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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培养大学生宪法精神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支撑。当前,大学生宪法认知水平较低,高校要加强宪法教育,改革宪法教育的方式方法,多形式宣传宪法,激发大学生主动学习宪法的动力。
关键词:宪法精神;法制教育;权利意识
一、大学生宪法精神培养的重要性
首先,培育宪法精神,忠实地遵守宪法、捍卫宪法,对每一位公民而言,都是责无旁贷的。江泽民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时,就首先向全国人民庄严地表示:“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守职责,竭诚为祖国和人民服务。”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依法治国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法律精神尤其是宪法精神的提高。这不仅仅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更是由于宪法精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法律精神。宪法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秩序,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逐渐地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所认同,从而形成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要求去从事各种行为的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就构成了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因此,面向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精神,造就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使宪法精神成为全社会的主导精神。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必须以依宪治国为重要前提和途径。那么确立起强烈的宪法精神对当代大学生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在的大学生,是未来我国各行各业发展的中坚骨干,他们肩负着建设民主、文明、富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任当代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懂得法律条文尤其是宪法条文,而且要从根本上树立起现代法律精神,特别是宪法精神。。所以应该从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认识培养大学生宪法精神的重要性。
其次,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推进必然要求重视对大学生宪法精神的培养。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提出要培养“四有”新人,明确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就要学习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的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纠正。”江泽民同志强调,“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时发表讲话指出,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精神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中共中央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多次强调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为核心,要大力加强宪法教育。可见,宪法教育作为法制教育核心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当代大学生宪法观念的现状
(一)宪法基本知识欠缺
对宪法知识的系统掌握是产生宪法精神的基础。然而,中国高校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学习宪法知识的热情。许多大学生尚未仔细、认真地阅读过宪法条文,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和掌握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只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宪法常识认识不足,对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价值等领悟不深。在高校中,大学生难以接受系统的宪法学教育,这是造成大学生学宪热情不高及宪法基本知识缺乏的重要原因。对于非法科专业的学生,学校没有为其开设宪法学课程,他们只能通过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获得学习宪法的机会。然而,该课程内容多,课时少,而分配在“法律基础”这部分内容的课时更少,任课教师难以面面俱到,便选择与大学生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来讲授。例如:与就业有关的《劳动法》与商业合作交往有关的《合同法》,与权利救济有关的《诉讼法》,与未来生活有关的《婚姻法》等。而宪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具有一定的超脱性,与现实生活并无直接的联系,故大学生难以产生学习宪法的兴趣,任课教师也往往忽略对宪法知识的讲授。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尽管开设了专门的宪法学课程,但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学生微乎其微。许多法科学生带着很强的功利性来学习法律,认为《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频率高,应当全面掌握;而宪法条文过于抽象,几乎不能直接用来处理各类案件,便忽略对宪法的学习。
(二)未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
宪法至上是指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宪法是一切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然而,许多大学生未能充分理解宪法至上的内涵,更缺乏以宪法来规范自己行为的精神。宪法为何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其根本原因是宪法在理论上的地位与在现实中的作用相脱节。宪法的权威性及其效力的最高性在宪法理论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在立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现实社会中,这种权威性和最高性并未使憲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许多大学生感受不到宪法的权威和价值,宪法对他们而言不过是权利的宣言书。“高高挂起”却与日常生活严重脱节的宪法,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难以让公民获得直接、现实的经济利益。相反,非法拆迁、就业歧视、国家权力滥用等现象的存在,使大学生感到神圣的宪法在不断地被侵犯和践踏,因而丧失了宪法至上的信念。
(三)宪法权利意识薄弱
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权利日益受到尊重和关注。大学生普遍注重个人利益,渴望实现平等权利。但是,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应当或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不清楚,权利意识极其模糊。同时,大学生行使宪法权利的意识较弱。在自己的人身权利、政治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表现出淡漠情绪和消极态度,无法有效地进行救济。造成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许多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第二,当前社会存在着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权大于法、践踏民权的现象,使大学生认为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从而丧失对法律权威和正义的信任;第三,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视和保护,忽略对大学生权利精神的教育和培养;第四,受到我国诉讼制度某些弊端的影响,大学生对诉讼怀有恐惧和偏见心理,尽量避免用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培育大学生宪法精神的途径
(一)更新教育理念,重视实践教学,最大程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立足于思“基础”课的宪法教育,应该回归宪法人权属性的本质。把宪法知识的内涵,层层推进地向学生宣讲,不仅要说明条文,更要讲解宪法发展的历史、宪法推崇的社会价值以及宪政实现的条件。重视实践活动,让学生参加宪法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通過课前布置学生查找宪法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以期形成学习现行宪法的动态性认知。课中进行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掌握宪法知识,形成正确的宪法精神。同时,除强调宪法的国家制度建构之义外,着重讲述宪法基本权利。课后,鼓励学生对改革开放后涉及的重大权利法律案件进行还原,拍摄成视频。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全方位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二)开辟多种渠道,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宪法教育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在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中要通过普法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活动,加大对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力度。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停留在口号式、纲领式的宣传上。尤其是应该注意引导民众精神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实际上和每个人的生活、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对宪法的普及,也不应仅仅满足于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讲解,应联系实际情况,联系公民的切身利益。对大学生而言,就是要抓住宪法的本质特征,结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的成长、成才的密切关系,从而使宣传教育达到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高校应开辟多种渠道,为学生营造一个学宪法、用宪法、守宪法的良好环境。比如说,可以根据宪法教育的目标、任务,结合各阶段的一些热点问题,开展宪法方面的专题讲座,加深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重要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开展一些与宪法的学习相关的实践活动,如行使选举权,直接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结合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会议,使大学生了解人大代表们是如何代表人民的意志参政议政的;组织学生参与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活动等,来培养学生的宪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政法论坛,2002(6).
[2] 黄微.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加强宪法教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0).
[3] 莫纪宏.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求是,2002(8).
[4] 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5]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宪法精神;法制教育;权利意识
一、大学生宪法精神培养的重要性
首先,培育宪法精神,忠实地遵守宪法、捍卫宪法,对每一位公民而言,都是责无旁贷的。江泽民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时,就首先向全国人民庄严地表示:“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守职责,竭诚为祖国和人民服务。”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依法治国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法律精神尤其是宪法精神的提高。这不仅仅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更是由于宪法精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法律精神。宪法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秩序,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逐渐地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所认同,从而形成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要求去从事各种行为的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就构成了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因此,面向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精神,造就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使宪法精神成为全社会的主导精神。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必须以依宪治国为重要前提和途径。那么确立起强烈的宪法精神对当代大学生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在的大学生,是未来我国各行各业发展的中坚骨干,他们肩负着建设民主、文明、富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任当代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懂得法律条文尤其是宪法条文,而且要从根本上树立起现代法律精神,特别是宪法精神。。所以应该从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认识培养大学生宪法精神的重要性。
其次,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推进必然要求重视对大学生宪法精神的培养。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提出要培养“四有”新人,明确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就要学习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的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纠正。”江泽民同志强调,“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时发表讲话指出,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精神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中共中央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多次强调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为核心,要大力加强宪法教育。可见,宪法教育作为法制教育核心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当代大学生宪法观念的现状
(一)宪法基本知识欠缺
对宪法知识的系统掌握是产生宪法精神的基础。然而,中国高校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学习宪法知识的热情。许多大学生尚未仔细、认真地阅读过宪法条文,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和掌握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只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宪法常识认识不足,对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价值等领悟不深。在高校中,大学生难以接受系统的宪法学教育,这是造成大学生学宪热情不高及宪法基本知识缺乏的重要原因。对于非法科专业的学生,学校没有为其开设宪法学课程,他们只能通过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获得学习宪法的机会。然而,该课程内容多,课时少,而分配在“法律基础”这部分内容的课时更少,任课教师难以面面俱到,便选择与大学生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来讲授。例如:与就业有关的《劳动法》与商业合作交往有关的《合同法》,与权利救济有关的《诉讼法》,与未来生活有关的《婚姻法》等。而宪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具有一定的超脱性,与现实生活并无直接的联系,故大学生难以产生学习宪法的兴趣,任课教师也往往忽略对宪法知识的讲授。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尽管开设了专门的宪法学课程,但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学生微乎其微。许多法科学生带着很强的功利性来学习法律,认为《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频率高,应当全面掌握;而宪法条文过于抽象,几乎不能直接用来处理各类案件,便忽略对宪法的学习。
(二)未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
宪法至上是指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宪法是一切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然而,许多大学生未能充分理解宪法至上的内涵,更缺乏以宪法来规范自己行为的精神。宪法为何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其根本原因是宪法在理论上的地位与在现实中的作用相脱节。宪法的权威性及其效力的最高性在宪法理论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在立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现实社会中,这种权威性和最高性并未使憲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许多大学生感受不到宪法的权威和价值,宪法对他们而言不过是权利的宣言书。“高高挂起”却与日常生活严重脱节的宪法,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难以让公民获得直接、现实的经济利益。相反,非法拆迁、就业歧视、国家权力滥用等现象的存在,使大学生感到神圣的宪法在不断地被侵犯和践踏,因而丧失了宪法至上的信念。
(三)宪法权利意识薄弱
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权利日益受到尊重和关注。大学生普遍注重个人利益,渴望实现平等权利。但是,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应当或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不清楚,权利意识极其模糊。同时,大学生行使宪法权利的意识较弱。在自己的人身权利、政治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重要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表现出淡漠情绪和消极态度,无法有效地进行救济。造成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许多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第二,当前社会存在着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权大于法、践踏民权的现象,使大学生认为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从而丧失对法律权威和正义的信任;第三,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视和保护,忽略对大学生权利精神的教育和培养;第四,受到我国诉讼制度某些弊端的影响,大学生对诉讼怀有恐惧和偏见心理,尽量避免用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培育大学生宪法精神的途径
(一)更新教育理念,重视实践教学,最大程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立足于思“基础”课的宪法教育,应该回归宪法人权属性的本质。把宪法知识的内涵,层层推进地向学生宣讲,不仅要说明条文,更要讲解宪法发展的历史、宪法推崇的社会价值以及宪政实现的条件。重视实践活动,让学生参加宪法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通過课前布置学生查找宪法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以期形成学习现行宪法的动态性认知。课中进行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掌握宪法知识,形成正确的宪法精神。同时,除强调宪法的国家制度建构之义外,着重讲述宪法基本权利。课后,鼓励学生对改革开放后涉及的重大权利法律案件进行还原,拍摄成视频。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全方位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二)开辟多种渠道,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宪法教育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在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中要通过普法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活动,加大对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力度。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停留在口号式、纲领式的宣传上。尤其是应该注意引导民众精神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实际上和每个人的生活、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对宪法的普及,也不应仅仅满足于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讲解,应联系实际情况,联系公民的切身利益。对大学生而言,就是要抓住宪法的本质特征,结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的成长、成才的密切关系,从而使宣传教育达到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高校应开辟多种渠道,为学生营造一个学宪法、用宪法、守宪法的良好环境。比如说,可以根据宪法教育的目标、任务,结合各阶段的一些热点问题,开展宪法方面的专题讲座,加深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重要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开展一些与宪法的学习相关的实践活动,如行使选举权,直接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结合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会议,使大学生了解人大代表们是如何代表人民的意志参政议政的;组织学生参与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活动等,来培养学生的宪法精神。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政法论坛,2002(6).
[2] 黄微.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加强宪法教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0).
[3] 莫纪宏.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求是,2002(8).
[4] 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5]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