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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法律路径选择是建立在与私人诉讼、计划经济等公共强制模式比较优势基础上的.法治是有限有效监管目标的制度路径.监管要协调的是生产厂商与消费者、市场主体之间、个体与社会的利益平衡.通过监管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管者运用法治下的监管关系演进达到监管的效率效益及社会公益之目的.在这样的功能需求下,以合作博弈为特征的两个角度的监管关系的构建非常值得关注:一是监管机构与受监管企业的博弈关系,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