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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因感情破裂我与丈夫张某离婚,离婚后3岁的儿子亮亮和张某共同生活。去年张某再婚后,和再婚的妻子不但虐待亮亮,而且擅自动用亮亮爷爷赠与亮亮的钱款去炒股。为此经我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了亮亮的抚养关系,撤销了张某对亮亮的监护权。亮亮和我共同生活后,张某以对亮亮监护权已被法院撤销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拒不给付法院判决他应给付亮亮的抚养费。请问,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能随着监护权的撤销而消除吗?
云秀
云秀朋友:
监护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抚养是根据《婚姻法》第21条等的规定,而确定的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主要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即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看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这个角度讲,监护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而产生的监护权和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没有相互对应的关系。监护权的撤销,并不必然引起抚养关系的消除。按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张某不履行这一义务,不按照法院的判决给付亮亮抚养费,讨要不果,你可依《民事诉讼法》代亮亮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还应否付给报酬?
我友李某是农村的一个普通木匠,他伪造证件说自己是某厂下岗的高级木工,被市里某家具厂招聘,与家具厂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工资一年计发一次。李某工作半年后,伪造证件事发,厂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他讨要按计件所应得的近9000元工资时,厂方以他没干满一年予以拒绝。请问这笔工资厂方到底应否给付?
来富
来富朋友: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50条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采取伪造证件欺骗对方的手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干满一年才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但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已付劳动报酬的获得,对此《劳动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认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嬉闹“下绊”跌伤同学,家长、学校谁买单?
8月连续阴雨,某小学操场积水,学生们课间只能在楼道中玩耍。该校有1500多名学生,在5层楼房中分层授课,每层5个班300多人,课间涌入楼道,层层楼道都很拥挤。一天,3楼3年级学生晓彰和小霞在拥挤的人群中追逐嬉闹,小霞在前面猛跑,晓彰在后面猛追。同学小获在小霞从他面前跑过,晓彰从他面前跑来时,突然伸出一条腿,将在疾跑的晓彰绊倒。晓彰当即摔在水泥地上,血从口出,门牙跌掉了3颗。为此晓彰的父亲将学校和小获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晓彰的伤害承担责任。学生嬉闹“下绊”伤人,学校、家长谁担责?
老张
老张朋友:
学生聚集在狭窄的楼道,由于楼道狭窄人员过分集中,学生在密集的人群中奔跑嬉闹很容易发生事故。在疾速奔跑的学生脚下“下绊”极易导致奔跑的学生受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是其监护人,他们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学生到校学习而转移,对未成年学生在校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学校因为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否对此类伤害负责,主要是看他们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如在上述课间休息学生聚集、楼道拥挤的人群中不得打闹,不得对奔跑的同学 “下绊”等事宜,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是否设置了指导老师进行巡查看护等。值勤老师是否尽职尽责。如果在这些方面学校工作没有到位,在校未成年学生遭受同学或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有过错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编/小苑
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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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抚养是根据《婚姻法》第21条等的规定,而确定的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主要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即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看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从这个角度讲,监护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而产生的监护权和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没有相互对应的关系。监护权的撤销,并不必然引起抚养关系的消除。按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张某不履行这一义务,不按照法院的判决给付亮亮抚养费,讨要不果,你可依《民事诉讼法》代亮亮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还应否付给报酬?
我友李某是农村的一个普通木匠,他伪造证件说自己是某厂下岗的高级木工,被市里某家具厂招聘,与家具厂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工资一年计发一次。李某工作半年后,伪造证件事发,厂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他讨要按计件所应得的近9000元工资时,厂方以他没干满一年予以拒绝。请问这笔工资厂方到底应否给付?
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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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50条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采取伪造证件欺骗对方的手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干满一年才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但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已付劳动报酬的获得,对此《劳动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认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嬉闹“下绊”跌伤同学,家长、学校谁买单?
8月连续阴雨,某小学操场积水,学生们课间只能在楼道中玩耍。该校有1500多名学生,在5层楼房中分层授课,每层5个班300多人,课间涌入楼道,层层楼道都很拥挤。一天,3楼3年级学生晓彰和小霞在拥挤的人群中追逐嬉闹,小霞在前面猛跑,晓彰在后面猛追。同学小获在小霞从他面前跑过,晓彰从他面前跑来时,突然伸出一条腿,将在疾跑的晓彰绊倒。晓彰当即摔在水泥地上,血从口出,门牙跌掉了3颗。为此晓彰的父亲将学校和小获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晓彰的伤害承担责任。学生嬉闹“下绊”伤人,学校、家长谁担责?
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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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聚集在狭窄的楼道,由于楼道狭窄人员过分集中,学生在密集的人群中奔跑嬉闹很容易发生事故。在疾速奔跑的学生脚下“下绊”极易导致奔跑的学生受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是其监护人,他们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学生到校学习而转移,对未成年学生在校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学校因为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否对此类伤害负责,主要是看他们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如在上述课间休息学生聚集、楼道拥挤的人群中不得打闹,不得对奔跑的同学 “下绊”等事宜,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是否设置了指导老师进行巡查看护等。值勤老师是否尽职尽责。如果在这些方面学校工作没有到位,在校未成年学生遭受同学或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有过错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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