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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念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先导,它要求摒弃工具型司法观,走向目的型司法观.工具型司法观从本质上否认了司法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具有很大的现实危害性.它表现为维护封建皇权的工具、阶级斗争的工具、经济建设的工具等.目的型司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司法观,强调充分保障人的权利,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理性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目的型司法观的构建奠定了宪政基础,但这一司法观的构建将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