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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资源税经历过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等三次大改革,2016年7月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展开。从量还是从价,本文拟从资源税的两种作用机制入手,分析每个阶段的目标和作用机制,最后得出对于税收政策来说,两个机制缺一不可,自动稳定器是基础,相机抉择应该为补充。
关键词:资源税、从价计征、自动稳定器
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大体经历过三次大的改革。最初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资源税应运而生。198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由此拉开了资源税的帷幕,当时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属于一种利润型资源税。之后断断续续的经过多次调整,较为重要的是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第二次大的改革是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所有征收对象以从量征收,此条例延续了10多年,直到其暴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内对于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直到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出台,资源税的改革开始走向从价计征,开始第三次大改革,之后的一系列都是围绕从价计征这一核心来进行的。在经过多次试点之后,在2016年7月,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
资源税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一个反映。从资源税的改革来说,首先涉及到的是政策的定位即目标。1984年的资源税是财政缺钱的一个产物,最初的设立是为了调节极差收入,特别强调税收公平,此时的政策发挥的功能体现为财政收入职能,由于涉及的征税对象过少,所以杠杆作用较小,但是也发挥了它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意外的发挥了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当时的政策也是一种简单的总量政策,目标较为单一。第二次改革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当时的目标更多的是为了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同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征收而改变。这个时候的政策发挥的职能多数为一种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全消失,但相对来说制度较之前完善。第三次改革从2011年开始至今,核心就是从价计征。2016年全面改革除了扩大税目以外,一个亮点就是水资源税的征收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此时的目标较为复合,已囊括了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重目标,收入职能相对弱化,更侧重调整结构,包括人们的收入结构,消费结构,把人民消费已经生产向更加清洁的能源进行引导,减少环境污染。
从价还是从量,涉及到一个税收发挥作用的机理问题。先谈自动稳定器作用机制。所谓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是指在经济周期中能自动地趋向于抵消总需求变化,使总供给和总需求稳定在一定水平上的税收政策,亦称为“内在稳定器”。反观资源税的改革历程,从利润税到从量又到从价,兜兜转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次的改革?就是因为机制出现了问题,单靠一个机制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第三次实行从价计征,第一次也基本可以視为从价计征,当时的成效都不错。第二次改革1994年的从量计征是伴随着我国重大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进行的,虽然当时的改革丢掉了资源税的自动稳定功能,但是整体上更加注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了资源税的定位,同时由于从价计征征收方式繁琐,计算复杂,当时的纳税环境与纳税机关征收能力都存在欠缺,所以当时的环境下实行从量计征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丢掉自动稳定器功能的资源税政策弊端开始出现,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价格机制,而在这种征收方式上,税负根本无法与价格挂钩,企业税负无法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及时变化,尤其是当市场不景气时税负无法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这样在大宗商品原油、煤炭等的价格下降时,企业就苦不堪言。而实行从价后,有助于形成“矿价如‘水’,税收如‘舟’”的格局。在矿价上涨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随之增加,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分享矿价上涨收益,并抑制相关矿业经济可能出现的过热;在矿价下跌、企业效益下降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随之下降,税负自动降低,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促进相关矿业经济的回升。少了一个作用机制,对于政府来说就只能采取相机抉择方式,而相机抉择的本质就是干预,干预或许在短时间内是有效的,但是长期内缺乏灵活性,一旦经济环境所改变,政策又得变,朝令夕改的政策和时滞不但不能发挥税收政策的稳定经济职能,很可能产生更大的波动。
再谈谈另一个作用机制——相机抉择。所谓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就是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相应采取变动政府税收的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实现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的目标。比如就煤炭资源税来说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改革的税目的扩大以及设置的一些减免优惠措施也是一种相机抉择,,这些措施使得税收政策更加灵活。这也是此处改革允许各地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应税矿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或确定适用税率,避免一刀切,这样更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所以对于税收政策来说,两个机制缺一不可,自动稳定器是基础,相机抉择应该为补充。
但是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准备运用两大机制发生作用,但是收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还未可知,虽然大多数的数据只是说“某省资源税改革后政府增收多少,或者为企业减负多少”,但是透过这些报道并不能说明已经达成了效果,只能说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毕竟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调整产业结构。一方面,资源税改革还处在初期,税目虽然有所扩大,但不完善,不能达到全方位改善产业结构的效果。另一方面,比如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多是需求弹性较小的矿产品,税负提高时企业是否会通过价格机制传导给下游企业以实现税负转嫁以及转嫁程度如何都有待考察。同时,资源税与消费税以及将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等存在目标交叉、税收重叠现象,这样与之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类似,而之前的税费重叠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所以,除了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也要考虑是否可以将资源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也需要对资源税的性质和目标进一步完善明确。所以说,即使全面从价计征,或许能够达到增加总量收入的效果,但是是否能够实现调结构的目标还是未知,又加之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群体太多,生产者消费者等,所以进程势必不会一帆风顺,资源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周志波,张卫国.《我国资源税制度演化历史与改革路径研究》.[J] 宏观经济研究.2015.09
[2]侯运炳.《煤炭资源税改革新进展分析》.[J].煤炭工程.第49卷第2期.
[3]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环境.2013.第20卷第1期.
[4]谷成.《资源税改革再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0期.
[5]杨释.《煤炭资源税减负改革成效初现》.[J]中国矿业报.2015.03.24
作者简介:
魏利敏(1994—),女,山西省繁峙县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财政学专业.
关键词:资源税、从价计征、自动稳定器
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大体经历过三次大的改革。最初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资源税应运而生。198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案)》,由此拉开了资源税的帷幕,当时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属于一种利润型资源税。之后断断续续的经过多次调整,较为重要的是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第二次大的改革是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所有征收对象以从量征收,此条例延续了10多年,直到其暴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内对于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直到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出台,资源税的改革开始走向从价计征,开始第三次大改革,之后的一系列都是围绕从价计征这一核心来进行的。在经过多次试点之后,在2016年7月,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
资源税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一个反映。从资源税的改革来说,首先涉及到的是政策的定位即目标。1984年的资源税是财政缺钱的一个产物,最初的设立是为了调节极差收入,特别强调税收公平,此时的政策发挥的功能体现为财政收入职能,由于涉及的征税对象过少,所以杠杆作用较小,但是也发挥了它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意外的发挥了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当时的政策也是一种简单的总量政策,目标较为单一。第二次改革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当时的目标更多的是为了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同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征收而改变。这个时候的政策发挥的职能多数为一种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全消失,但相对来说制度较之前完善。第三次改革从2011年开始至今,核心就是从价计征。2016年全面改革除了扩大税目以外,一个亮点就是水资源税的征收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此时的目标较为复合,已囊括了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重目标,收入职能相对弱化,更侧重调整结构,包括人们的收入结构,消费结构,把人民消费已经生产向更加清洁的能源进行引导,减少环境污染。
从价还是从量,涉及到一个税收发挥作用的机理问题。先谈自动稳定器作用机制。所谓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是指在经济周期中能自动地趋向于抵消总需求变化,使总供给和总需求稳定在一定水平上的税收政策,亦称为“内在稳定器”。反观资源税的改革历程,从利润税到从量又到从价,兜兜转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次的改革?就是因为机制出现了问题,单靠一个机制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第三次实行从价计征,第一次也基本可以視为从价计征,当时的成效都不错。第二次改革1994年的从量计征是伴随着我国重大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进行的,虽然当时的改革丢掉了资源税的自动稳定功能,但是整体上更加注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了资源税的定位,同时由于从价计征征收方式繁琐,计算复杂,当时的纳税环境与纳税机关征收能力都存在欠缺,所以当时的环境下实行从量计征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丢掉自动稳定器功能的资源税政策弊端开始出现,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价格机制,而在这种征收方式上,税负根本无法与价格挂钩,企业税负无法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及时变化,尤其是当市场不景气时税负无法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这样在大宗商品原油、煤炭等的价格下降时,企业就苦不堪言。而实行从价后,有助于形成“矿价如‘水’,税收如‘舟’”的格局。在矿价上涨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随之增加,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分享矿价上涨收益,并抑制相关矿业经济可能出现的过热;在矿价下跌、企业效益下降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随之下降,税负自动降低,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促进相关矿业经济的回升。少了一个作用机制,对于政府来说就只能采取相机抉择方式,而相机抉择的本质就是干预,干预或许在短时间内是有效的,但是长期内缺乏灵活性,一旦经济环境所改变,政策又得变,朝令夕改的政策和时滞不但不能发挥税收政策的稳定经济职能,很可能产生更大的波动。
再谈谈另一个作用机制——相机抉择。所谓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就是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相应采取变动政府税收的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实现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的目标。比如就煤炭资源税来说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改革的税目的扩大以及设置的一些减免优惠措施也是一种相机抉择,,这些措施使得税收政策更加灵活。这也是此处改革允许各地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应税矿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或确定适用税率,避免一刀切,这样更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所以对于税收政策来说,两个机制缺一不可,自动稳定器是基础,相机抉择应该为补充。
但是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准备运用两大机制发生作用,但是收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还未可知,虽然大多数的数据只是说“某省资源税改革后政府增收多少,或者为企业减负多少”,但是透过这些报道并不能说明已经达成了效果,只能说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毕竟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调整产业结构。一方面,资源税改革还处在初期,税目虽然有所扩大,但不完善,不能达到全方位改善产业结构的效果。另一方面,比如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多是需求弹性较小的矿产品,税负提高时企业是否会通过价格机制传导给下游企业以实现税负转嫁以及转嫁程度如何都有待考察。同时,资源税与消费税以及将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等存在目标交叉、税收重叠现象,这样与之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类似,而之前的税费重叠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所以,除了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也要考虑是否可以将资源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也需要对资源税的性质和目标进一步完善明确。所以说,即使全面从价计征,或许能够达到增加总量收入的效果,但是是否能够实现调结构的目标还是未知,又加之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群体太多,生产者消费者等,所以进程势必不会一帆风顺,资源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周志波,张卫国.《我国资源税制度演化历史与改革路径研究》.[J] 宏观经济研究.2015.09
[2]侯运炳.《煤炭资源税改革新进展分析》.[J].煤炭工程.第49卷第2期.
[3]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环境.2013.第20卷第1期.
[4]谷成.《资源税改革再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0期.
[5]杨释.《煤炭资源税减负改革成效初现》.[J]中国矿业报.2015.03.24
作者简介:
魏利敏(1994—),女,山西省繁峙县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财政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