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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规范了遗失物在被转让时的所有权问题,它大胆地采"例外承认主义",殊值赞同。但从内容角度来说,第107条存在三个瑕疵: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没有规定有偿回复中的公共市场、没有规定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的不得回复。另外,从立法技术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仍有待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