受与配合。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为我国台湾和法国。审讯与录像内容密切关联。也就是说,一旦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就会强制接受录音录像询问。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同时面临隐私权、肖像权、保持沉默权被侵犯的境遇,同时还要自行克服录音录像的心理障碍。由于这种模式缺乏安全保障,因此口供功能被严重削弱。在这样的制度下,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影响审判的公正。
3 反思与转型
3.1功能分析
国内的刑事诉讼有着强烈职权主义色彩,强调社会秩序维护与犯罪打击,致力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和实体真实的发现,具有明确的政治醉色彩。具体表现为,认定嫌疑人罪证时所依赖的口供成为了侦查讯问的主要目标。其次国内审讯方一般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审讯时候有自由裁量权。在这样的模式下,犯罪嫌疑人会承受巨大供述压力,自由意志遭到严重压制,无法保障自白的真实性。
3.2国内录音录像制度的转型
从目前国内现状来看,国内的录音录像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侦查讯问内容功能性不齐全,仅注重了侦查讯问的效率,忽视了侦查讯问的可靠。所以,根据国情国内必须实现全力保障型的录音录像制度应用,提高国内录音录像的应用合理性,保障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发挥。对此国内不妨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在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以后,开启录音录像的设备。在犯罪嫌疑人拒绝录音录像时,则应关闭设备。在笔录中注明,用于后续查证的判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翻供情况发生。
4 结语
录音录像制度为我国的侦查讯问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思路,这一制度不仅使侦查讯问内容的可靠性、有效性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得自白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在这样的环境下,侦查讯问的行为可以得到规范与监督,能够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生,确保了刑侦询问的合法性,是防止翻供情况发生的重要前提。本文从当前国内对这一制度的应用出发,分析了现状的功能,结合国内现状认为,我国应向全力保障型转型。这对我国的侦查讯问有效性发展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王仲羊,张志伟,裘树祥.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刍议[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05):27-33.
[2]胡志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社会评估:技术、过程与问题导向[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02):34-42.
[3]董坤.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J].法学研究,2015,37(06):15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