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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整理与分析,然后通过研究税收新政进行研究,对新政策能否规范地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与我国传统的税收体系,并对税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其次,本文以跨境电子商务(B2C)作为税收新政的研究背景。在税收新政对B2C模式及其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包括电商、海关、物流企业。此外,本文对我国实施关税新政中存在的缺陷给出了更好的建议。
关键词: 关税新政;B2C模式;相关行业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38-02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之下,我国也顺应潮流出现了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打破了贸易的远距离空间壁垒,改善并提高了贸易效率。我国于2016年3月出台了新政策,同时也调整了新的关税政策。经济全球化使得“互联网+”经济得以嫁接与跨境贸易之上,跨境电商借助互联网经济的爆炸式增长以及国内利好政策逐渐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商务拥有了贸易实质,但对于该模式的征税还是未脱离邮政税收的实质,使得其税收体系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为规范与引导B2C模式,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B2C税收新政。
1.跨境电商运营模式概念及发展现状
从狭义上看,B2C运营模式即为不同关境的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支付进行商品贸易,并用跨境运输的方式将商品快递给消费者的进出口贸易。根据交易主体方所处地区,分为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按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与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在B2B模式下,贸易双方都是企业主体,双方企业之间在贸易过程中会直接有所接触,对于贸易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等信息也能实时评判,还是未脱离传统贸易范畴。B2C模式在关税新政出台前是由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接触所带来的电子商务贸易。入境物品按照邮政物品的方式纳税,无需提供“一关三检”证书,在物品入关的数量上需要符合个人自用的合理需求,不能出现批量运送等类似于走私的情况,个人邮寄物品清关入境后,无需在海关处再登记备案。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主要存在直邮进口、保税进口、集货等三种不同的模式。直邮与保税进口的主要区别在于消费者下单步骤与入境商品清关模式上的区别。
2014年,国内“互联网+”产业经济实现爆发式增长,随后的一年间国内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帮助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打开了跨境电子商务的阳光化时代。据估计,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跨境電子商务也会保持高速发展速度。阿里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为2480亿人民币,占交易总额的33%,年增幅在90%以上。预计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进口总额达到1.6亿,增长率接近50%。据预测,截止2020年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将累计达到12.2万亿元,实际增长率每年将超过20%。目前,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等等因素都会成为跨境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
2.跨境电子商务关税新政分析
为了帮助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能够规范化发展,国家财政部、税务局、海关总署等政府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政策首先对关税的相关基本要素进行了重新确定。征税对象确定为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需按货物运输而非个人邮政物品的方式进行关税征收,并追加征收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这实质上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贸易属性进行了重新界定。其次,该规定将实际纳税人规定为了购买海外进口商品的中国内地消费者。征税基价由完整的交易價格作为参考,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的零售价、运费及保险费等。此外,电子商务运营平台与快递企业也划入依法纳税人的范畴。
关税新政也对交易额度进行了重新限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个人交易每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在交易额度限制范围内的商品交易,海关并不对其征收关税,而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则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70%进行征收。当交易超出单笔限额或年度总限额时,则会对此次交易按照传统贸易形式依法征收全额关税。
此外,B2C模式在税收监管方面,新关税政策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首先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平台要与海关实现联网,需要在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个方面进行比对。若电子商务平台未实现与海关联网,则需要对邮递行业进行整合与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三单”并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有关的商品贸易中承担法律责任。在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海外购物进行合法合规化之后,B2C运营模式得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加速与进一步规范B2C运营模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规政策也在相继出台,关税新政便是这些政策中最为显著,效果最为明显之一。
3.关税新政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分析
3.1关税新政对电商企业的影响。
跨境B2C运营模式会出现四个必经的步骤:关、检、税、汇。站在税收的角度来看,此次关税政策变革对不同电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及对电商平台运营的规范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税新政对于关税征收与邮税征收的界定使得在“互联网+”背景下催生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再次回到了传统意义上外贸的本质之中。这可以使得跨境商务的成本下降,同时清关过程的简化与规范化,也可以加快物流速度。新的关税政策下,B2C模式会迎来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关税新政以法律文件的方式约束了其行业竞争公平性,未来的电子商务企业要想保持合理运营状态,就必须遵守相同的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其他违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此外,关税新政的颁布,也为一些实力大、规模大的电商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遇。为加速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2关税新政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关税新政将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彻底进行区别与界定,也将C2C模式与B2C模式的贸易实质进行了确定。单笔跨境貿易限额、年度跨境贸易总额的限制,都使得个人小企业的发展与经营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无需再受到邮递征税的干扰,会得到应有的政策照顾。而大型物流行业也无法再通过利用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间的模糊界限来达到偷逃税款,索取利益的行为。物流行业在分明界定的跨境贸易与跨境购物政策下,能够更好、更规范地运行自身职责,提高物流效率,减少清关时间,为物流行业自身的发展,以及跨境贸易的发展带来更大的进步空间。
4.结论及展望
4.1研究结论。
本文围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下,政府部门出台全新的关税政策这一事件进行分析与研究。总结了旧征税政策下的缺陷与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跨境贸易与跨境购物行为区分不清、税务征收不符合跨境贸易行为的实质、税务征收存在漏洞并造成行业不公平竞争这几点之上。全新的关税政策对一下几点做出了改变:
1.界定了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的应纳税事件定性及甄别;
2.增加了对个人贸易以及商业贸易进行了单笔免征关税限额以及年度免征关税总额的限制;
3.修改了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的征税条件及纳税机制。
新的关税政策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行业拥有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空间与更多的竞争机遇。同时也保护了国家及政府部门依法纳税的合法利益,使得经济发展能夠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业的发展接轨。
4.2研究展望
本文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关税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作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重要的贸易模式与机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许多巨大的帮助。今后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重点,应当更多地聚焦于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的创新性以及普适性的提升之上。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必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晓方. 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税收新政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7.
[2] 李振瑜.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
关键词: 关税新政;B2C模式;相关行业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38-02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之下,我国也顺应潮流出现了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打破了贸易的远距离空间壁垒,改善并提高了贸易效率。我国于2016年3月出台了新政策,同时也调整了新的关税政策。经济全球化使得“互联网+”经济得以嫁接与跨境贸易之上,跨境电商借助互联网经济的爆炸式增长以及国内利好政策逐渐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商务拥有了贸易实质,但对于该模式的征税还是未脱离邮政税收的实质,使得其税收体系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为规范与引导B2C模式,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B2C税收新政。
1.跨境电商运营模式概念及发展现状
从狭义上看,B2C运营模式即为不同关境的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支付进行商品贸易,并用跨境运输的方式将商品快递给消费者的进出口贸易。根据交易主体方所处地区,分为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按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与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在B2B模式下,贸易双方都是企业主体,双方企业之间在贸易过程中会直接有所接触,对于贸易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等信息也能实时评判,还是未脱离传统贸易范畴。B2C模式在关税新政出台前是由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接触所带来的电子商务贸易。入境物品按照邮政物品的方式纳税,无需提供“一关三检”证书,在物品入关的数量上需要符合个人自用的合理需求,不能出现批量运送等类似于走私的情况,个人邮寄物品清关入境后,无需在海关处再登记备案。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主要存在直邮进口、保税进口、集货等三种不同的模式。直邮与保税进口的主要区别在于消费者下单步骤与入境商品清关模式上的区别。
2014年,国内“互联网+”产业经济实现爆发式增长,随后的一年间国内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帮助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打开了跨境电子商务的阳光化时代。据估计,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跨境電子商务也会保持高速发展速度。阿里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为2480亿人民币,占交易总额的33%,年增幅在90%以上。预计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进口总额达到1.6亿,增长率接近50%。据预测,截止2020年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将累计达到12.2万亿元,实际增长率每年将超过20%。目前,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等等因素都会成为跨境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
2.跨境电子商务关税新政分析
为了帮助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能够规范化发展,国家财政部、税务局、海关总署等政府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政策首先对关税的相关基本要素进行了重新确定。征税对象确定为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需按货物运输而非个人邮政物品的方式进行关税征收,并追加征收进口增值税、消费税。这实质上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贸易属性进行了重新界定。其次,该规定将实际纳税人规定为了购买海外进口商品的中国内地消费者。征税基价由完整的交易價格作为参考,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的零售价、运费及保险费等。此外,电子商务运营平台与快递企业也划入依法纳税人的范畴。
关税新政也对交易额度进行了重新限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个人交易每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在交易额度限制范围内的商品交易,海关并不对其征收关税,而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则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70%进行征收。当交易超出单笔限额或年度总限额时,则会对此次交易按照传统贸易形式依法征收全额关税。
此外,B2C模式在税收监管方面,新关税政策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首先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平台要与海关实现联网,需要在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个方面进行比对。若电子商务平台未实现与海关联网,则需要对邮递行业进行整合与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三单”并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有关的商品贸易中承担法律责任。在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海外购物进行合法合规化之后,B2C运营模式得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加速与进一步规范B2C运营模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规政策也在相继出台,关税新政便是这些政策中最为显著,效果最为明显之一。
3.关税新政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分析
3.1关税新政对电商企业的影响。
跨境B2C运营模式会出现四个必经的步骤:关、检、税、汇。站在税收的角度来看,此次关税政策变革对不同电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及对电商平台运营的规范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税新政对于关税征收与邮税征收的界定使得在“互联网+”背景下催生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再次回到了传统意义上外贸的本质之中。这可以使得跨境商务的成本下降,同时清关过程的简化与规范化,也可以加快物流速度。新的关税政策下,B2C模式会迎来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关税新政以法律文件的方式约束了其行业竞争公平性,未来的电子商务企业要想保持合理运营状态,就必须遵守相同的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其他违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此外,关税新政的颁布,也为一些实力大、规模大的电商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遇。为加速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2关税新政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关税新政将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彻底进行区别与界定,也将C2C模式与B2C模式的贸易实质进行了确定。单笔跨境貿易限额、年度跨境贸易总额的限制,都使得个人小企业的发展与经营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无需再受到邮递征税的干扰,会得到应有的政策照顾。而大型物流行业也无法再通过利用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间的模糊界限来达到偷逃税款,索取利益的行为。物流行业在分明界定的跨境贸易与跨境购物政策下,能够更好、更规范地运行自身职责,提高物流效率,减少清关时间,为物流行业自身的发展,以及跨境贸易的发展带来更大的进步空间。
4.结论及展望
4.1研究结论。
本文围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下,政府部门出台全新的关税政策这一事件进行分析与研究。总结了旧征税政策下的缺陷与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跨境贸易与跨境购物行为区分不清、税务征收不符合跨境贸易行为的实质、税务征收存在漏洞并造成行业不公平竞争这几点之上。全新的关税政策对一下几点做出了改变:
1.界定了邮递征税与贸易关税的应纳税事件定性及甄别;
2.增加了对个人贸易以及商业贸易进行了单笔免征关税限额以及年度免征关税总额的限制;
3.修改了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的征税条件及纳税机制。
新的关税政策使得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行业拥有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空间与更多的竞争机遇。同时也保护了国家及政府部门依法纳税的合法利益,使得经济发展能夠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业的发展接轨。
4.2研究展望
本文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关税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作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重要的贸易模式与机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许多巨大的帮助。今后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重点,应当更多地聚焦于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的创新性以及普适性的提升之上。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必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晓方. 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税收新政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7.
[2] 李振瑜.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