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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种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原因有:一方面可能是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滞后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不得力及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当事人惩罚不力有关。鉴于法律制度是一种保证事后补偿的机制,其完善与执行得有力需要一个过程,如何在当前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与法律完善周期的间隔当中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其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了。这就是本文所要构建的债权治理模式——“银行”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