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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标识,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许多现代政党的政治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公平正义的内涵。
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标识,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许多现代政党的政治目标。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把它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其内涵可以概括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以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是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如何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呢?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照搬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单向意志和善良意愿。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定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以“低保”制度来说,从1993年开始城市“低保”的试点工作,到1999年覆盖至全国城镇,惠及2000多万人。农村“低保”试点也从1 994年开始进行并逐步推开,2007年全国人代会上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从而保证了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从当前来说,推进制度建设,首先是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坚持与发展结合起来,对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好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制度要坚决加以破除,对一些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协调性,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配套。
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规范程序,增强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制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
同时,着力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还要认真严格地执行。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其实,制度重要,执行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要把落实责任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捉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这说明规则、制度对做人、行事、建设国家的重要意义。一个尊重规则、按规则行事的人,是一个文明的、有修养的人;一个制度完备、依制度运行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标识,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许多现代政党的政治目标。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把它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其内涵可以概括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以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是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如何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呢?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照搬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单向意志和善良意愿。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定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以“低保”制度来说,从1993年开始城市“低保”的试点工作,到1999年覆盖至全国城镇,惠及2000多万人。农村“低保”试点也从1 994年开始进行并逐步推开,2007年全国人代会上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从而保证了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
从当前来说,推进制度建设,首先是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坚持与发展结合起来,对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好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制度要坚决加以破除,对一些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更加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协调性,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配套。
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规范程序,增强透明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制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
同时,着力在增强执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还要认真严格地执行。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其实,制度重要,执行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要把落实责任与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捉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这说明规则、制度对做人、行事、建设国家的重要意义。一个尊重规则、按规则行事的人,是一个文明的、有修养的人;一个制度完备、依制度运行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