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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自有房产一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二年,每月租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其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于同年11月1日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一年后不能还清贷款,则将该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A银行。”2007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欠款,遂与A银行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