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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契约型基金的违约,若要追究契约型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责任,不应采用共同受托制度的路径,否则违背法理;不宜采用信义义务理论作为依据,否则牵强附会.本文从财产关系、事务管理、责任承担三个面向阐释了共同受托制度的法理,从权力让渡的教义逻辑和代理问题的经济分析视角剖析了信义义务的原旨.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根基须回归合同本身,信托法也须作出回应以消解实定法适用层面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