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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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农村相邻纠纷有宅基地纠纷,通风采光和通行便利纠纷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等等。由于当事人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使纠纷扩大化的实例不在少数,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侮辱或更严重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 农村;相邻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1074(2009)04-0182-0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凸现的今天,农村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亲为一家显得尤为重要。现在农村呈现出邻里关系不易维持,矛盾愈演愈复杂的景象。从宅基地纠纷,到通风采光通行之便利,农村邻里矛盾多样性、复杂性、持久性、深刻性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农村邻里关系纠纷也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1 实例及解读:
  
  原告杨林与被告张万顺系邻居,1996年,经村镇规划,原告占用被告部分宅基地盖成一栋楼房。现被告亦要在原告老房子(老房子不符合村镇规划,现未住人)处盖新房,要求原告拆除其老房子,原告拒绝。被告即在原告房前用玉米秆全部围起并挖一粪池阻挡原告通行。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组邻居,应相互谦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门前设置障碍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拆除其老房子属于行政机关处理事项,可另行解决,遂判决被告张万顺在原告杨林门前设置的障碍物和挖的粪池应予拆除,负担610元诉讼费用。
  邻里之间的矛盾经常是积怨已久,较难调解,当事人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往往采取一些非法行为进行报复和骚扰。农村的邻里矛盾必须引起重视,因为他们轻则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重则大打出手,酿成流血事件,进而引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另外,从上例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2 目前农村相邻纠纷的现状
  
  据统计,现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有一下几类:
  2.1 相邻土地的通行和使用纠纷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2.2 生活中用水的用水、排水纠纷 有些邻居为了自己的便利,没有考虑到对方,在截水、排水问题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2.3 建筑物公共用地的使用纠纷 如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农民在平房修剪成新房或造围墙的过程中占用公共通道,影响一方通行。
  2.4 通风、采光纠纷 随着农村的富裕,人们开始将平房翻新,在原有楼层的基础上增加建筑物的高度,带来了通风、采光纠纷。
  2.5 公用地堆放物的纠纷 由于农村邻里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往往导致杂物的堆放很随意,从而影响邻里之间的关系,造成纠纷。
  2.6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等新型案件 如局部危房、噪音、空气污染等。
  
  3 相邻关系的特点
  
  当前,广大农村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契机,正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笔者通过对案例的研究,认为农村相邻纠纷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相邻权意识淡薄。有些当事人对相邻权的概念认识模糊,认为在自己合法拥有的空间自建房、装修、堆放等行为,他人无权干涉;有些农民群众不顾建房时是否会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排水、采光,以为只要不进入他人的宅基地,就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也有些农民群众,为了自己的生活便利,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进入公共使用地;甚至还有些人抱着“此路是我
  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的法盲思想。第二,当事人对抗性强,调解难度高,上诉率高,执行难度强。由于相邻双方长期处于一个空间,在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的矛盾通常积怨已久,有时原告起诉目的并不单纯为排除妨害,还伴有斗气因素,致使调解率较低。农村中的纠纷往往会引起周围农民群众的关注,为了争面子,诉讼双方通常摆出互不相让的气势,
  宁愿付出比标的额更高的诉讼成本来取得在案件中的有力地位,不惜成本打赢一个在外人眼中看来毫无意义的案件。而一旦败诉,也宁愿多交些钱,继续上诉,希望上诉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张。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案件背后却又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农村中存在家族居住的习惯,同家族的人房屋相对集中,一旦一个人牵涉进入纠纷关系,其他人也会“纷至沓来”,从而社会关系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低,一旦发生纠纷,便不惜一切代价寻求庇护伞,造成有些权利者偏袒,进而导致农民群众不相信村干部,引起群体性诉讼的增加。第四,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以及农村住房结构的改善,除传统意义上的通风、排水等相邻纠纷外,出现了诸多新类型纠纷,如光污染、噪音污染等。而对于此类纠纷的侵权界限、赔偿标准等问题,尚无具体法律依据。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似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1]有学者建议,对不可量物侵害可作如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修建厕所、牲畜栏圈、粪池,堆放恶臭物、腐朽物及垃圾等,应当与相邻方生活居住的房屋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因臭气侵入相邻方不动产,影响相邻方生产、生活或造成损失的,相邻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2]
  
  4 相邻纠纷的审判和处理难题
  
  相邻关系纠纷在农村普遍存在,多而杂,是比较难以处理的一种纠纷类型。加强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成为当务之急。
  4.1 法律规范原则化与实践要求具体化之间的矛盾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新实施的我国物权法虽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细化,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依据。但审判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找到法律的适用点,成为一个问题。例我国物权法对树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在我国农村此类纠纷还是常见的。例如甲家树木的枝蔓越界到乙家,乙家认为该越界枝蔓影响了其家采光,从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此类案件在当地如果没有习惯,就要根据一般原则来审理。有专家建议采用判例公示制度去解决。所谓判例公示制度,即法院可以把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例,向社会公布,以后其它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可参考这个案例,作出适当的判决。
  4.2 牵涉部门众多,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因为‘相邻权’纠纷,可能牵涉的不止一两个部门。这中间,不少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当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又应该如何使用法律呢?
  4.3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相邻民事责任的相邻权利人承担举证义务,但是农村中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多样化、复杂性以及诉讼过程中的发展变化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和阐明成为一个难题。
  4.4 调解工作难度大 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很难达成调解。即使是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也很难让双方让步。
  
  5 关于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的思考
  
  5.1 从执法者角度 第一,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最大难点。除了制定相应的参照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太大,更重要的是执法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注重治理违章建筑,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二,行政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在涉及村镇规划、农户拆迁,农村改水等一系列公共事务时,多考虑群众切身利益,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民主,努力倾听农民的呼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相邻关系诉讼的发生。
  5.2 从审判者角度 第一,法官应该了解当地习俗。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聚居的社会,熟人之间的交往是讲人情、讲互相信任的,如果涉及到金钱等精细的利益计算,对熟人之间来讲便是“见外”了,于感情有损。[3]但是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一旦因生活琐事而“撕破脸皮”,对原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蝇头小利也会“较真”,大有“秋后算账”之势,矛盾会迅速激化。农民之间的许多官司,并不主要冲着利益而来,而是为了“争口气”。操作过程中,主审法官应当联系当地村干部以及周围群众了解民俗民风,听听他们对案件的看法,通过此种渠道,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第二,容情理于法中。法官应该权衡利弊,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法官应该把握一定的“度”,不能机械的办理案件,而是应该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谅解,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三,应该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发展为目标。人民法庭要根据自身职能的特点,全面落实审判公开,风险提示,诉讼引导,巡回法庭等项便民措施,让农民真切地体验到司法带来的便利,要认真实行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让那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能够打的起官司,收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效果。另外,人民法院还应履行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争取将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第四,及时作出判决。法官对于久调不解的案件,应该及时作出判决,以免矛盾激化,带来情况恶化,造成本不必要的损失。第五,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将农村管理引向民主法制化轨道。民主法制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执法、单纯办案,而应当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长治久安。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法官应当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乡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协商以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5.3 从社会角度 第一,加强普法力度。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权的概念会进一步深入人心。人们不仅要知道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更要理解相邻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融德于法,促进社会和谐。第二,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加强乡、镇司法办的建设,指导民调组织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以期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4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法律出版社,199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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